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刑事訴訟法420條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事訴訟法420條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9301040 (加油)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刑事訴訟法420條第2...
這條第2項的意思,主要是如何提出─再審要件的「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刑事訴訟法420條第2項
: 時間: Tue Jul 29 21:17:58 2014
:
: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
: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
: 請問一下關於「非因證據不足者」的意思是說若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 或續行是「因證據不足者」,就不能聲請再審嗎?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指如何證明
原判決證物偽造、證人偽證或誣告,必須要用判決
也就是有「判決」「確定」,這些東西是假的
舉例來說,甲是被告,槍上指紋A證物,B證人具結證言
如果被判有罪確定後,要開啟再審程序,必須要
A證物被判決證明是偽造(訴外第三人被判偽造證據罪)
或者B證人被判決證明偽證(證人被判偽證罪)等等的這種情況
才可以聲請再審,不然如果可以任意指摘判決證物、證人係偽造、偽證
法院就忙翻了(PS:敗訴的人、律師,不會承認自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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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在立法設計上,為什麼如果是因證據不足就不能聲請再審?
: 不太了解第2項的意思,還是說這是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再審門檻?
: 多謝指導!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這句話延續上面
假設沒有判決,可是又有保護被告必要,怎樣可以讓被告提出再審
例如:B證人是偽證(有證據的),但是B證人死亡,而死者非國家刑罰權之對象
自然檢察官不能對B起訴,也就不能拿到確定之偽證有罪判決
但這種情況,不能歸咎於原判決之原告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而且有證據(非因證據不足者,負負得正→有充足證據)
那也可以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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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arle:我的法典上自己寫了 ex 被告逃亡...但...XD 07/29 22:59
逃亡應該是沒錯,但不是指「原判決被告」
因為是指犯偽造證據罪、偽證罪、誣告罪的被告
也就是害別人冤獄的那個人逃亡
如上述之B證人在偽證案中逃亡,導致訴訟不能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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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9301040 (210.69.99.253), 07/30/2014 10: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