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侵占罪判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侵占罪判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侵占罪判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侵占罪判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

  • 侵占罪判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4-24 15: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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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 侵占罪判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6-17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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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匯豐專題🔆
    ▍論刑法詐欺罪
    【作 者】陳子平.古承宗.許澤天.徐育安.許恒達.黃惠婷.馬躍中.王效文等教授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9jz
    📖試讀 http://qr.angle.tw/l2w
    more➡http://qr.angle.tw/ral

    ✔詐欺罪可分成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由於構成要件較為複雜,同時實務上相關案件層出不窮,具有大量的學術文章與實務判決,近年來除了常見的電話詐騙、宗教斂財或消費糾紛之外,更是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的情況,使得相關刑法問題更有釐清必要。

    【收錄專題】
    🔹不法原因給付與侵占罪、詐欺罪/陳子平教授

    🔹詐欺罪之相續共同正犯/古承宗教授

    🔹詐欺罪的法條與論證/許澤天教授

    🔹三角詐欺之實務與理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判決評析/徐育安教授

    🔹訴訟詐欺──29年上字第990號刑事判例(二)/徐育安教授

    🔹行使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陳子平教授

    🔹盜用存摺提款與不法所有意圖──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許恒達教授

    🔹冒領存摺存款行為之刑責──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黃惠婷教授

    🔹國科會報帳──國立及私立學校身分不同?/馬躍中教授

    🔹公職詐欺與財產損害──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為討論中心/許恒達教授

    🔹自動提款機溢領款項的刑事責任/王效文教授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9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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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判例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8-02 15: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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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聞想刑事法》
    —路邊撿兩個紙箱,就會觸犯竊盜罪?—

    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竟然為了撿兩個紙箱,台北市1名83歲老翁竟被抓進警局!1名以拾荒為業的吳姓老翁,上週推著手推車行經南港成福路,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老翁雖說「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堅提告的陳姓屋主說,該名老翁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這些箱子他都有用途,老翁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據了解,該名老翁就住在附近,耳朵有些重聽,他說每天都會推著手推車在家裡周圍閒晃,尋找可以回收的東西,如果看到有不要的紙箱放在路邊,他就撿起來拿去賣,他說,當時箱子又還沒有拿走,「這怎麼會犯法哩!」(105年8月1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如果各位以後從事實務工作,可能就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擔任律師,當事人可能會來請教您,被警方移送竊盜罪該怎麼辦?甚至這樣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在國家考試,例如95年律師高考就曾出現請考生模擬自己是律師,應如何為被告辯護的題型。各位想想,您可能做哪些主張對被告最有利呢?

    可能的思考方向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I),這是竊盜罪的法律條文,各位都很熟悉才是,我們不再逐一解析要件,直接從三階論來討論。
    1.構成要件層次:
    1)客觀上到底是否為「他人之動產」還是無主物?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因此這兩個紙箱,若是被所有權人拋棄的,則根本不是「他人之動產」,不該當本罪。然而本案因為有紙箱所有人跳出來主張他沒有拋棄之意思,所以以紙箱並非「他人之動產」作為辯護方向,成功機會不高。
    2)比較可能成功的是主張行為人主觀上因誤以為紙箱是無主物,並未認識到係「他人之動產」,無竊盜故意(典型的「構成要件錯誤」);當然,也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違法性層次
    若構成要件擋不掉,至少實務上有承認可罰違法性理論,可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亦即二個紙箱之價值很低,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並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應可阻卻違法。
    3.若真的不被法官採納,至少在罪責層次主張行為人之年齡已83歲,可以減輕其刑(§18III)。但這樣是有罪欸,所以要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主張微罪不檢舉(刑訴§253)請求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宣告緩起訴處分(刑訴§253-1~§253-3)。當然,若真的不幸被起訴,而法官心證也傾向有罪,就請求法官雖諭知有罪判決,但宣告緩刑(§74~§76)。

    以上是筆者的簡單看法,您想到了嗎?還是有其他可以補充的呢?學習法律不是只能用來考試,是真的可以運用在實務上的。試想,如果有親友來請教我們,有這些法律知識的話,就可以幫忙不懂法律的朋友一個很大的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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