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4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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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產品中有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71的網紅拳能律師詹傑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雖然有點晚才看到..... 但還是分享給大家參考看看XD~ 關於新冠加班是否符合合法加班事由「事變」一事, 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已明白指出: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5 0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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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有點晚才看到.....
    但還是分享給大家參考看看XD~

    關於新冠加班是否符合合法加班事由「事變」一事,
    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已明白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 #重大傳染病等。

    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條所定產業,

    #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對此,「499加班」則經我國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1 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9號判決等)認定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原因在於針對民眾瘋狂排隊搶辦之熱潮,應屬 #中華電信可得預見,#自有事先安排之可能(諸如可事先對於各營業處所服務人員之配置詳加規劃,

    增加臨時人員或先發號碼牌等方式,使其員工獲得充分之休息),且事實上,搶辦熱潮之發生並不違背中華電信之本意。

    #中華電信 #499之亂 #重大傳染病 #事變 #勞動基準法 #新冠肺炎
    https://allpowerful.pro/ 
    #拳能律師詹傑翔
    #詹傑翔律師
    #拳能法律事務所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9 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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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自願連續工作不休假,被罰的人還是雇主喔~​
    勞動部說,#雇主對勞工出勤工作等情形本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即使"勞工同意",還是"不能"讓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

    小編知道老闆們都會覺得這樣被罰伍告雖,如果又是工讀生很多或商場,其實真的不好控管,但目前也只能自己想想辦法監督囉!​

    提供一個一般公司可能可以使用的方法,以前在別的公司學到的,那就是 #上鎖!​
    以前公司為了不要老是被罰被檢舉,下班時間過後一個小時就會有專人把大家趕出去然後上鎖,想假日來公司加班?不好意思請先申請通過專人才會幫你開門喔~​

    提供給大家參考參考囉~​

    ————————————​

    #勞動基準法​
    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勞基法 #勞工權益 #勞工 #連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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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1 14:13:26
    有 2,055 人按讚

    為管理客運駕駛超時工作問題,公路總局要求駕駛配置1個USB隨身碟記錄工時,今年8月29日,吹哨者葉司機揭發桃園客運違規使用2個usb,以規避公路總局的稽查、提供錯誤的車行時間資訊。
     
    桃園監理站上午、下午檢查,都沒有發現違規情事,晚上新竹區監理所所長親自帶隊突襲,查獲245個違規案,裁罰220萬5千元。
     
    結果,勇於揭發公司不法的葉司機,在揭發之後,從此班表就變成工時超長、薪水減少的斷班班表。
     
    ❓什麼是斷班班表?
     
    以葉司機所提供的其中一張班表來看,早上7點被派車之後,下一趟被派車的時間是18點15分,扣除車輛的往返趟次,中間空班的時間高達6小時,然後接著再開一趟21點40分發車的班次,直到23點才能下班。
     
    從早上7點發車到深夜11點下班,整個人被綁在桃園客運的工作整整16個小時,但是桃園客運的這個做法,並沒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為交通部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只要手在方向盤上沒有超過10小時,即便桃園客運搞了一個這樣惡整司機的超時班表,都不會違反交通部的法規。
     
    生計上,也因為「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桃園客運故意排出斷班趟次,更使得葉司機的薪水每個月減少一萬五千元以上。
     
    那麼他從打卡上班到打卡下班將近16小時,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呢?勞動部說,那要看他中間的空班時間是不是能夠自由運用、是不是待命時間。
     
    桃園客運惡搞吹哨者司機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不得對勞工為不利處分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工發生不法侵害,可以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不利之處分。
     
    我嚴厲地譴責桃園客運者這種對待員工的態度,並且已請勞動部盡速進行勞動檢查,確保吹哨者葉司機的班表可以正常化。
     
    最後,順帶一提,桃園客運這五年來領取了政府高4.6億元的補助。其中曾經詐領公路總局1224萬元補助、也有違反公路法高達 162 項的紀錄,共罰鍰 353 萬 7 千元及違反勞基法37 次,共罰鍰 1,779 萬元。
     
    政府基於促進交通的目的補助民營企業,固然有其正當性,然而在幫助企業的同時,應該也要負起主管機關的監督義務,如果不好好監督,胡蘿蔔還是照樣給,那麼企業永遠沒有學乖的一天。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11 16:17:05

    平鎮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的坍塌是在4月30日的晚上,一直到5月1日的清晨,那位失聯女工的大體才被找出來

    一位憑著勞力汗水在工作的女工,在坍塌之後,我們得到的訊息竟然是她上工兩天,然後雇主還沒有投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於到職當日就要申報加保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特別這是一件公共工程...

    ⚠️
    1.請局長再去了解一下,究竟這個工程還有多少人沒有投保
    2.希望桃園市政府能負責監督及檢討此次工程造成的意外,避免小包工頭、承包商、營造廠推究責任!

    #舒翠玲
    #我的用心您看的見
    #市議員舒翠玲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最用心的議員舒翠玲
    #勞動局局長
    #平鎮文化公園停車場
    #工程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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