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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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2 1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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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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