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為中華民國(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管轄,原則採三審三級制,其中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 標的法律關係)進行審酌後,會下一個本案判決,終結此一審級,稱為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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