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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橫豎拿不到錢,就趕快用一用吧!>
每逢十月這個時候,
各大旅行社的網站都會推出一堆年終清倉活動,
希望吸引上班族趕快報名,消耗一下年假(特休)~
不過勒,
特休這種東西,
基本上是看得到用得到但吃不完,
用是一定會用,
但是用不完的非常普遍!
像k朋友之前在券商工作的,
每年都馬一堆特休沒休完,年底自動歸零,
有的外商公司好一點的,還會給你展延到下一年三月,
不過大部分都是沒用完就歸零,也沒辦法換錢~
那政府的態度勒?
對於特休怎麼休?
政府的說法是:「你們雙方協調好就好」,
這樣的說法,其實就是不管的意思啦!
既然政府不管,由勞資雙方自行協調,
以資方強大的實力,
這個所謂的協調好,基本上是建立在老闆高興的基礎上的~
另外特休假沒休完,可不可以換錢?
勞動基準法細則說可以,
不過,
勞委會又做了一個函釋,弄了一個例外,
把勞動基準法細則的規定架空了~
勞委會表示:
如果這個特休是「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的話,
就是勞工自己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
勞工既然是心甘情願、歡欣鼓舞(?)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
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結論勒?
就是橫豎拿不到錢,還是趕快把假休完比較實在啦!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委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
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