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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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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未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上限為一百萬元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憑證總額,課處5%之罰鍰,由於此行為彭運鵾蔡嘉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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