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 第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第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