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權利義務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權利義務差別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權利義務差別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權利義務差別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新北市議員鄭宇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真理財政稅務學系 演講] 主題:18歲的你(妳)不當政治魯蛇 大學生是我們國家的未來!宇恩上禮拜很高興受邀去真理大學演講,覺得有如回到學生時光,充滿活力,透過分享18歲與20歲的權利義務差別,使大學生們能在學生時期就養成政治的關心及敏感度,讓更多人能夠參與政治,關心我們所生活的環境,為社會盡ㄧ份...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權利義務差別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權利義務差別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權利義務差別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7 20:06:55

【@businessfocus.io】民調稱台灣人普遍支持「反送中」運動 實質援助相關政策卻多持中立態度 . 美國《外交政策》雜誌5日刊登了一篇由台美學者共同撰寫的論文,研究者透過民調發現,雖然有六成台灣受訪者支持「反送中」運動,佔相對多數;但民眾在被問及台灣是否有義務對港人提出實質幫助時卻出現意見...

  • 權利義務差別 在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19 1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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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財政稅務學系 演講]
    主題:18歲的你(妳)不當政治魯蛇

    大學生是我們國家的未來!宇恩上禮拜很高興受邀去真理大學演講,覺得有如回到學生時光,充滿活力,透過分享18歲與20歲的權利義務差別,使大學生們能在學生時期就養成政治的關心及敏感度,讓更多人能夠參與政治,關心我們所生活的環境,為社會盡ㄧ份心力!!

  • 權利義務差別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7-10-05 12:47:27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 權利義務差別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05-11 10:25:31

    鄭麗君質詢教育部:案件追蹤(花蓮讀經會考、特教性親國賠案)、四都高中職改隸問題、高中職導師費差別待遇

    一、教育部進度緩慢、承諾做不到

    1.「花蓮讀經會考案」,本席在3月27日召開記者會、同樣在3月28日質詢貴部。貴部倒是很快地在4月6日發函花蓮縣政府,並要求花蓮縣政府在文到一個月內函覆。本席想­請教部長,花蓮縣政府函覆了嗎?

    2.「南部某校性侵案」,03月28日當天,當時蔣部長承諾將親自處理、並且在三天之內處理此事。 本席從3月23日起即要求教育部召開協調會,如今都已經5月10日了,不知協調是否已經成功?

    身為教育部長、卻指揮不動一個校長。整個性侵國賠案子距離本席首次質詢部長至今已經超過一個月 (3月28日-5月10日),部長你如此的作為讓本席不禁懷疑你的領導能力。

    二、四都高中職改隸問題

    四都高中原本說好要共同改隸(2009年全國高教會議有做成決議)。如今台中、台南、高雄都可能延至105年才改隸、只有新北市政府打算在102年元旦讓轄區內原本國立的­高中職改隸市立。

    新北市國立高中職非常擔心,不願意提前改隸。(因為經費減少、人員編制減少、法規尚未完備)由推動十二年國教「均優質化」觀點切入:教育部這麼做是開倒車。

    四都國立高中何時改隸?為何新北市打算先行改隸?新北市難道在各方面都沒有困難嗎?據本席所知:不含人事費用,各國立高中職年度經費將因此減少百萬至2千2百萬元、林口啟­智學校差距可能更高達五千萬。教師及教職員的員額也會縮減(啟智學校以外的12所學校每校將減少四人、12校共減少48人)、相關配套法規也不完備、未有職業教育行政人員­及編制...等問題。教育改革應該是越改越好,怎麼會越改越糟?當學校的經費、人力通通都變得比過去還要糟糕,教學品質會變好嗎?尤其部長正要推動十二年國教,強調「均質、均優」。現在改隸的舉措簡直就是背道而馳。

    三、高中職導師費差別待遇

    國中小導師費自101年元旦起從2000元調升為3000元,但是高中職老師沒有。(依然保持2000元) 此為不公平、差別待遇,要求教育部增加。(全國高中職老師人數12970人x1000元x12個月=155640000元,教育部只需要增加大約一億五千萬經費及可以做到­)

    今年開始,全國國中小教師開始課稅,導師費自101年1月1日起調升為3000元(目前2000元)。據本席所知,高中職教師原本就有課稅,但是導師費卻未隨著國、中小教­師這一波一起調漲,是否有此事?為何只有高中職老師不調漲?

    一個完全中學裡,同時有國中部與高中部,國中部老師每個月導師費可以領3000元、高中部教師卻仍是2000元,部長您不覺得這很明顯就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嗎?

    本席認為,高中職導師和國中小導師一樣,都是非常辛苦的工作。既然雙方的薪資結構都一樣,沒有道理國中小導師的導師費調漲、高中職導師的導師費卻一定要比它們少一千元。

    教育基本法裡說得很清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從民國88年6月23日公布至今,還是沒有一個完全涵蓋「教育人員」全體、在待遇、進修等權利義務」的法規;即使是散佈在各個法規也一樣:就是不完全。(尤其是敘薪部分目前還是掌握在人事行政總處手中、目前仍以要點為之、而非法律)為了避免行政怠惰、不依法行政,教育部長必須儘速設法改變現狀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