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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個月,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有些人認為這是對性別平等的改善、也有人認為這是開勞權的倒車。 這是怎麼回事?大法官是在促進性別平權,還是在摧殘勞權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32889...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個月,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有些人認為這是對性別平等的改善、也有人認為這是開勞權的倒車。
這是怎麼回事?大法官是在促進性別平權,還是在摧殘勞權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32889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 在 藥師陳進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求職簽訂契約陷阱多 服務年限約定要小心
◎文╱全聯會記者陳進男
近來有藥師反映,與醫師簽訂藥師合作協議書時,契約內容出現合約簽訂時間10年,且違約需支付2個月報酬給雇主。然而,這樣的條款似乎不符合我國勞基法相關的規範要件,即便簽訂,恐怕也屬無效條款,進行相關約定時,若先行與雇主討論說明清楚,或先行詢問勞工局等相關單位,才不會產生彼此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勞動基準法在104年12月16日增訂三條與勞動契約相關的法令,包含「調動五原則」、「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其中勞基法第15-1條便是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條款,可做為勞資雙方簽訂時的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該條文的規範,勞資雙方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條款時,須先符合以下兩要件之一: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以藥師的調劑工作而言,係依本身求學與實習過程所受的專業訓練養成,到職時要靠自己熟悉診所所常用的藥品,並未接受雇主所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因此,離職時對雇主也未有太多培訓支出,所以似乎也不符合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要件。
然而,如雇主可證明其花費一定費用為受雇藥師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例如:出國進修),則可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或是與受雇藥師約定,確實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獎金),減少藥師不能隨意轉職的潛在損失,則雙方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違法。
即便合乎上述條件,仍要考量下述四要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所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求償目的,是在雇主付出培訓支出或提供藥師合理補償後,若有受雇藥師惡意離職導致損害並依範圍而提出求償。雇主若要約定該條款之前,就應該先思考清楚是否合乎相關要件,否則依勞基法規定則屬於無效約定。
至於勞基法第15-1條最後一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就是勞動契約終止是因勞方被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因雇主惡意行為而由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只要是不可歸責於受雇藥師的情況,雇主也不能向受雇藥師求償。
建議所有藥師,在受雇簽約時,要注意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所簽訂的約定如遇該類條款,有疑義時可向當地勞工局詢問。若當地藥師公會有提供法律諮詢,亦可尋求協助為宜。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access on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2087/2087-2-2.htm
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華航空姐在吵什麼?><在台灣罷工為什麼這麼難?>
華航空姐醞釀罷工已經好一陣子了,
他們的七大訴求請看這裡,
1.「除越洋航線外,其餘工作條件一律回歸勞基法」
2.「外站津貼應從每小時2元美金提高至5元美金,非本會會員不得享有」
3.「未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報到地點及工時計算方式」
4.「國定假日依法給予雙倍工資」
5.「保證年休假123天、月休8天、季休30天」
6.「實施考績雙向互評」
7.「給予本會代表、理事及監事會務公假」。
其實最關鍵的爭議,在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k之前寫過一篇文章,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就有提到特定行業(比如航空業),因為工作性質特殊,
所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
只要公司與員工簽署書面,
就可以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之適用(註),
最近就是華航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才引爆這場抗爭!
http://klaw1207.pixnet.net/…/92629005-%E4%B8%8A%E7%8F%AD%E6…
註:
這些被排除的條文大致內容如下:
第30條:勞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32條:雇主要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要經過工會或勞工同意。
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第37條:國定假日都要放假。
第49條:女性勞工不得在晚上10點到隔天凌晨6點工作。
一言以蔽之,都是休息時間的規定,
華航空姐這次爭的,就是休息時間!
跟歐洲國家相比,
在台灣很難看到罷工的新聞~
可能台灣人比較馴服吧?!
大家從小到大的教育灌輸的觀念也是
要有禮貌當個好國民
所謂順民,大概就是如此!
至於挺身而出爭取權益或質疑老師(上位者)的,
就是不乖,愛計較,不合群,搞破壞!
這樣的人在成長過程裡,受點教訓跟打擊吃點苦頭,是一定要的!
長大之後,
原本是叛逆個性的人(叛逆人),
成長過程給他的愛(?是鐵吧?)的教育,
告訴他要安分點,別亂出頭,會被槍打到的~
後來成家立業有正當工作了,丟飯碗的事情也是不幹的!
原本是順民個性的人,
長大後就變一般人(所謂的一般大眾),
只要生活過得去,
也沒必要跟政府(或公司)拼命,
而這個"生活過得去",
基本上就是出門捷運不要停,
不要塞車,出國飛機不要誤點或取消,
只要有人敢破壞林背內心的安定感,
造成自己生活上一點點不便利,
那就要跟那些搞破壞的人拼命的!
至於那些搞破壞的人在抗爭什麼?爭取什麼權益?
管你娘的!干我屁事!
而政府也不太喜歡意外狀況(比如罷工),
因為這樣的事情往往會造成一般大眾生活不便利,
一般大眾不開心,是要找政府開涮的!
另外罷工會影響公司營運,大老闆也是不喜歡的,
大老闆不高興,就不給政治獻金了,那可是大問題!
所以勒,政府也不喜歡罷工!
政府不喜歡罷工,從法條也看得出來,
你去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
寫的都是不准罷工不准罷工不准罷工(詳參下面條文)
要罷工,有幾個要件,
第一個要勞資調解不成立,
第二個要工會過半數同意,
另外,老師跟軍人不得罷工
管水的 管電的 醫院 特定金融服務業
原則上也不得罷工
(你罷工看看,曠職三天就開除!)
另外有的老闆更聰明,
罷工需要工會投票,那我乾脆自己弄一個工會養著,
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都是我的人,
怎麼跟我鬥!
在重重法規關卡跟實務操作之下,
在歐美國家是家常便飯的罷工,
在台灣反倒成了稀有物,
這次華航罷工事件,是非常少見的情況,
對於其他行業被壓榨的勞動者,有指標作用,
希望大家能夠相互體諒
(這次是空姐,下次也許是你!),
多多包涵因為罷工事件帶來的不便,
勞工不團結的話,是會被雇主吃掉的!
(電影神隱少女好像有這句話?)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同法第54條第1項: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
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同條第2項: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同條第3項: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
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
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