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司解散資遣通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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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司解散資遣通報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 ━​ ​ 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

  • 公司解散資遣通報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4 23: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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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

    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
    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

    #勞動基準法 ​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News
    #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曠職 #資遣費拿來 #勞工 #勞工權益 #勞資糾紛 #周星馳 #常歡 #家有囍事 #會太復古嗎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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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

  • 公司解散資遣通報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2 16: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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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大型企業在轉型或解散時,總是不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當作一回事,可能是因為通報期限(60日)或協商期太長,企業擔心會讓消息提前走漏或讓員工人心惶惶,又或者只是因為罰則不夠(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讓企業們寧願承擔此風險。無論如何,部分企業總要求員工離職時要提早告知讓公司找到交接人力,那相對的企業在結束營運前,也該讓員工早點知道以準備下一份工作吧?
    -
    延伸閱讀:集體被離職?!淺談大量解僱勞工程序與規定(https://wp.me/paBRqV-VD)

    #Workforce #勞動力量 #遠東航空 #大量解僱 #歇業 #限制出境 #資遣

  • 公司解散資遣通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1-23 16: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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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興航空對不起誰?》

    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停航甚至解散,
    震撼整個社會,
    旅客固然唉唉叫,
    之前旅展剛下訂單的客戶也是焦急不已,
    最受傷的,
    恐怕是一千多名員工丟了工作頓失倚靠~

    面對各界質疑,
    復興航空高層說法是,
    每個月都虧損一兩億的情況下,
    不得不停止營業,甚至解散,
    特別是公司財務狀況,目前還是資產>負債,
    這個時候處理,對員工比較好~

    但是員工、旅客甚至媒體似乎都不買帳,
    有的媒體還下標題:『不肖企業』!

    我認為,
    如果連復興航空這樣,
    公司解散時已經準備好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公司,
    都要被稱為不肖企業,
    負責人是黑心負責人的話,
    那我們怎麼看待那些淘空公司資產後一走了之的公司及負責人?

    對!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守誠信,
    明明要倒了還在旅展賣機票給不知情的顧客,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負責任,
    臨時宣布停飛,導致一堆旅客無法出國或滯留海外,
    但是在員工這一塊,
    復興航空除了沒有在60天前通報大量解雇事件,
    有行政瑕疵可以罰款之外,
    你很難說他對員工不負責任!

    任何一家企業都不能保證能夠永遠經營,
    讓旗下員工做到退休,
    復興航空前三季虧損22億,除以9個月270天,
    幾乎每一天開門就燒掉800萬元,
    我想任何一個老闆都沒辦法撐下去,
    就算是做公益,
    要求老闆一天燒800萬元做公益讓員工有飯吃,
    也超出一般合理範圍,
    以復興航空這樣的虧損程度,
    倒閉是必然,只是時間問題!

    那何時倒閉對員工最有利?
    公司還有錢的時候!
    公司還付得出資遣費的時候!
    雖然復興航空董事長這麼說,大家聽了很刺耳,
    但他講的是事實!

    現在公司資產還大於負債,淨值還有幾十億時解散,
    總比負債大於資產宣告破產來得好!

    至於勞資協商部分,
    目前公司立場是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勞工訴求則為:
    1.資遣費以年資1年當作1個基數作為計算,另外加50萬作為補償
    2.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司應於60日前預告員工,
    因此離職日應為明年1月21日。
    等於是要求一個比法律規定更優惠的條件

    先說第2點,
    基本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固然有
    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並公告揭示的規定,
    但是這個條文並沒有取代勞基法第16條預告工資規定,
    相關預告工資還是要回歸勞基法規定,
    就是服務滿3年,在30天前預告,
    公司沒有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要給予30天預告工資~

    至於第1點的部分,則是在勞基法外多要一點東西,
    這個多要的程度,基本上是比勞基法多很多很多!
    以一個新制員工而言,是資遣費double後再加50萬元!
    如果你月薪6萬,服務8年,新制,
    依照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你可以拿24萬
    (6萬×0.5×8 = 24萬)
    勞工現在要求的是24萬×2 + 50萬 = 98萬
    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4倍,還有找!

    那我真的不曉得是公司過份?還是員工要求過份?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下勞資協商機制使用的情況,
    通常是老闆已經淘空公司並脫產,
    再來跟勞工雙手一攤,說:「公司倒了,我沒錢!」
    然後勞工很錯愕也很弱勢,
    協商不成只能由主管機關出面喬一個"沒魚蝦也好"的方案,
    讓勞工加減拿到一點東西~

    復興航空這個案件,
    則是公司說:「對不起我要解散了!
    不過我有準備好錢,你的資遣費退休金提撥一毛都不會少!」
    然後勞工說:「不夠不夠!
    我還要多一點,資遣費基數比照舊制,再加50萬元!」

    平心而論,復興航空處理勞工部分,算是有誠意的了!
    至少離「不肖企業」,很遠很遠!
    一昧的往公司或負責人身上潑髒水,實在沒必要~
    如果願意負責的下場就是被緊抓不放,多索要東西,還要被潑髒水,
    那每個老闆遇到這種事情就放給他爛,再一走了之好了!
    反正只要公司經營不善倒了,你老闆就是該死,
    至於老闆有沒有誠意有沒有拿錢出來,媒體或鄉民是不管的!

    相關法條: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
    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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