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團上千人今日上街頭!聚集行政院前,搖旗怒吼勞權倒退30年!你知道最近在吵些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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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一例一休 上路不到一年又要再次修法了,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法方向明顯地向資方傾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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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遞延一年,#第二年未休完才能折算薪資
→兩年的時間將使勞工特休的變數增加,不只使勞工無法在...
工會、勞團上千人今日上街頭!聚集行政院前,搖旗怒吼勞權倒退30年!你知道最近在吵些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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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一例一休 上路不到一年又要再次修法了,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法方向明顯地向資方傾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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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遞延一年,#第二年未休完才能折算薪資
→兩年的時間將使勞工特休的變數增加,不只使勞工無法在1年內獲得充分休息,政策的更動抑或是公司的營運狀況等多種不確定性更可能使勞工的休假與薪資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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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變成十四休二
→去年勞動部廢止勞字第398001號函釋,使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不再以「週期」解釋,讓勞工工作六天一定要休假一天,現又要再度對特定行業放寬,將不受七休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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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費不再從優計算
→做幾小時算幾小時!做為平息兩例的配套制度再次改回與平日相同,勞工的休息日將更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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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加班上限增加,#可能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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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縮短原本輪班間隔需要達1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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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個修改將使勞方 #過勞 的可能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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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草案反覆提及勞資「#自行協商」,好像勞方可以和資方平起平坐的討論工作細節一樣,但勞資不可能對等,簡單一句話:「#資訊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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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稱可以從三點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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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不對等:大多數情況資方對於資訊以及知識的掌握遠遠大於勞方,勞方相較下沒有足夠的籌碼與資方公平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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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不對等:資方擁有勞方所需要的錢以及選擇性(勞工的雇傭與否),例如訴訟的成本,勞方根本無法和資方玩得起這龐大支出又耗時的遊戲,使勞方談判上更為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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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先天上的不對等:龐大的組織文化以及生活壓力下,勞工為了生存,只能以公司規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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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我們可以知道府方口口聲的「彈性」其實是資方的彈性,勞方幾無置喙的餘地,再者,如果「彈性」是需要更多的勞力投入,那應該是要增加員工應付需求,成本的削減不該建立在勞工的身體健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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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需要一套規範完整的法律來保障勞方,讓我們持續地監督政府並關注草案的發展,蝶戀花的悲劇殷鑑不遠,勞動環境和台灣的未來息息相關,是你我的權益,不能讓政府只聽見資方的聲音,有合理對等的勞資環境才能有健全的社會文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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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勞動權益 #心中最柔軟的ㄧ塊 #ㄧ例ㄧ休修法 #7休1 #黃靖芸律師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個月,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有些人認為這是對性別平等的改善、也有人認為這是開勞權的倒車。
這是怎麼回事?大法官是在促進性別平權,還是在摧殘勞權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32889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在 謝衣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農民錢少也是血汗錢💰
#一角一分都需要政府保護💪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勞工退休條例第四條,都有明定社會保險或退休金的主管機關應找相關民間代表來組成監理委員會,監督政府的理財。請問主委,為什麼這次行政院版沒有用法律來明確規定?就算農退像主委說的錢少,無須監理委員會來監督理財,但農民錢少也是血汗錢,一角一分都需要政府保護❗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