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侵占罪成立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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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成立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20 17: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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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否屬於身分要素?

    1、肯定說(註1):

    多數學說從刑法第 335 條文義觀之,由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人」才能該當本罪行為主體的要件,此一「持有身分」屬於身分要件,侵占罪屬於身分犯,而且是具有創設刑罰功能、影響法益侵害與否的「純正身分犯」,欠缺此一「持有身分」者,無法構成侵占罪。

    2、否定說(註2):

    另有學者認為,關於侵占罪持有關係的定位,應從身分犯的意義加以討論。

    就純正身分犯而言,係指行為人須具備構成要件中所規定的行為主體資格,方能成立犯罪之正犯。

    但如果仔細考察侵占罪中所規定的持有關係,事實上是在描述行為客體與行為人之間的「狀態」,也就是行為客體的「情狀」而已,並不是描述行為人所應具備的主體身分資格,因為即便行為人不具備持有關係,也不能侵害他人的所有權權能。倘若不這樣解釋,則很難說明:為什麼我們認為竊盜罪是一般犯,但侵占罪卻是身分犯?白話來說,如果我們認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身分要件,那反面言之,「自己『未』持有他人之物」也應該是身分要件才對,但卻沒人這樣解釋。

    在上述觀點下,可知侵占罪並非純正身分犯。基此,在刑法第 31 條的適用上,由於侵占罪並非純正身分犯,亦非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故只要行為人以具有犯罪支配的方式實現侵占行為,即可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註1: 高金桂,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163 期,2008 年 12 月,頁 20;林東茂,刑法綜覽,2015 年 8 月八版,頁 2-190;曾淑瑜,刑法分則爭點精解,2017 年 9 月初版,頁 584;陳子平,刑法各論(上),2017 年 9 月四版,頁 524。
    註2:王效文,論侵占罪之持有與侵占行為,月旦法學雜誌第 206 期,2012 年 7 月,頁 228-229。

    * 更詳細的解說,請參考拙著《就是這本刑法分則體系+解題書》(五版)內容,http://www.sharing.com.tw/web/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TOC04&Category=106674

  • 侵占罪成立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15 17: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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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是即成犯? 】

    最高法院向來將侵占罪定位為「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參照)。

    但什麼是「即成犯」,意義其實不太清楚。如果最高法院要表達的侵占罪沒有辦法成立未遂犯的話,學說認為,或許可將其本質理解為「不作為犯」,亦即行為人負有返還義務(應返還持有之物,卻不返還),概念上較為清楚(註1)。

    然而,單純主觀意思變更(持有意思變成所有意思),應無法直接認定為侵占行為。考量侵占罪為結果犯(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進而剝奪他人財產之所有權),應定型化侵占罪的典型構成要件行為,明確區別侵占行為與侵占結果(註2):
    ⑴侵占行為:採狹義顯露理論,以客觀化視角定性侵占行為,只有客觀上能明顯得知行為人以所有權人自居時,始屬侵占行為。
    ⑵侵占結果:行為人須進一步處分財物,使原所有權人的所有地位喪失或難以回復時,始能論侵占既遂。

    註1:整理自高金桂,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分析,收錄於:《侵占罪與侵占遺失物罪》,2019年7月初版,頁24-25。
    註2:整理自許恒達,即成犯與侵占罪的既未遂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29期,2013年7月,頁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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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成立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7-06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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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與侵占遺失物罪
     
    【作 者】甘添貴.王效文.許恒達.吳耀宗.高金桂.黃惠婷.許澤天.張天一等教授
     
    ◾侵占罪,財產犯罪中極為重要者之一,其構成要件簡言而之,係「易持有為所有」,然何謂持有?何種型態下屬於易持有為所有?此種易持有為所有之型態有無可能成立未遂犯?另外,侵占罪要求持有之狀態,即屬一身分犯,而其共犯參與時應如何論罪又成一問題。與此較相關者,乃侵占遺失物罪,故本書將其有關之文獻一併納入以供實務工作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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