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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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個月,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有些人認為這是對性別平等的改善、也有人認為這是開勞權的倒車。 這是怎麼回事?大法官是在促進性別平權,還是在摧殘勞權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32889...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4 1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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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個月,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有些人認為這是對性別平等的改善、也有人認為這是開勞權的倒車。

    這是怎麼回事?大法官是在促進性別平權,還是在摧殘勞權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32889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 在 藥師陳進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0-16 1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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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職簽訂契約陷阱多 服務年限約定要小心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近來有藥師反映,與醫師簽訂藥師合作協議書時,契約內容出現合約簽訂時間10年,且違約需支付2個月報酬給雇主。然而,這樣的條款似乎不符合我國勞基法相關的規範要件,即便簽訂,恐怕也屬無效條款,進行相關約定時,若先行與雇主討論說明清楚,或先行詢問勞工局等相關單位,才不會產生彼此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勞動基準法在104年12月16日增訂三條與勞動契約相關的法令,包含「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其中勞基法第15-1條便是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條款,可做為勞資雙方簽訂時的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該條文的規範,勞資雙方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時,須先符合以下兩要件之一: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以藥師的調劑工作而言,係依本身求學與實習過程所受的專業訓練養成,到職時要靠自己熟悉診所所常用的藥品,並未接受雇主所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因此,離職時對雇主也未有太多培訓支出,所以似乎也不符合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要件。

    然而,如雇主可證明其花費一定費用為受雇藥師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例如:出國進修),則可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或是與受雇藥師約定,確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獎金),減少藥師不能隨意轉職的潛在損失,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違法。

    即便合乎上述條件,仍要考量下述四要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所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求償目的,是在雇主付出培訓支出或提供藥師合理補償後,若有受雇藥師惡意離職導致損害並依範圍而提出求償。雇主若要約定該條款之前,就應該先思考清楚是否合乎相關要件,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則屬於無效約定。

    至於勞基法第15-1條最後一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就是勞動契約終止是因勞方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因雇主惡意行為而由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只要是不可歸責於受雇藥師的情況,雇主也不能向受雇藥師求償。

    建議所有藥師,在受雇簽約時,要注意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所簽訂的約定如遇該類條款,有疑義時可向當地勞工局詢問。若當地藥師公會有提供法律諮詢,亦可尋求協助為宜。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access on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87/2087-2-2.htm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6-23 1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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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航空姐在吵什麼?><在台灣罷工為什麼這麼難?>

    華航空姐醞釀罷工已經好一陣子了,
    他們的七大訴求請看這裡,
    1.「除越洋航線外,其餘工作條件一律回歸勞基法」
    2.「外站津貼應從每小時2元美金提高至5元美金,非本會會員不得享有」
    3.「未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報到地點及工時計算方式」
    4.「國定假日依法給予雙倍工資」
    5.「保證年休假123天、月休8天、季休30天」
    6.「實施考績雙向互評」
    7.「給予本會代表、理事及監事會務公假」。

    其實最關鍵的爭議,在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k之前寫過一篇文章,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就有提到特定行業(比如航空業),因為工作性質特殊,
    所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
    只要公司與員工簽署書面,
    就可以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之適用(註),
    最近就是華航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才引爆這場抗爭!
    http://klaw1207.pixnet.net/…/92629005-%E4%B8%8A%E7%8F%AD%E6…

    註:
    這些被排除的條文大致內容如下:
    第30條:勞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32條:雇主要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要經過工會或勞工同意。
    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第37條:國定假日都要放假。
    第49條:女性勞工不得在晚上10點到隔天凌晨6點工作。
    一言以蔽之,都是休息時間的規定,
    華航空姐這次爭的,就是休息時間!

    跟歐洲國家相比,
    在台灣很難看到罷工的新聞~

    可能台灣人比較馴服吧?!
    大家從小到大的教育灌輸的觀念也是
    要有禮貌當個好國民
    所謂順民,大概就是如此!
    至於挺身而出爭取權益或質疑老師(上位者)的,
    就是不乖,愛計較,不合群,搞破壞!
    這樣的人在成長過程裡,受點教訓跟打擊吃點苦頭,是一定要的!

    長大之後,
    原本是叛逆個性的人(叛逆人),
    成長過程給他的愛(?是鐵吧?)的教育,
    告訴他要安分點,別亂出頭,會被槍打到的~
    後來成家立業有正當工作了,丟飯碗的事情也是不幹的!

    原本是順民個性的人,
    長大後就變一般人(所謂的一般大眾),
    只要生活過得去,
    也沒必要跟政府(或公司)拼命,
    而這個"生活過得去",
    基本上就是出門捷運不要停,
    不要塞車,出國飛機不要誤點或取消,
    只要有人敢破壞林背內心的安定感,
    造成自己生活上一點點不便利,
    那就要跟那些搞破壞的人拼命的!
    至於那些搞破壞的人在抗爭什麼?爭取什麼權益?
    管你娘的!干我屁事!

    而政府也不太喜歡意外狀況(比如罷工),
    因為這樣的事情往往會造成一般大眾生活不便利,
    一般大眾不開心,是要找政府開涮的!
    另外罷工會影響公司營運,大老闆也是不喜歡的,
    大老闆不高興,就不給政治獻金了,那可是大問題!
    所以勒,政府也不喜歡罷工!

    政府不喜歡罷工,從法條也看得出來,
    你去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
    寫的都是不准罷工不准罷工不准罷工(詳參下面條文)
    要罷工,有幾個要件,
    第一個要勞資調解不成立,
    第二個要工會過半數同意,
    另外,老師跟軍人不得罷工
    管水的 管電的 醫院 特定金融服務業
    原則上也不得罷工
    (你罷工看看,曠職三天就開除!)

    另外有的老闆更聰明,
    罷工需要工會投票,那我乾脆自己弄一個工會養著,
    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都是我的人,
    怎麼跟我鬥!

    在重重法規關卡跟實務操作之下,
    在歐美國家是家常便飯的罷工,
    在台灣反倒成了稀有物,
    這次華航罷工事件,是非常少見的情況,
    對於其他行業被壓榨的勞動者,有指標作用,
    希望大家能夠相互體諒
    (這次是空姐,下次也許是你!),
    多多包涵因為罷工事件帶來的不便,
    勞工不團結的話,是會被雇主吃掉的!
    (電影神隱少女好像有這句話?)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同法第54條第1項: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
    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同條第2項: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同條第3項: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
    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
    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