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權利與義務通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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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權利與義務通識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發光發熱的不是人,是能量」 憶起我興致勃勃地看著台灣奧運射箭代表隊,在2016里約奧運比賽中,屏氣凝神地在鏡頭前跟著譚雅婷小心翼翼,希望風此刻剛好小一點吧,幸運之神快來啊,千鈞一髮的下一刻居然正中紅心!再放大,啊,是紅心中的正中心啊!太不可思議了!太神了!……試想:令全台灣驚奇的這一刻,如...

權利與義務通識 在 Rex M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0:33:06

【反送中隨筆】 這幾個月人雖遠在上海交換,但從社交媒體中仍能緊貼著香港的現況。香港到了此刻危急關頭之際,每每看到一條又一條有關反送中的報導時,心中的沈重更是久久不能平伏。 在上海交換的三個多月中,我對中國的高速發展,經濟進步感嘆不而,隨著近年香港的發展放緩,更會有時候覺得香港已不再像以前一樣,可...

權利與義務通識 在 Yu Lee 李瑜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2 17: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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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通識 在 游蕙禎 Yau Wai Ching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4 1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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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與義務通識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0 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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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光發熱的不是人,是能量」

    憶起我興致勃勃地看著台灣奧運射箭代表隊,在2016里約奧運比賽中,屏氣凝神地在鏡頭前跟著譚雅婷小心翼翼,希望風此刻剛好小一點吧,幸運之神快來啊,千鈞一髮的下一刻居然正中紅心!再放大,啊,是紅心中的正中心啊!太不可思議了!太神了!……試想:令全台灣驚奇的這一刻,如果沒有觀眾也沒有轉播,運動競賽是否就失去了神采?事實上,最致勝關鍵的是這名選手當下非凡的身心能力,只有這個人,以及和她百萬次在家鄉練習場一樣的訓練動作,甚至沒有身體碰撞,也不屬球類運動,光是想像如果在一旁看她的日常練習不知會有多無聊。但是有了觀眾有了轉播(也有了廣告和贊助商),運動競賽竟可以同時變成一種國力的產業、主辦國的自我介紹、運動員的成就展示、老百姓向這項專業致敬的場合。有了媒體,運動賽事就是那麼熱鬧、好玩!

    同樣的,當麥克風遞給最後贏得勝利喜極而泣的素人歌手時,會不會有一群年輕人也在電視機前心想:「我也要站上我自己的舞台發光發熱」?會這樣直接聯想的原因,是因為每次戲劇系入學考時,總有幾位考生會在面試時提到動機:「我將來想要在舞台上發光發熱」,甚至好些考生是一邊發抖一邊說這句經典台詞。我在想,歌唱選秀節目除了讓觀眾聽好聲音之外,是否也讓我們投射自己就是闖關者,是否餵養我們一種辛勤練習努力耕耘練歌的幻覺,或是可以評斷好壞選角的權利?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夢想」這兩個字,開始住在電視裡、網路裡,「夢想」這兩個字對我而言,開始變得一點都不困難(因為他們會去做)更沒有想像力(而且還有下一季)以至於在文創商品間、鼓勵青年創業種種文案裡,每每嗅到「夢想」的姿態時,我像是電腦當機一樣麻木不仁。

    並不是所有戲劇系的人畢了業都服事劇場,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喜歡表演,於是我面對必修的基礎表演課程,就把它當作一門通識術科在教授。然而有些對表演充滿期待的學生,在一年級時還是會告訴我“我對上台有恐懼”。雖然這本來就是我的工作,想方設法讓「表演學」彰顯其本質,讓演員無所畏懼站在台上。但有時候我們在課堂上做個小練習(比方很簡單的重複對話練習或在空間裡集體遊走),事後,也會有人直接下課問我「老師你覺得我剛剛那個練習做得如何」,我對他說,表演練習有時候只是為了體驗,不需要給評價,他們又會心存懷疑地心裡不踏實(似乎他們做了我就有義務給分給評價)。

    在他們腦中的交友網路連結,那世界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而敏感,但肉身本體本人,卻遲鈍得無法動彈。這個網路世代有另一種價值正在格式化,要他們不分心實在太難了!而劇場的定義也因為科技生活的新型態,也正在從事各種跨界與轉型,大學導師們也要額外的去處理學生手機沾黏問題或是即時上傳的癮症。他們有太多太多的資訊需要消化之外,別人的眼光是最大的壓力,太多成功案例太多厲害的想法太多人在我前面了太多的障礙太不公平太難了啦……他們該靜下心來長大的很多時候,都拿去焦慮掉了,上初級表演課就會很看得很清楚,一般資質的學生困在別人的眼光裡最嚴重,想展現自我卻容易逃避。面對面是表演藝術中最基本的能力,被看,需要很健全的心理素質。可能光是站在台上呈現三分鐘,他們腦袋裡已經根植了歌唱選秀節目或“才藝表演”的概念。網紅的崛起也讓學生誤以為,鏡頭前那樣日常能量的表演也可以成立重點是要有梗不無聊,LINE、IG或FB的活動突破時空無限蔓延的資訊頻繁來往,一人一平台,使得他們的身心比較難放鬆在現場,大家可以在網路上看各種東西說任何話跟陌生人約炮……。學生在某堂課大量身體活動後反應:「老師我覺得很爽,很舒壓」,我常揣想他們口中的「舒壓」二字。我必須要對學生釐清,媒體上網紅的背後有著其商業動機,有時候我們要十分耕耘不問收穫,然而,當所有人都在打卡、所有人都希望分享自己的精彩時,“不能無聊”的時間壓力或“覺得自己太無聊乾脆躲起來不做不說當然也就不會錯”的逃避心態、“我不能浪費時間!要是這個做不好,就換吧!”的棄保概念,這類無形中的評價、壓力,已經過度炫染開來。

    我們正面臨的是「我其實越想要表現好,我就越緊張沒法做好」這種表演舞台下的心理問題,我們正處在影集《黑鏡》系列裡扮演要角,我手邊也偶能翻到像《與石頭交談》詩裡的世界。不談選擇,不談安靜,真正能發光發熱的應該不是明星,也不是夢想,應該是一種能量。專注而持續一些練習幾乎是練功(像那無聊的射擊練習)狀態,或是像唱歌這般與自體的肉身共鳴存有著。夢想需要先剛強有力且勇敢的去實踐自愛,夢想是要堅守著,對遙遠那方的注視。 (原載於《文訊》405期)

  • 權利與義務通識 在 李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02 1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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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道人生:「再愛就愛死了」(李怡)

    林鄭自上任以來,「國家」「中央」不離口,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到「國家」有53次,「中央」41次,有人問這「到底是國家報告還是香港《施政報告》」。在講到通識科時,又說要培養學生認識「國家」,認識「憲法」與「《基本法》」,首先要「了解國家憲法要求」。

    講了這麼多「國家」,林鄭沒有告訴香港人,「國家」是甚麼?事實上,在中國的所有文宣中,也沒有清楚告訴人民,「國家」是甚麼?

    國家,按普世含義或只是根據常識,它就是由人民、土地、主權這三個元素組成的實體。三者的優先次序,按孟子的說法是:「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君,就是統治權,即主權的體現。孟子的經典說法是:人民最重要,土地其次,主權最輕。美國憲法第一句是:「We The People」,開宗明義由人民立憲。在現代西方文明國家,執政權力,即主權的合法性體現,源自每隔幾年人民投票的授權。這就是主權在民的體制: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個人權利最大化。

    香港《基本法》固然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而產生,但根本性質與中國憲法完全不同。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這是國家權力最大化的條文。《基本法》沒有這樣的規定。中國憲法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列有許多公民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還有一連串不得這樣、不得那樣的規定。《基本法》「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的「義務」,只有一條,就是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香港《基本法》與此相反,第37條訂明香港居民有自願生育的權利。前者是人民要服從國家,後者是人民有天賦人權。《基本法》第39條關於兩個人權公約,規定香港如有關於居民權利的任何立法,必須限制都不能與兩個人權公約相牴觸。因此,《基本法》可視為人權憲法,是個人權利最大化的法規。

    倘若個人權利最大化的《基本法》,不是作為中國憲法的例外法規去實行,而是服從於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中國憲法,那麼就會產生越來越深厚、尖銳的深層次矛盾。行政首腦越強調「國家」,與執着於個人權利的市民的矛盾就越尖銳化和表面化。

    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中國,怎樣詮釋「國家」的定義呢?中國出版的《漢語大詞典》沿用列寧主義的解釋:「統治階級實行階級壓迫和實施統治的組織」。

    中國現在的統治階級是甚麼人?被壓迫的是甚麼人?中國憲法凌駕香港《基本法》,會讓香港變成甚麼模樣?沒有比中國無遮掩的憲法51條和《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更清楚了。

    個人權利最大化的國家,講到愛國,人民都明白那是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而愛國;國家權力最大化的國家講愛國,會造就怎樣的光景呢?作家柏楊1987年接受我訪問時說:「這個國家不能再愛了,再愛就愛死了」,因為「幾乎每一個人都是用害這個國家的辦法來愛這個國家,用害這個民族的辦法來愛這個民族。」

    林鄭無時無刻不表示她的「愛國」,在她的「愛國」施政下,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地位漸漸消失,發達國家開始禁制高科技產品輸往香港,香港作為中國的白手套與發達國家聯繫、作為中國吸取外資的要寨地位趨於式微,對中國來說,香港漸失去利用價值。林鄭所作所為,都是用害這個國家的辦法來愛這個國家。再愛下去,香港死了,中國也被愛死了。

  • 權利與義務通識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8 2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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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個人資料保護,不只是規定,更是義務】
     
    上個月12日,中正大學發生了一場資安事故。有一份包括8,495位、橫跨五個學年度學生的身分證字號、手機、本地僑外生、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註記等資料的檔案,被寄給220位學生。
     
    這是一次個人資料大量外洩的事故。
     
    依據中正大學的說明,事件的原因,是因為中正大學通識中心一位還在試用期的承辦人員,「不慎」在信件中,「夾帶」了「用於查詢作業」的學生個資檔案。
     
    然而,在這個案件中,學生個資通通放在單一未加密的文件裡面,除了難以避免未授權的存取,更不會有使用紀錄、軌跡資料,無從掌握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利用情況。而且,這位新進職員取得資料目的只在於「取得e-mail通知講座訊息」,檔案卻包括身分證字號、手機、身心障礙等資訊,範圍顯然遠遠超過業務所需。
     
    顯然的,整件事情不是單純個人疏失,更是制度性的問題。
     
    在星期一的質詢中,中正大學馮展華校長,也證實該份個人資料檔案,是通識中心違規保存的歷年新生入學檔案彙整而成,並給未受學校個資保護相關訓練的試用期間人員使用。事後,學校也進行了懲處與通盤檢討。
     
    我也在質詢中點出,事實上教育部早在2007年就定有「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規範」,2019年和今年8月也有修正。然而,中正大學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最後一次更新在2018年,從檢討看來,案發前也沒有落實相關的保護規範。
     
    學生個人資料保護,不只是紙上的規定,學校更有積極作為的義務。
     
    質詢的最後,則是一個濫用知識和地位不對等,不願意承擔責任的故事。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而侵害當事人權利時,就要負包括非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在實際損害不易或不能證明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情節決定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
     
    然而,中正大學法學院卻在10月19日的臉書貼文,特別tag #基於有損害始有賠償之法理、#防止有心人士興訟。也有同學和我反應,有校方人員和他們說這次的個人資料外洩沒有造成任何損害,無需賠償。
     
    學校外洩學生的個人基本資料、聯絡資訊甚至入學身分等,顯已侵害學生的資訊自主權,也造成學生擔心害怕的精神損失。但竟然有人向想主張權利的學生表示,學生不能求償?!這難道是面對過錯應該有的態度嗎!
     
    只有面對問題、勇於承擔,才能真正建立防患於未然的處事文化。而除了學校,教育部也責無旁貸,應該以此為鑑,督促各級學校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措施,防患於未然。
     
    🎥質詢影片:https://reurl.cc/14Wl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