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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未滿三個月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欸嘿大家好,前幾天我在看Dcard的時候,看到有網友提出類似的問題😊雖然試用期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不過有許多公司還是會自行訂定有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範,有些細節如果沒有搞清楚,是很容易造成勞資雙方誤會的,今天就想要簡單的來分享一下,到底在試用期間被解僱,有沒有資遣費可領?或是有無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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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有資遣費👌公司也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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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試用期時遭到公司解僱,公司還是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同時應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喔!(像是那種報到時就要簽訂切結書,表示試用期若未通過則要自請離職的,是無效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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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大部分的試用期都會訂定為三個月,而雇主完成考核後決定要辦理資遣時往往勞工年資也會符合勞基法第16條所定的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要件,雇主就應在10天以前預告員工,並在預告期間內給予謀職假等權利。因此,試用期的考核應該要謹慎且有規劃性,而不是臨時或突然就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請他走路,除了資遣事由認定可能會產生爭議外,雇主更可能會因此要另外給付預告工資,也會違反了資遣通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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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未滿三個月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復興航空對不起誰?》
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停航甚至解散,
震撼整個社會,
旅客固然唉唉叫,
之前旅展剛下訂單的客戶也是焦急不已,
最受傷的,
恐怕是一千多名員工丟了工作頓失倚靠~
面對各界質疑,
復興航空高層說法是,
每個月都虧損一兩億的情況下,
不得不停止營業,甚至解散,
特別是公司財務狀況,目前還是資產>負債,
這個時候處理,對員工比較好~
但是員工、旅客甚至媒體似乎都不買帳,
有的媒體還下標題:『不肖企業』!
我認為,
如果連復興航空這樣,
公司解散時已經準備好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公司,
都要被稱為不肖企業,
負責人是黑心負責人的話,
那我們怎麼看待那些淘空公司資產後一走了之的公司及負責人?
對!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守誠信,
明明要倒了還在旅展賣機票給不知情的顧客,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負責任,
臨時宣布停飛,導致一堆旅客無法出國或滯留海外,
但是在員工這一塊,
復興航空除了沒有在60天前通報大量解雇事件,
有行政瑕疵可以罰款之外,
你很難說他對員工不負責任!
任何一家企業都不能保證能夠永遠經營,
讓旗下員工做到退休,
復興航空前三季虧損22億,除以9個月270天,
幾乎每一天開門就燒掉800萬元,
我想任何一個老闆都沒辦法撐下去,
就算是做公益,
要求老闆一天燒800萬元做公益讓員工有飯吃,
也超出一般合理範圍,
以復興航空這樣的虧損程度,
倒閉是必然,只是時間問題!
那何時倒閉對員工最有利?
公司還有錢的時候!
公司還付得出資遣費的時候!
雖然復興航空董事長這麼說,大家聽了很刺耳,
但他講的是事實!
現在公司資產還大於負債,淨值還有幾十億時解散,
總比負債大於資產宣告破產來得好!
至於勞資協商部分,
目前公司立場是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勞工訴求則為:
1.資遣費以年資1年當作1個基數作為計算,另外加50萬作為補償
2.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司應於60日前預告員工,
因此離職日應為明年1月21日。
等於是要求一個比法律規定更優惠的條件
先說第2點,
基本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固然有
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並公告揭示的規定,
但是這個條文並沒有取代勞基法第16條預告工資規定,
相關預告工資還是要回歸勞基法規定,
就是服務滿3年,在30天前預告,
公司沒有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要給予30天預告工資~
至於第1點的部分,則是在勞基法外多要一點東西,
這個多要的程度,基本上是比勞基法多很多很多!
以一個新制員工而言,是資遣費double後再加50萬元!
如果你月薪6萬,服務8年,新制,
依照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你可以拿24萬
(6萬×0.5×8 = 24萬)
勞工現在要求的是24萬×2 + 50萬 = 98萬
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4倍,還有找!
那我真的不曉得是公司過份?還是員工要求過份?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下勞資協商機制使用的情況,
通常是老闆已經淘空公司並脫產,
再來跟勞工雙手一攤,說:「公司倒了,我沒錢!」
然後勞工很錯愕也很弱勢,
協商不成只能由主管機關出面喬一個"沒魚蝦也好"的方案,
讓勞工加減拿到一點東西~
復興航空這個案件,
則是公司說:「對不起我要解散了!
不過我有準備好錢,你的資遣費退休金提撥一毛都不會少!」
然後勞工說:「不夠不夠!
我還要多一點,資遣費基數比照舊制,再加50萬元!」
平心而論,復興航空處理勞工部分,算是有誠意的了!
至少離「不肖企業」,很遠很遠!
一昧的往公司或負責人身上潑髒水,實在沒必要~
如果願意負責的下場就是被緊抓不放,多索要東西,還要被潑髒水,
那每個老闆遇到這種事情就放給他爛,再一走了之好了!
反正只要公司經營不善倒了,你老闆就是該死,
至於老闆有沒有誠意有沒有拿錢出來,媒體或鄉民是不管的!
相關法條: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
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