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再審成功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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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再審成功率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Elites insider 企業精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六大心理關鍵原則,塑造影響力】💯 . 🔺1.互惠:別人給過我們什麼好處,我們會想要回報 心理基礎: 肇因於「虧欠感」,人們大多討厭一味索取、從不回報的人,因此對於受過的恩惠,會產生償還的義務。所以只要給予某些幫助或物品,甚至是硬塞一些好處,就能大大提高對方順應自己要求的機率。 應用實例:...

  • 刑事再審成功率 在 Elites insider 企業精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7 15:00:26
    有 42 人按讚

    💯【六大心理關鍵原則,塑造影響力】💯

    .

    🔺1.互惠:別人給過我們什麼好處,我們會想要回報

    心理基礎:
    肇因於「虧欠感」,人們大多討厭一味索取、從不回報的人,因此對於受過的恩惠,會產生償還的義務。所以只要給予某些幫助或物品,甚至是硬塞一些好處,就能大大提高對方順應自己要求的機率。

    應用實例:
    美國殘廢退伍軍人組織報告指出,單純寄出一封請求捐款的信,回應率約18%,但只要附上一份小禮物(例如標籤便利貼),成功率就能提升至35%。

    破解對策:
    仔細回想「最初的善意是否只是伎倆?」倘若別人的提議我們確實贊同,那不妨接受;倘若這提議別有所圖,就告訴自己這是商業伎倆而置之不理。

    .

    🔺2.承諾和一致:迫使自己言的行與曾做出的選擇保持一致

    心理基礎:
    來自於「希望顯得言行一致」,為了避免被視為說謊者,人們對於自己承諾過的事會盡可能做到,即便發現事情不太對勁,依然會不斷找理由說服(或欺騙)自己沒錯。

    應用實例:
    美國心理學家謝爾曼(Steven Sherman)曾進行一項電話調查,詢問受訪者「要是美國癌症協會需要募捐,願不願意花3小時幫忙?」由於不想顯得沒愛心,多數人紛紛答應。過幾天後,當協會去電請求協助時,答應擔任志工者較以往多了7倍。

    破解對策:
    反問自己「知道了我現在所掌握的情況,要是時間能倒回,我還會做出同樣選擇嗎?」如果答案是不會,那就不要頑固死守原先決定。

    .

    🔺3.社會認同:當猶疑時,我們會取決於其他人是怎麼做的來做決定

    心理基礎:
    起因於「從眾」,當人們不確定該怎麼做比較好、或事情意外性太大時,會依照大眾多數人的方式來行事,相信「別人都在做的事情肯定錯不了」。

    應用實例:
    某些餐廳有時會故意採用流量管制,或甚至僱請工讀生排隊,讓門口排起長長人龍,創造出「我很熱門」的視覺化效果,吸引更多消費者前來一探究竟。

    破解對策:
    由於這些偽造的社會證據大多一目了然(例如素人見證廣告),只要保持警惕,重新思量本意,就能保護自己。

    .

    🔺4.喜好:很容易答應自己認識或喜歡的人所提出的要求

    心理基礎:
    來自於「物以類聚」「近朱者赤」的群聚性。一個人的外表魅力、和與自己的相似性,都會增加人們對其信賴與支持,並將這種喜好投射到其所推薦的事物上。

    應用實例:
    直銷商常會舉辦產品說明會,邀請親友一起聚會並銷售產品,由於是認識的人所提邀約,即使明知是購買陷阱,許多人也不好拒絕,到了現場,只好買一點做做人情。

    破解對策:
    提醒自己把「對方個人」與「其所推銷的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思考,畢竟我們所購買的不是銷售員,而是產品。

    .

    🔺5.權威:面對權威,不加思考地直接聽命行事

    心理基礎:
    來自於「對專業的信任」,師長、法官、醫生、主管等權威來源,都是建立在更深的專業與經驗上,相信他們不僅省力,還常確實有極佳指導作用。

    應用實例:
    廣告商會借用權威的力量,邀請專家人士為商品做代言,甚至是與產品屬性毫不相關的專家,例如律師代言服飾、刑事專家代言健康食品等。

    破解對策:
    先反問自己「這個權威是真正的專家嗎?」,確認權威的資格與眼前的問題主題確實真有相關;再問「他說的是真話嗎?」避免被廣告上塑造出來的專家形象所欺瞞。

    .

    🔺6.稀有性:愈難獲得的事物,愈想得到

    心理基礎:
    源自於「保住既得利益的渴望」,人們對於失去某件事物會感到恐懼,即使自己並沒有非常需要它,因此對人們來說,「機會愈少見=價值愈高」。

    應用實例:
    賣場常會進行「限時特價」「數量限量」,對顧客的購買行為設置最後期限並大為宣傳,引發「現在不買就買不到了」的焦慮,激起顧客的購買慾望。

    破解對策:
    重新審視自己對產品的需求與喜好,釐清對一件產品的渴望,是來自於其本身提供的價值與功能,或只是「對它的佔有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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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再審成功率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1 15:28:49
    有 891 人按讚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刑事再審成功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07 18:59:24
    有 138 人按讚

    【沉冤得雪,重獲自由的曙光!】
    東港一名男子10年前涉嫌走私海洛因,被重判18年徒刑定讞,逃亡多年聲請再審翻案成功,檢方上訴後雖然發回更審,但法院9月底2度判他無罪。「再審」是人民司法救濟非常重要的機制,許多冤案透過再審的方式獲得平反,但開啟再審的大門容易嗎?

    🎸修法打開再審沉重大門
     
    再審,是讓某些「事實有誤」的判決重新再來一次的機會。
     
    原本對於確定的判決(例如最高法院的判決、超過上訴期間的判決)不能不服輸、一再打官司。但法官也是人,也有失誤的時候,如果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就可以透過再審來進行翻盤、再打一次官司。

    可是以前刑事訴訟法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只有「發現新證據」才可以聲請再審,所以刑事訴訟法在2015年修正時,可以說是刑事再審制度的重大突破。

    🎸為什麼要修法?

    修法前的司法實務對於「新證據」的認定非常嚴格,超越法條規定獨創「新規性」和「確實性」要件,所以再審的成功率非常低。

    所謂「新規性」是指只有原審審判時就已經存在,因為沒被發現、來不及調查,原審判決後才發現的,才算新證據,原判決確定後新發現的證據,不算新證據。例如,判決後才做的DNA鑑定,因為不是「判決當時存在的證據」,所以不能算是「新證據」。(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

    而「確實性」是指新證據本身沒有明顯的問題,不須調查真偽,顯然就可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例如,新發現的證人,可以作為被告不在場證明,但不能直接證明沒有犯罪,所以不能算是「新證據」。(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8號判例)

    只有少部分的判決堅守正義(也和修法後的見解接近),不要求提供能夠完全推翻舊證據的新證言或新證據,只要足以證明事實的真相就夠了,在當時相當可貴。(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
     
    明明都是影響判決的有用證據,卻不能被拿來使用,司法實務的這些條件根本不符合一般人的邏輯,讓司法救濟的功能喪失。立法者認為這樣的要件毫無合理性和必要,更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的基本權利增加法律沒規定的限制,因此決定修法。

    🎸新法的規定是?

    為求發現真實避免冤獄,於是在第1項第6款增加了「發現新事實」的要件,並刪除「確實」二字,增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除此之外,也直接明定新事實及新證據的定義,只要是原審判決時不知道的事證,不管是在判決前存在或判決後才出現,全部都可以用來聲請再審,所以新發現可以作為被告不在場證明的證人,就可以聲請再審。
     
    而且修法理由特別提到,刑事訴訟中鑑定可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但也有因科技進步推翻或動搖先前鑑定技術的時候,美國的「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已藉由DNA證據為百位以上被告平反冤獄。所以新事實或新證據也包括鑑定方法、鑑定儀器、鑑定所依據的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錯誤或不再可信,以及使用當時尚未存在的鑑定技術,這些「新技術推翻舊技術」的情況也可以成為再審的理由。
     
    也就是說,只要有新事實存在,不論是單獨或和先前證據綜合判斷,只要有足夠依據認為可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就該能開啟再審程序,不再受到過去法院自創的新規性、確實性限制,像前面例子提到的DNA證據、證人就都可以使用了。

    🎸修法以後的影響?
     
    修法後最高法院在104年3月24日第5次刑事庭決議中廢止了8則再審相關判例,司法實務見解也改變了,過去必須要有確實的新證據,現在不論是單獨或和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只要新事實或新證據使再審法院對原本認定的事實產生「一定程度的合理懷疑」,並相信有動搖原確定判決的可能性存在,就可以成為再審理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

    再審新法修正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而「新證據、新事實」可說占了我國聲請再審理由中的大多數,放寬了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許多案件也得到再次檢視的機會,像台中高分檢為 #鄭性澤殺人案 聲請再審成功而且獲判無罪,#歸仁雙屍案 18年後也提出新證據開啟再審。

    雖然開啟再審不等同於翻案成功,但過去幾乎不可能推翻的高牆現在已經倒下,有如檔門神的判例也廢止,許多冤案找到了生機。
    我們很難想像冤案的發生,但事實證明冤案確實存在,而且付出的代價太高,犧牲的是一個人生命、自由、時間或是國家賠償負擔,司法見解修正的同時,更該思考如何避免冤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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