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代位求償權時效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代位求償權時效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ru832k7 (no end)看板LAW標題[問題] 代位求償的時效,如何認定?時間Fri D...
大家好,
請問,甲乙雙方在將近五年前發生一場車禍,
乙方因投保車體損失險,其保險公司向甲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但甲方常年不在國內,保險公司及其後來委託的信用管理公司始終難以聯繫。
最近甲方因疫情回國,
收到委託信用管理公司寄來的「債權委外催收通知書」及「債權催收通知函」,
當中明示:
為此代為函告 台端速於文到後,悉數清償上揭款項,或電洽本公司專員洽商還款事宜,
否則將依法進行必要之法律程序,特此告知,幸勿自誤為禱。
在這個case裡,請問:
1)這封存證信函,是否適用於民法關於「消滅時效」的認定,亦即已逾二年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除了這封存證信函,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認定是?
以下哪些項目,若在兩年內發生即可成立?
A. 傳簡訊給甲方 B. 傳電子郵件給甲方 C. 致電甲方未接 D. 致電甲方有接但談不攏
E. 致電甲方親屬(家電)親屬有接但告知甲方不在 F.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未簽收
G.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親屬簽收 H.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本人簽收
3)「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的意思是,即使在二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逾十年未討回,則自動消滅?
謝謝大家協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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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u832k7 (118.167.135.147 臺灣), 12/10/2021 16:13:23
假設在D發生後半年內未起訴,現也逾事故二年,
是否就代表這封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就算六個月內起訴也一樣?
(但不懂寄存證信函的目的、優點在於?)
另外再詳細確認,「起訴」的認定,是否必須由甲方保險公司針對損害賠償請求進行?
若是車禍後申請初判表、其後又申請交通事故裁決所的鑑定會議,是否算在起訴範圍內?
若反過來說,車禍後半年內乙方曾申請刑事訴訟,是否影響損害賠償請求的時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