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像在台灣還有人未曾被報戶口,過著毫無身份、沒有讀書、沒有健保的日子長達13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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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令我非常鼻酸😢,有位爸爸因14年前積欠近百萬卡債無法償還,之後生了一個女兒,擔心獨生女須繼承這些卡債,就跟妻子商量決定不幫女兒報戶口,因此女兒在台灣沒有任何身分成了 #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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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未曾就...
你能想像在台灣還有人未曾被報戶口,過著毫無身份、沒有讀書、沒有健保的日子長達13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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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令我非常鼻酸😢,有位爸爸因14年前積欠近百萬卡債無法償還,之後生了一個女兒,擔心獨生女須繼承這些卡債,就跟妻子商量決定不幫女兒報戶口,因此女兒在台灣沒有任何身分成了 #黑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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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未曾就學、生病也只能到藥局拿藥,無法享受到一般人擁有社會福利以及健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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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擔心都是多餘的,現行民法於民國 98 年已修改成「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不需要再「父債子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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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意思呢?
白話的來說,已故的父母若債務大於財產,債權人也只能就他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要求償還,子女是不需要自掏腰包幫父母還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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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不管怎樣,子女也可以「拋棄繼承」,財產與負債全都拋棄,根本不需要去幫已故的父母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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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夫妻之間的債務呢?需要「夫債妻還」、「妻債夫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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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行常見的法定財產制而言,無論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或妻各自的債務,也各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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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夫妻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國第101年的民法修正中,也將本條權利訂為「一身專屬性」,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討債公司是不能代位主張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能要求夫妻間財產較多的一方,幫較少的一方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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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行法律根本不需要「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但相信很多人還是不知道,或是常常被討債集團騙,自己擔心拖累家人而如何如何,如果這些法律規定能夠讓普遍大眾所熟知,我想也不會有一些令人鼻酸的悲劇發生,有時間的話也希望自己能多整理一些法律小知識給需要的人,你們若讓自己平時多多了解一點法律,也能夠多多保護自己一點唷,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快分享給你們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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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拋棄繼承
#父債不須子還
#夫債不須妻還
#妻債不須夫還
#黃靖芸律師
代位行使請求權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車禍傷者在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理賠後,跟肇事者和解,會不會影響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小華無照騎乘機車,不小心撞倒路人,導致路人第一級殘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給路人二百萬後,向小華行使代位求償權,小華主張在保險公司理賠前,已經跟路人和解,所以保險公司沒有權利代位求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369號認為:
1、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94年2月5日增訂第30條:「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規定,揆其規範意旨乃在確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以合乎事理,是該條意旨有別於保險法第93條應屬特別規定。
2、如強制汽車責任險之受害者未經保險人同意而與肇事者和解,致有礙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者,無論和解契約當事人成立和解之真意如何,其和解均無拘束保險人之效力。
3、小華與路人雖於104年4月14日成立和解,約定由上訴人賠付○○○○1萬元及所有醫藥費用後,路人不能再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固有該和解書,且拋棄對上訴人其餘請求,並未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或事後承認,路人對小華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內容,顯已妨礙保險公司之請求權,保險公司應不受其效力之拘束,仍得於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路人向小華主張權利。
#保險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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