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三階論寫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刑法三階論寫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法三階論寫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antou049 (大螃蟹)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刑法二階論-過失犯罪偶然防...


例如甲犯過失傷害,這個過失傷害剛好是偶然防衛。

我沒學過二階層理論,請問在二階理論下結論是什麼?

客觀不法不完整,主觀不法 過失+欠缺防衛意思

所以是「過失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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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6380: 是既遂吧 不是未遂@@ 追究過失傷害既遂 11/21 10:14
tt6380: 客觀有防衛情狀、防衛行為 主觀欠缺防衛意思 沒有防衛 11/21 10:20
tt6380: 意思的故意過失 是不法的故意過失 合法的既遂 不追究既遂 11/21 10:22
tt6380: 所以考慮未遂 11/21 10:22
Zyth: 直接成立未遂 11/21 10:35
Zyth: 客觀不法要件不該當,主觀不法要件該當。 11/21 10:36
aj46932578: 學弟妹,你要看書局看一下解體書,自己去求證。大小 11/21 20:10
aj46932578: 百合的總則解題書。黃榮堅老師想法,不法涵蓋構成要 11/21 20:10
aj46932578: 件和違法性,三階是拆開討論,實際沒有不同。構成要 11/21 20:10
aj46932578: 件是討論法律要件正面成立,違法性是討論法律要件反 11/21 20:10
aj46932578: 面使法律不成立,這兩個都是確認構成要件。偶然防衛, 11/21 20:10
aj46932578: 在於違法性出問題,黃榮堅老師有在他的書中說,構成要 11/21 20:10
aj46932578: 件討論正面要件和違法性討論負面要件,簡單來說,要清 11/21 20:10
aj46932578: 楚知道有無阻卻違法主觀、客觀以及確有行為使正面構 11/21 20:10
aj46932578: 成要件阻卻,形成法律效果差異。黃老師提出這是負面構 11/21 20:10
aj46932578: 成要件問題裡面,產生容許構成要件錯悟,違法性客觀要 11/21 20:10
aj46932578: 件使構成要件客觀不法阻卻,進而直接適用構成要件錯誤 11/21 20:10
aj46932578: 效果,討論未遂。最後,你的題目本身指出是構成要件主 11/21 20:10
aj46932578: 觀有過失,相對違法性的主觀要件並無具備,行為人仍 11/21 20:10
aj46932578: 具備正面構成要件,仍有過失。 11/21 20:10
所以結論是:不用管客觀不法了,既然有完整的主觀不法,那就成立 §276嗎?
aj46932578: 簡單理解,構成要件和違法性的客觀一組、主觀一組 11/21 23:04
aj46932578: 這就是黃老師核心,歸納比較符合邏輯,不會同實務亂飄 11/21 23:05
aj46932578: 問題點在:偶然的主觀衝突,一般人看成防衛,行為人無 11/21 23:07
aj46932578: 法律架構差不多,你可以充實一點理由,但我會寫 11/21 23:08
aj46932578: 依本題行為是過失傷害未遂,然依276不罰未遂,不成罪 11/21 23:11
感謝回答。所以我一開始就沒想錯不是嗎? 只是少寫一句不罰未遂犯。
aj46932578: 你不要忘記總則規定,有罰未遂,始能成立未遂 11/21 23:12
aj46932578: 在不成罪情的罪刑法定況下,根本沒有16條的適用 11/21 23:13
aj46932578: 寫二階架構,不用像三階定式。記得要分點,以問題意識 11/21 23:16
aj46932578: 列在開罪名下的第一點或第二點討論。討論行為成立, 11/21 23:18
aj46932578: 寫在第三點,你就可以不用過度評價或贅述,簡短兩~三 11/21 23:18
aj46932578: 行結束,接著開一個點寫成立或不成立罪名。 11/21 23:19
aj46932578: 學校老師會給充足時間讓學生寫考題,你要藉機練習分點 11/21 23:21
aj46932578: 我也是私校法律畢業,一看就知道你的刑法問題在哪 11/21 23:21
aj46932578: 我不太喜歡法律系設定司法官或律師目標,況且不喜歡 11/21 23:22
aj46932578: 不喜歡非訟、民訴、商法,民法也很弱,所以我考監所 11/21 23:23
aj46932578: 寒暑假,記得去買大小百合解題書,做完再去看李允呈老 11/21 23:24
aj46932578: 師出的解題書。因為你是法律系學生,一定要知道三階和 11/21 23:25
aj46932578: 二階等大派主要架構,常出罪名的關鍵字句和條號要練熟 11/21 23:26
aj46932578: 你是法律系學弟妹,一定要知道有些老師喜好 11/21 23:27
aj46932578: 跟國考不一樣的地方在這,學校考試要寫仔細,國考要簡 11/21 23:27
aj46932578: 潔。國考法科改題,本來就是法律系教授學者聚集 11/21 23:28
aj46932578: 考試寫到後面,點都要簡短寫。來不及寫,你要習慣用三 11/21 23:29
aj46932578: 階和實務,也要幾句提學說針砭。這樣才能應付國考 11/21 23:30
aj46932578: 這個總則問題算是在理解二階架構和邏輯,跟三階最大差 11/21 23:31
aj46932578: 異。論邏輯性,二階一致,並且論罪很簡單操作。 11/21 23:32
我忽然覺得怪怪的,好像有問題。
因為如果是過失放火(§173Ⅲ)的偶然避難,§173有罰過失犯也有罰未遂犯,
那難道是成立「過失放火未遂罪」嗎? 沒有這一條罪啊。
※ 編輯: nantou049 (114.46.99.12), 11/22/2015 01:29:21
aj46932578: 過失放火避難的偶然避難,行為符合法條,皆是成立 11/22 09:22
aj46932578: 只是在競合那邊做處理,我的觀念沒錯是一行為想像競合 11/22 09:24
aj46932578: 刑法很固定,符合法律的點都要點到,學校考試更是這樣 11/22 09:25
aj46932578: 國考,你要斟酌時間減短寫偶然防衛或避難的容有爭論 11/22 09:26
aj46932578: 接著你寫流派的一兩句主張,就中間不要廢話太多 11/22 09:27
aj46932578: 國考寫刑法要記得學會偷懶,實務和刑法期刊文章一樣 11/22 09:29
aj46932578: 過失放火避難的偶然避難,行為符合法條,皆是成立 11/22 09:33
aj46932578: 一行為可以有很多罪名,但過失未遂皆有成立,你要在 11/22 09:34
aj46932578: 你開的罪名標題提到條號項和幾項,同時成立 11/22 09:34
aj46932578: 你就要趕快寫完分點或三皆架構內容,接著競合 11/22 09:35
aj46932578: 這是國考、實務上常出現的敷衍簡短寫法 11/22 09:36
aj46932578: 學校老師不會喜歡這樣做法,所以你要分別開罪名 11/22 09:37
aj46932578: 標題是條號一樣,但是項目不同,達到充足評價 11/22 09:37
aj46932578: 刑法很怕過度或不足評價,所以要了解老師喜好 11/22 09:38
aj46932578: 你的寫法和每派主張才能變換自如 11/22 09:39
aj46932578: 因此,再開一標題,不要廢話太多,同一題目和同一行為 11/22 09:41
aj46932578: 人,罪名間有相同者,大一二者,老師會要求過程再走一 11/22 09:42
aj46932578: 遍,之後快要畢業,你要知道考場上沒時間廢話,要會寫 11/22 09:43
aj46932578: 承上所述,行為人有偶然防衛或避難,若採負面構成要件 11/22 09:44
aj46932578: 說,直接適用構成要件錯誤,行為法效本為既遂,論以 11/22 09:46
aj46932578: 行為未遂 11/22 09:47
aj46932578: 國考上,改題老師之間還有學派見解之分 11/22 09:49
aj46932578: 所以你寫結論見解,自己要判斷。太過中庸都是基本分 11/22 09:50
aj46932578: 只採取一派見解,你就要求老天神佛給你相同見解改題老 11/22 09:51
aj46932578: 師。德學派見解和日學派不一樣,實務和學說不一樣。 11/22 09:52
aj46932578: 所以你看到有人一題拿到18~20,通常是老師學派和喜好 11/22 09:52
aj46932578: 有些老師是實務或學說,留德或留日,或者喜歡中庸 11/22 09:53
aj46932578: 基本上癥點有寫到,都是16左右。見解合口味都是18~20 11/22 09:54
aj46932578: 你要考國考前,必得把台、政、台北、中興等四所研所題 11/22 09:55
aj46932578: 做一做,或者有空去旁聽那些老師的課 11/22 09:56
aj46932578: 若是那些老師肯讓別系或外校旁聽以及發問,你就好好把 11/22 09:57
aj46932578: 握。刑法就是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11/22 09:57
aj46932578: 通常過失放火又能偶然避難,其實生活幾乎見不到 11/22 09:59
aj46932578: 通常這樣問,只限於課堂上想像問題討論或老師找特殊案 11/22 10:00
aj46932578: 例。想像討論或特殊案例,才能紮實訓練大一二生刑法 11/22 10:01
aj46932578: 國考刑法申論,已經不出這些奇怪生活不常見題目 11/22 10:02
aj46932578: 若是你要走學術,黃榮間老師和李茂生老師學派見解 11/22 10:02
aj46932578: 你要分別了解一下,支持兩個老師的學生也是很多 11/22 10:03
aj46932578: 畢竟他們身為臺大法律系老師,還是有領導學術走向能力 11/22 10:04
aj46932578: 我是私校出來,所以我的老師很多都是臺大這些老師教出 11/22 10:05
aj46932578: 來。總則,我是上三階實務老師;分則,我上的是黃榮堅 11/22 10:07
aj46932578: 老師的指導學生,也是我的刑法老師。 11/22 10:07
aj46932578: 刑法二階三階想法都要碰,用題目帶訓練,刑法才會有趣 11/22 10:09
aj46932578: 實務通說,部分見解是相似,很多時候都大相逕庭 11/22 10:10
aj46932578: 二階比較一致 11/22 10:10
aj46932578: 光一個因果關係,實務和通說搞得不一樣 11/22 10:11
aj46932578: 竊盜、搶奪和強盜,有三大見解 11/22 10:12
aj46932578: 竊盜,未經他人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11/22 10:12
aj46932578: 通說以逝世前林山田老師為主要學派,以寬鬆或緊密持有 11/22 10:13
aj46932578: 去區分竊盜或搶奪。還有近來有後進老師提出: 11/22 10:14
aj46932578: 以不法腕力,猝然攫取,破壞緊密持有,係為搶奪 11/22 10:15
aj46932578: 竊盜著手有爭議,還要寫著手學說爭議分別標準 11/22 10:16
aj46932578: 入宅竊盜,沒有拿東西,被屋主發現而逃離 11/22 10:17
aj46932578: 82年刑庭第4次決議(次數沒記錯的話),接近財務,並物 11/22 10:19
aj46932578: 色財物。不寫這些出來關鍵字句,相關竊盜罪問題會很低 11/22 10:19
aj46932578: 分。實務、通說較麻煩 11/22 10:20
aj46932578: 以上這題解法有誤或督種學說見解可另闢思維,請不吝指 11/22 10:33
aj46932578: 教。我不怕錯誤,而怕沒有辦法知道如何解決問題 11/22 10:33
感謝回答 辛苦您了
※ 編輯: nantou049 (114.38.197.50), 11/23/2015 12:31:07
lightning17: 過失不可能成立未遂 11/24 09:12
aj46932578: 非常感謝,原po有跟我私下用信件指正和討論 11/24 09:48
aj46932578: 放火本來有故意概念,失火有過失或未必故意概念 11/24 09:49
aj46932578: 因為我在解題目時候,有習慣再瀏覽全部對話習慣 11/24 09:50
aj46932578: 哈,有時候腦袋思考時候,部分思維停留在上一個問題 11/24 09:50
aj46932578: 原po的題目原貌,學校老師舉的例子類似: 11/24 09:51
aj46932578: 有人在供人使用的建物或舟車航空機內作案 11/24 09:52
aj46932578: 行為人有某種因素,剛好故意放火燒了房子 11/24 09:53
aj46932578: 沒想到逼出在供人使用建物之作案犯罪者 11/24 09:54
aj46932578: 依黃老師的負面構成要件說,放火者故意直接適用構成要 11/24 09:55
aj46932578: 件錯誤,主觀論以過失。若案例變化,警察或鄰居經過 11/24 09:56
aj46932578: 經過發現並以喝斥和即時阻止,連帶逼出裡面做案犯罪人 11/24 09:56
aj46932578: 放火者,依照負面構成要件推論就會變成過失未遂型態 11/24 09:57
aj46932578: 一來罪刑法定沒規定不能罰,二來放火要過失主觀很難想 11/24 09:58
aj46932578: 像,三來在條文架構推立法者原意,立法者設定放火主觀 11/24 09:58
aj46932578: 已經定為故意。失火行為就是放火以外的過失或未必故意 11/24 09:59
aj46932578: 主觀概念在裡面 11/24 10:00
aj46932578: 這個案例可以在變化,放火者在放火前,其喜歡在屋外叫 11/24 10:01
aj46932578: 囂,把把工人使用的建物內作案者逼出,依照負面構成要 11/24 10:02
aj46932578: 件論以過失;若放火者邊叫囂一邊準備放火,逼出裡面作 11/24 10:03
aj46932578: 案人,導致放火者準本要放火而沒有放火,那是過失未遂 11/24 10:04
aj46932578: 依上所述,放火是沒有所謂過失未遂型態,不多贅述 11/24 10:05
aj46932578: 這邊有個小考點,放火著手點,實務通說要求如同打火機 11/24 10:05
aj46932578: 燃起那一刻就算。黃榮堅老師想法,我沒記錯要保護權利 11/24 10:06
aj46932578: 又不失保護平衡,黃老師希望行為要明確或卻有意圖 11/24 10:09
aj46932578: 黃老師的想法有說,但是生活和案例情況沒有辦法操作 11/24 10:09
aj46932578: 可能是我沒有看過黃老師相關期刊文章深入研究 11/24 10:10
aj46932578: 每每寫考題,我就發現自己好像又進入大一時候 11/24 10:11
aj46932578: 探討和解決問題能力弱的比一般人還要不如 11/24 10:12
aj46932578: 即使考上國考不能代表有何精湛解決問題能力 11/24 10:13
aj46932578: 我還是會關注刑法課題,希望大大們不吝指教 11/24 10:14
aj46932578: 希望有前輩看到我跟原po探討,您們能用信件給予我二人 11/24 10:15
aj46932578: 或給予一點不同思維或解決途徑。這一個偶然性問題, 11/24 10:16
aj46932578: 我知道還有其他幾說,黃老師都有做核心批評,意旨 11/24 10:17
aj46932578: 沒有在刑法規定和法理下,無法實際邏輯和合乎大眾期待 11/24 10:18
aj46932578: 所以黃老師見解都是刑法裡面最獨特又合常理存在 11/24 10:19
aj46932578: 偶然性,與其去動探討架構,不如歸納整理和現有法規中 11/24 10:20
aj46932578: 規定,在認知之法律效果上可以調整,也只有16條和競合 11/24 10:21
aj46932578: 偶然性問題就能慢慢整理出是用很長一段時間經典原則 11/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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