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55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基準法第55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紓困振興不該成為《勞基法》霸王條款! 請勞動部硬起來,才能做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未來疫情趨緩下來後,請了特休配合國定假日,想要和家人去一趟旅遊放鬆。沒想到老闆突然說,因為前一陣子疫情影響,於是援引《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的規範,要求你 #暫停休假且加班工作。你向勞動部...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25 14: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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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紓困振興不該成為《勞基法》霸王條款!
    請勞動部硬起來,才能做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未來疫情趨緩下來後,請了特休配合國定假日,想要和家人去一趟旅遊放鬆。沒想到老闆突然說,因為前一陣子疫情影響,於是援引《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的規範,要求你 #暫停休假且加班工作。你向勞動部求證,卻發現一切合法。這,聽起來很荒謬嗎?
     
    今天在衛環委員會中,我針對近日勞動部回應經濟部的函釋進行質詢。勞動部在函釋中,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涵蓋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所定的「事變」範圍內,這個我們情況我們能理解且認同。
     
    然而,只要是經濟部所認定之產業(詳細內容見文末),在《紓困條例》的適用期間,企業都能適用《勞基法》的特殊規定。也就是說,未來的一年半內這些適用紓困、振興相關條例的產業,都能夠要求勞工停止休假、加班工作。
      
    昨日接到這個訊息的時候,我非常詫異,同時也對於勞動部這樣寬鬆的解釋非常不能苟同。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和第40條,主要是在 #緊急情況 下,讓資方可以要求勞工加班超過十二小時,以及任意停止勞工的休假。
     
    這樣的條款對於勞工權益有很強烈的損害,一般來說,只有像是颱風期間,台電員工需要緊急搶救斷電區域,這樣的緊急情況才適用。
     
    然而若是按照勞動部最新的函釋來解釋,未來在紓困條例適用的 #一年半內,由經濟部認定的「營運困難」產業,都可以援引相關條文來要求勞工加班。如此一來形同以紓困、振興的名義,來犧牲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作為勞工單位的主管機關,更應該為勞工權益來做把關,而不是像這樣為資方大開後門!
     
    若是口罩、酒精工廠等疫情必需品的生產,尚在我們的理解範圍內。然而這個函釋卻擴大到所有需振興的製造、服務業,甚至是任何經「主管機關認定」的產業,使得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精神蕩然無存。
     
    《防疫及紓困振興條例》是為了幫助這次疫情中受創的產業可以雨露均霑,共同度過這次的難關。然而《勞動基準法》的基本精神,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在現有政策工具已經足夠的情況下,用振興中的「營運困難」產業來全面適用勞基法中的緊急事變,根本是勞動部完全不合理的擴大解釋。
     
    對此,我強烈要求勞動部應該要重新檢討,於振興重建期間,適用放寬勞基法第40條以及勞基法第32條第4項之行業別,應予以限縮範圍、正面表列行業,並審核事業單位之申請,其申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
     
    我再次呼籲,紓困、振興,都不該成為開脫勞基法的霸王條款,勞動部要硬起來,才能做勞工最堅強的後盾!
     

    |適用範圍
     
    (1)《經濟部隊受嚴重特殊傳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即製造業、服務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在 小聖蚊的治國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07 17: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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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 遠航欠薪5000萬遭罰150萬元 創前所未有裁處紀錄

    北市勞動局6日前往遠航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遠航公司未發放員工12月薪資近5000萬元,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考量遠航公司事業規模、違反人數及違反情節,已屬《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可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00萬元2分之1的情形,勞動局依法加重處分遠航公司至150萬元,創下前所未有的裁處紀錄。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15 18: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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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旨騎驢找馬!>

    呼應今天有人請假找新工作,
    我們來講一下勞基法規定好了!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通常有兩種選擇: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如果你年資3年以上,
    公司要資遣你,有義務在30天前通知你,
    但有時候公司覺得你知道被公司拋棄後,
    可能會挾怨報復,弄壞公司電腦什麼的,
    那公司可能就會通知資遣當天就叫你走人!

    鄉民一定會問:
    那豈不是違反勞基法30天前告知的規定了嗎?

    其實不會的,
    雖然公司10月1日才通知要資遣你,並要你馬上走人,
    但只要公司有給你30天預告工資,繼續付你薪水到10月31日,
    那就等同你跟公司勞資關係是在10月31日終止,
    (公司付你錢到月底,但你不用來上班)
    等同在雙方勞資關係終止30天前通知你了~

    這就是預告工資的用意,這樣清楚了嗎?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如果公司覺得你很不錯,
    想說先在10月1日告訴你,還是讓你繼續上班到10月31日,
    那這最後30天(約4個禮拜)的時間,
    員工有權利請假另謀出路,公司也必須准假,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不過上限是每個禮拜只能請2天,不能再多了!
    (一口氣請3個月是犯規的!)

    這樣清楚了嗎?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