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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雖然是老掉牙的議題了
但今天下午又宣布警戒延長到7/12,就先來插播這則提醒一下大家,雖然說這個消息,對於大部份人來說真的是哀鴻遍野,但在目前疫苗接種率還是很低的情況下,我想為了以策安全再延長還是很有必要性的,大家再努力多撐一下💪
🔸那目前大多數事業單位都是採無薪假或輪流上班、居家上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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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雖然是老掉牙的議題了
但今天下午又宣布警戒延長到7/12,就先來插播這則提醒一下大家,雖然說這個消息,對於大部份人來說真的是哀鴻遍野,但在目前疫苗接種率還是很低的情況下,我想為了以策安全再延長還是很有必要性的,大家再努力多撐一下💪
🔸那目前大多數事業單位都是採無薪假或輪流上班、居家上班,若事業單位是受到疫情影響,營收大幅減少或被強制停業,勞雇雙方需書面協商坐下來談談要減少多少工時及減少多少工資,並通報勞工局,但注意的是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今年來說,每個月不得低於24000元喔!若勞工不同意放無薪假,勞工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另外雇主為保障勞工權益,可約定不調降勞保投保薪資,或是檢附相關證明,申報調降,但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再來就是為了照顧子女,符合條件的家長可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例如爺爺奶奶,如家中有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家長其中一人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可申請;私立幼兒園如有於延後開學或自主停課,家長其中一人亦得申請。
🔹只要符合條件請防疫照顧假,雇主就不得拒絕、亦不得強迫勞工請事假或扣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違反者恐處罰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雙方也可約定有薪照顧假就是了,像我知道有很多家銀行就有給14天的有薪照顧假,只是在現在又延長的情況下就不曉得會不會還有,還是要回歸勞雇雙方約定了,這時候就來看哪家企業夠大器!(咦?
🔸最後是萬一不幸雇主真的因爲疫情關係導致發生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甚至歇業的情況,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預告期間及支付資遣費,如不給預告期,需給付預告期的工資,如需大量解雇,則除了通知主管機關、公告揭示,雙方協商等程序後才可以進行。
✔️總之,在這個嚴峻疫情的考驗下,勞雇雙方都應該同樣為對方多去設想,互相尊重及互相扶持,一起攜手渡過這艱難的時刻,如果沒辦法撐下去,雇主也該負起最終的責任,讓勞工走得順利走得安心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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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_19 #勞雇關係 #勞基法#sarah斜槓律師
#繼續乖乖居家隔離 #在家防疫 #workfromhome#台北律師
勞基法第14條資遣通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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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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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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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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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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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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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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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4條資遣通報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最近整理了一些關於新冠肺炎的紓困政策,但有些讀者反應還是不懂自己的狀況到底屬於無薪假,還是留職停薪😫😫😫因此今天就針對以上兩者來做個簡單的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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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休息(無薪假)在之前已經有做過比較詳細的說明,以下就簡單再整理一下幾個重點:
❶ 減班休息期間需要跟個別員工協商,並且簽訂協議書。
❷ 減班休息期間最長不得超過連續三個月。
❸ 每個月的工資額仍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3,800元。
❹ 需列冊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這是關鍵,但很多雇主不會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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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留職停薪的部分,基本上勞動法令上所規範的「留職停薪」只會出現在以下兩種時候:
狀況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所指的育嬰留職停薪。
狀況二: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限,並且也以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可請求留職停薪。
如果不是符合上述兩種情況,那大多都不是法定的留職停薪。然而,法令其實並無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因此勞資雙方還是可以回歸勞動契約自行約定留職停薪,實務上常見的例如服兵役或求學進修期間,有些公司也會同意讓員工以留職停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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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究竟減班休息(無薪假)與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有哪些細緻的差別🤔我們彙整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在說明會中列出的表格,如果是法定的減班休息,除了需要書面協議外且應符合我們上面提到的幾個重點外,有些主管機關還會近一步審查公司是否確實有受景氣影響的事實,又有無用其他手段先減少營運成本,最後才是讓員工減班休息:相較之下,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留停就不受這些審查程序的拘束,對勞方的權益來說可能就沒受到這麼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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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想提醒一下大家,在面對雇主片面要求辦理留停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否則除了權利可能受損外,也無法申請到政府提供的相關補助唷!另外,如果雇主不管員工意願就直接要求無薪假或留停,員工也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