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資遣通報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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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資遣通報罰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

資遣通報罰則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

  • 資遣通報罰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3 1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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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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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通報罰則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3 1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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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委員點出「是誰讓張綱維恣意妄顧消費者權益」
    我要說「#是誰讓我們的航空公司可以惡性倒閉欺負勞工?」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遠航在昨天宣布今日即刻大量解僱員工卻未依法於解雇日60日前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企畫書,但大家知道嗎?依照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未提出企畫書只會被罰10-50萬的罰鍰,雇主根本罰不怕!

    在記者會中,我提到時代力量在2016年就提出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同時我也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修法方向:

    #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不論是過去我經手的宏達電、立益紡織關廠案,還是威航、興航的倒閉,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時間所有的勞工絕對是內心一團亂,更多時候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欠薪、還要欠多久。我主張: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協商代表應有入廠調查權

    大解法第11條: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但從前幾次的關廠案都未彰顯其效果,我認為此項訪查應同時讓協商代表入廠,擁有同樣的資訊,才能在有對等資料的談判桌上好好協商。

    媒體報導賴香伶局長提到台北市政府已經派專人協助協商及調查。

    我要在這裡呼籲,民航局在昨天招開記者會後,今天就是員工馬上被資遣,應該 #立即入廠調查,避免公司銷毀資料,勞工權益遭損害!

    #加強罰則違法課刑責

    目前航空公司停業前若未依規定申請,導致公眾損害情節重大,依民用航空法,可重罰負責人2000萬至2億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呼籲檢調應積極調查。

    事實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現行關於雇主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違法雇主之效,從今年的華映關廠卻一再拖欠薪資就可以知道,雇主之所以一再違反相關規定,恣意無預警停業、歇業。我認為 #惡意關廠造成公眾損害不分行業別,我主張在《大解法》新增刑事罰則,不能再像現在這樣把違法當正常。

    最後針對遠航的大解案,我再次呼籲:

    1️⃣遠航:應依勞基法、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2️⃣民航局、檢調單位:依違反復興條款《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3️⃣勞動部及相關部會:盡速推動將勞工董事入法。

    4️⃣台北市勞動局: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解法》第17條裁罰。且即刻依第11條入廠調查,要求遠航提供相關資料,並依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航關廠 #勞動權益 #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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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 資遣通報罰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2 16: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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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大型企業在轉型或解散時,總是不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當作一回事,可能是因為通報期限(60日)或協商期太長,企業擔心會讓消息提前走漏或讓員工人心惶惶,又或者只是因為罰則不夠(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讓企業們寧願承擔此風險。無論如何,部分企業總要求員工離職時要提早告知讓公司找到交接人力,那相對的企業在結束營運前,也該讓員工早點知道以準備下一份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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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集體被離職?!淺談大量解僱勞工程序與規定(https://wp.me/paBRqV-VD)

    #Workforce #勞動力量 #遠東航空 #大量解僱 #歇業 #限制出境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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