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何謂權利與義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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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何謂權利與義務產品中有6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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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1:14:0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奧運難民代表隊#藉由奧運來看難民議題〕 在這次的奧運開幕式中,第二順位進場的難民代表隊,你曾注意過他們嗎?近幾年難民問題在國際上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也引起不少先進國家的關注,但是難民議題在台灣一直以來都較為冷門、較少被討論。而這次要探討的是全球難民情況,以及難民代表隊跟奧...

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企業精英 Elites Insider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27 15:37:41

首先在百度百科解釋人格魅力的意思:意思是一個人的性格、氣質、能力、道德品質等方面具有很吸引人的力量。 何謂人格魅力?首先要弄清什麼是人格。人格是指人的性格、氣質能力等特徵的總和,也指個人的道德品質和人的能力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資格。 在今天的社會裡一個人能夠受到別人的歡迎、容納,那麼他實際上就...

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CUP 媒體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03 15:44:30

【如果有多一張船飛】⁣ ⁣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移民諮詢隨日漸增,不少人離開出生地,只為呼吸自由空氣。但更換國籍,並非大撒金錢便可成事,入籍者還需要認識當地國情民情。⁣ ⁣ 英美等移民熱點均設有公民入籍考試,以確保移民對「新祖國」有基本認識。美國當局近日更將考核題庫由原本的 100 題增至 128 ...

  • 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6 0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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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日話題: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2021/9/5

    【明報專訊】在今日香港,每日讀着匪夷所思的法庭新聞,畫幼童畫冊要還押,一句有無限詮釋的口號就係分裂國家情節嚴重,大概除了有權拘捕和有權審判的人以外,已無人相信政治案件還有公平審訊的可能。

    然而莊嚴肅穆的法律程序,每日仍一絲不苟地進行着,用優雅文句專業術語寫判決,將一個個公民未審先送入監獄、重判異見者;但,偶爾,如果認罪認得早、求情信夠可信,如果警員證供真係矛盾到超過人類可接受範圍,還是會有好消息。

    也還有法律界權威說,香港法治95至99%運作正常。

    誠然,在一般人的想像中,司法淪陷並不是現在這樣,要到法官對政權言聽計從,警、檢、官全部都係佢嘅人,一條龍將異見者直送監獄個個判足10年才算——香港還遠遠沒到那一步,辯方仍可據理力爭、與控方互有攻防,有些法官還會講斥責控方/警方證人的人話;而「小勝」仍有,暴動、非法集結不是輕判、甚至無罪,國安案都有得保,政權眼中釘鄒幸彤昂首走出法院。公平審訊不可得,但「較佳」結果仍可能,官始終有「好壞」、「釘放」,律師辯才經驗都有高低長短,辯護策略、技術性疑點,求情內容……從輕發落,仍然可期。

    但what if 這套仍有「希望」的司法制度,才對威權政體最有利?一啖砂糖一啖屎來回反覆,不斷將針對全社會的恐懼擴大,同時向被告發放「未絕望,仲有變數」的信息。

    手足的一線生機,令司法也彷彿仍未徹底崩塌;而當重點只在被告的最大利益(最短刑期),審訊就只剩下認罪與否、如何避過定罪元素,行為和說話的意義可以有幾模糊,求情,見感化官幾有悔意,保釋條件講到幾盡……

    當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法院,成為政權壓迫系統的一部分,已無人可以在司法制度中看得見達至公義的路徑,但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卻相當清晰:它正在誘使被控告者將個人利益置於首要、唯一的考慮,與運動、甚至過去的自己割裂開來。在此過程中,透過被告自我否定,消解受審事件的政治意義,將符合政權敘事的新現實強加社會。政治案件被告選擇走上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路徑,就要參與政權劃定的「法律」框架,無可避免被融入政治壓迫正當化的程序。

    由此,政治犯身上,似乎出現一個兩難:自己的best interest,與自己對行動/所信之事的理解,在法律程序中必然衝突。身處此結構當中,面對結果已定的政治審訊,我想知道,反抗是否仍然可能?

    一、法院作為威權體制的一部分:The legitimacy paradox

    (或者這篇文將來要拿去呈堂呢……所以我更需要認真地、引經據典地討論這個問題:)一個仍享有「獨立」地位的司法體系,為何會「自主」地傾向威權,成為政權壓制意見與反抗最關鍵的工具?

    在香港的公共論述中,「法治」往往與「公義」直接掛鈎,但不同時空、地域的前例已顯示,法治、司法獨立、程序公正、政治審判與威權統治,可以並行不悖,甚至相互依存。如果法院不能為政權所用,早就落得如公民社會其他範疇一樣的下場;威權之下,法院本就無遺世獨立、做「公義最後防線」的條件。

    學者M. Shapiro如此描述威權下法院面對的Legitimacy paradox(正當性悖論):

    「法院若挑戰政權的不公義,會引發政權加強箝制,無法保持獨立而失卻正當性;但法院若迎合政權,則會在公共眼中不再獨立,同樣失卻正當性。即使法院取得平衡,維持到自身的正當性,這份正當性卻只會令威權整體更具正當性。」[1]

    ① 面對政治檢控 無知即力量

    目前政權瘋狂清洗公民社會不同範疇,祭出的說辭是「法律」(「我哋只有一把尺就係『依法辦事』,總之你犯法我哋就會執法」,蕭澤頤),手法是拉晒啲人上法庭直接還押,或以此為威脅。

    不同威權政體的例子告訴我們,政權的合法性來源(革命功績/經濟成果/意識形態)愈疲弱,就愈須倚仗「法律」、「法院」、「法治」,利用程序與「法」的正當性,解決自身無足夠能量處理的政治問題,迴避政治後果。與不確定性較大的選舉或隨時反噬的暴力鎮壓相比,具有「超然政治之上」光環的法院,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於是政權不斷將政治問題推向法院,法院則一邊強調「只處理法律問題」,一邊被迫作出各種政治判斷:徐子見或危害國安而鄒家成不會,難道是沒有政治判斷的司法認知?「水炮車係權威嘅象徵」,又如何不是一個政治判斷?「只僵化地引用法律條文,不看條文及裁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本身就是一個政治決定」(戴,2018)[2]

    但既偏離法律範疇,法院又有何權威去做這些判斷?即是不計其政治立場有否偏頗,香港法官對政治的「司法認知」,分分鐘連一個中學生都不如(否則點會問李立峯「集會唔係有組織者嘅咩」或稱「不相信防暴警會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使你教』」)。結果,法庭往往全盤接受控方版本,還自詡專業公正、不受民粹左右;政權則用法院判決為政治打壓正名,以「尊重司法獨立」為名,神化法官及裁決,壓制質疑。

    ② 為免被人推翻,先要自我推翻

    威權政體往往牢控立法、修憲權力,一旦法院判決偏離其掌控,即可透過修改法律,推翻法院判決。要確保法院「醒醒定定」,唔使用劍亦唔使提法官有老婆仔女,只需讓法院知道自己的判決隨時可以被政權無效化就夠。若判決無人尊重,法院的存在亦無意義;為了維持自己剩餘的獨立、自主與權威,法院有誘因順從政權(但無乜誘因諗人權)。

    於是我們不時見到「我輕判你,一陣DOJ又覆核㗎啦」,以及「一陣人大釋法咪仲大鑊,香港發展嘅空間又會再細咗」,裁判官選擇直接重判,高院上訴庭和終院選擇在人大出手前先自我調節。於是,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盛讚香港法院「對國安法形成了正確認識,特別在保釋、陪審團,指定法官制度……較好地落實了立法原意」。

    直頭摸頭讚你乖。「如何判決不至引來政權干預」,與「如何判決才能讓政權滿意」,其實是同一回事。在威權法治下,法官究竟有否「捍衛法治」的意圖,都改變不了他們正在將政權對異見者的壓迫正當化的事實;而香港法官連僅餘的人權保障空間亦不善用,更令人質疑其正在利用社會對釋法的疑慮,積極地迎合政權。當你為了保存自己而無制限地妥協時,你想保存的早就被你親手斷送了。

    ③ 選擇性裁決 鞏固無力感

    「正當性」不過一重外衣。法院對抗爭共同體真正造成的傷害,遠不至於此。

    政治壓迫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oppression)將打壓針對少數、個別人的特例,轉化為可穩定地恆常操作的系統;最穩定的不是僵化地有殺錯無放過,而是充滿彈性、可鬆可緊,令人愈觸摸愈觸不到,但又無法脫離其威脅,已足以透過恐懼牽制整個社會(簡單來講,即係國安法啲保釋咁)。

    一個「自主」的法院,全權掌握對任何人任意趕盡殺絕的權力,但又始終保留「放過」個別人的可能性,令焦點從檢控和羈押本身的正當性,轉向研究怎樣的官司策略,才能成為個別被放過的人:只是一個「可能」,足以耗盡抗爭陣營絕大部分資源、關注、心神、情感能量,甚至意志。

    最折磨人心的從來不是恐懼,而是「希望」:無力感會在反覆的徒勞嘗試與無常的滅頂之災中生根,直至行動的可能被徹底蠶食。

    二、不要被政權奪走詮釋敘事的權力

    「一場政治審訊,是在一個可見的場域,由對立的各方就法律秩序規範正當性爭辯,而不僅僅關乎當前司法框架下官司的勝敗。」[3]

    一場審訊所影響的,遠不只是一個抗爭者個體的命運,關鍵政治案件尤其——營造恐懼與不確定,消耗民間社會,建構政權要的敘事,改寫集體記憶,徹底改造一個社會的政治空間,才是威權下政治審訊的作用。

    法院之所以對政權重要,還因其「展示」的功能:政權要你消失、要你沉默,還要你自我推翻、背棄同儕,即使毋須像蘇聯show trial一樣對黨國感激涕零,也要你以順從來認可這套儀式。它從不需要你心悅誠服,違心的配合,正好助其維繫以恐懼牽制所有人的壓迫系統。「留得青山在」實是一場無限滑坡,達至個人最低刑期之法,也包括成為控方證人。如果看一場官司不僅僅關心刑期長短,認罪和配合與否的決定就包括你是否要對政權編造的「事實」,在法律程序中給予無條件的認可,讓法院亦因而免卻自身監察及制衡政權的責任,繼續扮超然。

    唔知唐英傑判九年,多少人反應是「早知就應該認啦,扣三分一好過」?唐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決定不認罪時,他想必衡量過敗訴要承受的後果。因是經審訊定罪,法院就必須在判辭中清晰交代理據,於是條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對政治問題的獨斷,對基本人權的無視,對政權敘事的投誠,對合理質疑的左閃右避,都在判辭中一清二楚。

    這是一份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的判辭,「賣飛佛」是「因為兜多咗幾個街口所以情節嚴重」!

    即使被困囿於這個系統,也不等於我們與政權的分歧,只能體現在程序與細節之中。我對「法治」並無任何執念,所謂法治精神,只是一個社會如何理解何謂「公義」的載體;而在司法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上,政權抑或法官,都沒有凌駕任何公民之上的權威——普羅百姓(ordinary men)對法院的檢驗和監督,是普通法制的基礎。

    今日香港法院所維護的而非公義,而是政權的利益;法院對法律與「事實」近乎絕對的詮釋權力,也非來自對法律/法治的權威理解,而僅僅來自一言不合就可以全無合理解釋將異見者收監的制度暴力。當法院的權威,要靠拿攝錄機對準公眾席,隨時將旁聽公眾收監的威脅來維持,這座法院還有何正當性可言?

    政權正努力地以司法改造,消滅抗爭敘事,但在它放棄司法作為合法性外衣——轉為閉門審訊——之前,它都必須給予被審判者說話的空間。就在此空間中,我們要與政權爭奪的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公義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記憶與事實,不容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政權利用司法與其他工具散播恐懼與無力的目的,是改變「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一切意涵,徹底否定「香港」的存在。而我們每一個行動與選擇,都在抵抗與反擊政權對香港的強行扭曲,重新定義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本質。

    這本就是一個永不會完成的使命。

    Best interest是什麼?

    當然,被拋入「政治犯」身位, 不等於就有在政治審訊中頑抗的責任;法庭不是唯一的戰場,也無人有義務犧牲自己的best interest去嘗試開拓。

    但這個討論的缺口在:究竟所謂一個人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在律師、官司與法庭的語境,它必然等同獲批保釋或最低刑期,因而必然和運動對立。

    「唔好諗其他嘢啦,你都要諗吓自己」都聽唔少。於是我好認真咁「諗自己」:究竟我的best interest是什麼?

    是自由地說話,是在一個真正開放的公共空間,與其他自由的人建立有意義的連結;是始終可以用批判的精神思考任何現象,挑戰一切定見,即使自詡為歷史必然,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巨大結構;是體認自己一切行動的意義,不因任何強制或壓迫而扭曲。

    所以我必須直面這一個戰場。

    法院要如何面對它的paradox,是法院的責任和決定(吓,唔使幫你諗埋啩?);但於我,那個政治犯面對、諗自己定諗個運動的paradox其實係假的。政權及為其所用的司法機器正試圖將我從共同體中割裂出來,再透過抹殺我作為個體的存在,否定共同體的存在;若我始終拒絕被抹殺、拒絕自我否定,拒絕成為政權營造恐怖的一部分,透過固守自身,就同時固守了共同體的一部分,令其不至消亡。

    自我正是已突破壓迫的姿態所定義,而「香港」的存在,就是有一個個仍未被威權同化的個體的自我所組成。即使因隔阻而無法感應到共同體是否仍然存在,即使眼見她已破碎成無數相互拉扯的平行現實,要重新找到她,其實只需反照自身便可。

    身處各異的困境中,每個人的best interest都不同,只有自己知道最適合自己的方向和角色是什麼。不論在怎樣的紛擾與壓迫下,依然忠於自己,就是一個人可為自己、同時為自己所認同的共同體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而兩者,本就無從分割。

    [1] Shapiro, M. (2008).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In T. Ginsburg & T. Moustafa (Eds.), Rule by Law: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戴耀廷(2018)《法治的挑戰: 威權下的思考》

    [3] Schervish, Paul G. (1984). Political Trial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Deviance. Qualitative Sociology. Vol.7

    文˙何桂藍

    編輯•王翠麗 //

  • 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0 22: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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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奧運難民代表隊#藉由奧運來看難民議題〕

    在這次的奧運開幕式中,第二順位進場的難民代表隊,你曾注意過他們嗎?近幾年難民問題在國際上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也引起不少先進國家的關注,但是難民議題在台灣一直以來都較為冷門、較少被討論。而這次要探討的是全球難民情況,以及難民代表隊跟奧運如何相輔。

    ▌全球難民情況

    以聯合國難民署2020年度全球趨勢報告來看,從2010年開始所記錄的難民人口4100萬人到2020年的7950萬人,近10年來有倍數增加的趨勢,同時也代表目前全球人口中有接近1%的人正在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

    因為受到新冠肺炎的影響,這樣的數字已經比預期的來得低,多數難民因為他國的防疫鎖國政策,他們更難逃到一個可以落腳安定的庇護國家,也顯示出難民在尋求救濟的過程中遇到了更大的阻礙。

    在難民人口中約3分之2的人口來自五個國家,分別為敘利亞、委內瑞拉、阿富汗、南蘇丹、緬甸。其中絕大多數又是因為國家內戰的因素所導致,而且這些內戰或是其他經濟因素至今都未獲得改善,因此難民問題不但沒有獲得緩解反倒持續的惡化。

    ▌難民們的曙光 《難民地位公約》

    二戰過後,為了要處理戰爭所衍生出的難民問題,因此成立了《難民地位公約》,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8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其中有兩點主要核心概念需要了解。

    第一點,公約定義了何謂難民、難民的資格以及權益,在公約裡難民被明確定義為「基於政治、宗教、種族、國籍等因素,相信自己若是留在原國家會遭受危害,因此被迫離開、遷移到其他國土且不再接受原國家保護的人。」

    第二點則是訂定難民庇護國所要負起的責任和義務,其中不遣返原則最為重要,當難民要進入庇護國時,此時締約的庇護國不得拒絕難民或是將難民遣返回原國。

    (目前不遣返原則已成為「國際習慣法」,也就是不論是否為締約國都會主動遵守這項原則)

    此外當難民進入庇護國時,庇護國必須要給予難民基本的權益如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和財產的保障等等,以及需要協助他們入籍。

    ▌聯合國難民署

    在二戰後的背景下,難民署在1950年的聯合國大會上宣布成立,聯合國難民署的功能為在非政治與人道的基礎上給予難民適當的保護,且替他們尋求永久的解決方案。

    起初難民署的工作是處理二戰後的歐洲難民問題,原本預期三年就可以結束的任務,卻碰上了當時匈牙利的革命以及非洲國家去殖民化的一系列戰爭,讓難民的問題不再僅限於歐洲地區,因此難民署的工作也不斷延續且負責範圍延伸至全球。

    目前聯合國難民署主要是保障難民的權益跟福祉,同時他們也會和公約締約國有一定的合作,並監督締約國是否確實給予難民適當且良好的環境,而難民署成立至今也已經獲得了兩次諾貝爾和平獎。但是回來看現今難民的人口持續增加,是否也證明問題的惡化程度已遠遠超越難民署所能處理的範圍呢?

    ▌奧運難民隊的成立背景

    2014年敘利亞爆發嚴重的內戰,導致2015年出現大量難民潮,直到一位敘利亞小男孩的遺體出現於土耳其海灘的照片出現,才使得大眾開始驚覺到全球的難民危機。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同年的聯合國大會正式宣布難民代表團的成立,希望能夠藉此讓相關議題獲得更多關注。

    隔年2016年的里約奧運,難民代表隊第一次正式的在奧運出賽,且出色的表現也令許多人印象深刻。而在這次的2020年東京奧運中,難民代表隊共有29人取得奧運參賽資格,並分別在12個項目出賽。

    ▌難民代表隊與奧運的相輔

    難民代表隊的代碼為ROE為法文Equipe Olympique des Refugies的縮寫,若代表隊成員奪牌時,大會在頒獎典禮時播放奧運的會歌以及升起代表奧運的會旗。

    難民隊選手代表的是來自全球的難民,而並非任何一個特定國家,在賽場上他們不會被預設任何的成績、不必背負被國家賦予的期待,而是為了自己而戰。這樣的精神與奧運的本質正完全符合,選手們在賽場上不會因為任何的國家、宗教、政治、種族、性別等等因素而受到歧視,運動是一項人權,每個人擁有運動的權利。

    ▌結語

    透過難民代表隊的存在,能夠使得難民議題再一次地獲得注意,讓長久以來的社會問題有再次被討論、改進的機會。同時奧運也藉著難民代表隊來再次提醒大家奧運最原始的精神,藉由運動來向全世界散播希望和喚起對難民議題的關注。對於難民代表隊和奧運來說都是一個雙贏的局面,也期待全球難民問題能夠得到正視與改善。

    #臺灣 #時事 #生活 #新聞 #政治 #政經八百 #知識 #大學生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民主#難民 #難民代表隊 #奧運 #2020tokyo #RefugeeOlympicTeam #Olympic #東奧 #聯合國 #敘利亞

  • 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Elites insider 企業精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2 1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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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百度百科解釋人格魅力的意思:意思是一個人的性格、氣質、能力、道德品質等方面具有很吸引人的力量。

    何謂人格魅力?首先要弄清什麼是人格。人格是指人的性格、氣質能力等特徵的總和,也指個人的道德品質和人的能力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資格。

    在今天的社會裡一個人能夠受到別人的歡迎、容納,那麼他實際上就具備了人格魅力。不得不說,雖然都是人類,居然還有那麼多的不同,瞬間想到弟子規中的這幾句,同是人,類不齊。

    成功的人一般都具有相似的特質,那麼人格魅力就是其中之一的特質,他們或許具有很強的溝通表達能力,再或是洞察他人心思的能力、能夠換位思考識大體顧大局。

    不像普通的人們只會顧及自己眼前的小利,並且還經常在時間充裕的情況下斤斤計較,這也是人與人之間最大的差距吧。

    既然人人都想擁有這份人格魅力,那麼,我們又要如何做,才能打造屬於自己的神奇特質呢?

    百度百科中介紹的內容很是詳細,在此我只做一些總結摘錄,大家有興趣可以自行搜索查閱的哦。

    培養方法:一,學會微笑;二,學會傾聽;三,選擇話題;四,注意細節;五,注意坐姿;六,注意目光;七,減少手勢;八,善於交流;九,善用表情;十,坦誠交往。

    提升方法:

    一,不要展示自己的消極情緒和極端想法,凡事都要沈穩面對。

    二,認真的生活對身邊的一切都思考前因後果,不斷優化改善自己的做事方法 。

    三,要擁有天不怕地不怕的膽識,相信自己就成功了一半。

    四,凡事要以和為貴懂得分享奉獻,在金錢上要大方,學習三施(財施、法施、無畏施)。

    五,說到做到,真誠正直做事,誠信是開啟寶藏的鑰匙。

    六,要充滿責任感,要有擔當的能力,遇到問題不是想著推卸和逃避責任,而是想著如何化解和解決。

    #elitesi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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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2-19 19:03:16

    【醫療暴力零容忍,避免精神鑑定被濫用】記者會
      
    2018年5月25日,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一名23歲的年輕護理師在護理之家值勤期間,無故遭到一名54歲的婦人持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殺,造成頸部、左胸、雙手共有6處刀傷,在當時醫院同仁的緊急搶救之下,才保住寶貴性命。
      
    嘉義地方法院在今年2月15日宣判,該名婦人是在長期照顧失能丈夫的壓力之下,出現焦慮、憂鬱、被害妄想等「精神障礙」,才會意識不清,做出喪失理智的嚴重暴力行為,因此法官判決該名婦人無罪,施以監護3年,並以保護管束代之。
      
    對於加害人因「精神障礙」而判決無罪的結果,靜敏不能認同也不能接受,何謂犯案過程不復記憶、有被害妄想之情形?
      
    在美國,鑑定醫師認為被告心神喪失的比例,平均低於15%,特別是重罪案件,被告提出心神喪失抗辯的比例僅約0.1%-0.5%,有提出到法院的心神喪失抗辯,成功的比例則約為25%,這還可能是因為認罪協商的結果。
      
    我國司法院對於加害人的精神鑑定應秉持更加嚴謹的求證態度,以證明加害者確實在行為時喪失辨識能力,否則精神病只會成為加害人的萬能保護傘,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仿效來規避刑責。故靜敏在此沉痛呼籲,檢察官應進行後續上訴。
      
    事實上,近期還有多起精神病患者做出暴力行為的社會案件,也一併凸顯出醫護人員在執業時的人身安全問題。2019年2月15日也發生過病患大鬧高雄榮民總醫院的事件,該名病患認為醫師的看診時間有所延誤,便帶著家人直接打開診療間大門,對著醫師咆哮「你醫生最大啊?老百姓最大!」
      
    根據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尤其是致重傷者,得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身為護理代表的立法委員,我有責任與義務要維護醫護人員的執業安全,同時這也是對醫療品質的一種保障,以及對一般民眾就診權利的保護。
      
    精神病患者一直都是社會安全網的漏洞之一,比起悲劇發生後的治療與追蹤,落實精神護理於社區,並強化預防通報,尤為重要。靜敏在此呼籲,法務部應重視人民的擔憂,別讓「精神鑑定」變成「免責條款」,並建議法務部參考德國的保護管束規定,要求行為人進入特定機關接受治療與管束,並研議修法「保護管護處分」,以達到預防跟治療的目的。

    完整影片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RLKP4XrJmY

    #醫療暴力零容忍
    #避免精神鑑定被濫用
    #捍衛醫護人員執業安全

  • 何謂權利與義務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2-19 12:19:48

    0:00 開場

    0:58 新聞一:護理師在執業時被刺殺

    1:32 新聞二:病患闖進診間對醫護人員大吼

    1:55 新聞三:老太太在社區運動中心被狂打

    3:38 醫療法的落實有問題,醫療暴力零容忍的成效不彰

    5:37 美國鑑定醫師認為被告精神喪失的比例

    6:58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

    8:20 德國法律對患有精神病被告的保護管束

    9:26 盧美秀監事長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4:42 廖崑富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16:51 鍾瑞楷科長 法務部檢察司

    18:35 媒體提問

    19:05 鍾瑞楷科長回答

    【醫療暴力零容忍,避免精神鑑定被濫用】記者會
      
    2018年5月25日,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一名23歲的年輕護理師在護理之家值勤期間,無故遭到一名54歲的婦人持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殺,造成頸部、左胸、雙手共有6處刀傷,在當時醫院同仁的緊急搶救之下,才保住寶貴性命。
      
    嘉義地方法院在今年2月15日宣判,該名婦人是在長期照顧失能丈夫的壓力之下,出現焦慮、憂鬱、被害妄想等「精神障礙」,才會意識不清,做出喪失理智的嚴重暴力行為,因此法官判決該名婦人無罪,施以監護3年,並以保護管束代之。
      
    對於加害人因「精神障礙」而判決無罪的結果,靜敏不能認同也不能接受,何謂犯案過程不復記憶、有被害妄想之情形?
      
    在美國,鑑定醫師認為被告心神喪失的比例,平均低於15%,特別是重罪案件,被告提出心神喪失抗辯的比例僅約0.1%-0.5%,有提出到法院的心神喪失抗辯,成功的比例則約為25%,這還可能是因為認罪協商的結果。
      
    我國司法院對於加害人的精神鑑定應秉持更加嚴謹的求證態度,以證明加害者確實在行為時喪失辨識能力,否則精神病只會成為加害人的萬能保護傘,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仿效來規避刑責。故靜敏在此沉痛呼籲,檢察官應進行後續上訴。
      
    事實上,近期還有多起精神病患者做出暴力行為的社會案件,也一併凸顯出醫護人員在執業時的人身安全問題。2019年2月15日也發生過病患大鬧高雄榮民總醫院的事件,該名病患認為醫師的看診時間有所延誤,便帶著家人直接打開診療間大門,對著醫師咆哮「你醫生最大啊?老百姓最大!」
      
    根據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尤其是致重傷者,得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身為護理代表的立法委員,我有責任與義務要維護醫護人員的執業安全,同時這也是對醫療品質的一種保障,以及對一般民眾就診權利的保護。
      
    精神病患者一直都是社會安全網的漏洞之一,比起悲劇發生後的治療與追蹤,落實精神護理於社區,並強化預防通報,尤為重要。靜敏在此呼籲,法務部應重視人民的擔憂,別讓「精神鑑定」變成「免責條款」,並建議法務部參考德國的保護管束規定,要求行為人進入特定機關接受治療與管束,並研議修法「保護管護處分」,以達到預防跟治療的目的。

    剪輯版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MbwqNPY8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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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捍衛醫護人員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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