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71的網紅拳能律師詹傑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雖然有點晚才看到..... 但還是分享給大家參考看看XD~ 關於新冠加班是否符合合法加班事由「事變」一事, 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已明白指出: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嫁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5 0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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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有點晚才看到.....
    但還是分享給大家參考看看XD~

    關於新冠加班是否符合合法加班事由「事變」一事,
    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已明白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 #重大傳染病等。

    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條所定產業,

    #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對此,「499加班」則經我國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1 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9號判決等)認定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原因在於針對民眾瘋狂排隊搶辦之熱潮,應屬 #中華電信可得預見,#自有事先安排之可能(諸如可事先對於各營業處所服務人員之配置詳加規劃,

    增加臨時人員或先發號碼牌等方式,使其員工獲得充分之休息),且事實上,搶辦熱潮之發生並不違背中華電信之本意。

    #中華電信 #499之亂 #重大傳染病 #事變 #勞動基準法 #新冠肺炎
    https://allpowerful.pro/ 
    #拳能律師詹傑翔
    #詹傑翔律師
    #拳能法律事務所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4 12:00:01
    有 51 人按讚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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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7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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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笑)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的。

    在勞資雙方約定好的工作時間內,勞工即有準時出勤並確實提供勞務的義務,如果是因為自身原因而無法出勤,則是以請假的方式來免除該提供勞務的義務,但這段期間仍視同工作時間,在勞資雙方未特別協議的情況下,僅能依照勞工所請求的假別,決定是否要給薪與是否扣發全勤獎金。

    關於這點,我們可參考勞動部103年10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65號函釋,其中便提到:「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2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因此再進一步解釋的話,同樣是上述的例子,若員工早上請假了1小時(09:00至10:00),午後進公司後到晚上又繼續加班5小時,雖然實際的工作時段只有12小時(即10:00至23:00,並扣除1小時休息時間),但由於早上請假的時間仍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所以在此案例中實際工作時間應為13小時,便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但如果勞方也同意用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抵早上的請假,是否可以呢?事實上,這不應該是屬於「折抵」的概念,因為法令是不允許「先補休後加班」這種「負時數」的概念存在的(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先補休後加班可以嗎?讓你認識萬惡的『負時數』」一文)。因此,如果勞方希望不要被認定為請假而自願晚上再加班補足時數的話,反而應該是要由勞資雙方協議後,約定變更當日原本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經過這樣的協議變更後,早上沒出勤的時段就不再是「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也不會有上述的超時工作的疑慮了。不過通常會建議最好以書面方式留下協議證明,避免日後有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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