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
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許多人的家裡若沒有管理員,那就會收不到,這時法律就提供一個制度,就叫做「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就是如果送進到家時,沒有人在家收不到,就會把法院的文書放在當地的派出所,並且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外一份可能放在信箱或是其他適當的位置,人民如果看到通知,就可以拿這個送達通知書去領取。
但如果人民一直不拿怎麼辦?假使是一個一審判決,上訴期間要怎麼樣來計算?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從寄存之日10日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白話一點來說,就是都沒有去拿,10後開始計算上訴的時間(例如民事上訴第二審是20天),但如果你有提前領取文書,那當然就會提前來記算。
所以若我們盤點一下我們法律關於「寄存送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 是規定寄存送達之日起, 10 日後生效;而《刑事訴訟法》 則是準用《民訴》的規定;《行政訴訟法》 則也是 10 日後生效;而《訴願法》 則也是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然而《行政程序法》 ,卻沒有這樣的規定,而這也是本案到爭議來源。
-
➜ 發生什麼故事?
本號解釋的聲請人一共有五位法官以及一位人民,故事基本上大同小異,我們就這樣來假設。
行政機關下一個行政處分,如果人民不服,按照《訴願法》 的規定要在30天內提起訴願。而若送達給人民,人民沒有收到,就會進到「寄存送達」的狀況,而爭議就在這邊開始。
假使今天是在 1/14 寄存送達,按照規定,訴願提起的末期會在 2/13 。簡單來說法律的規定是要讓人民知悉行政處分的狀況後, 30 天可以決定以及準備提起訴願。
但因為《行政程序法》並沒有向其他的法律規定有 10 日後效力才開始的狀況,所以一開始就開始計算,導致非常多人因為訴願時間過了,而被不受理。
例如 1/14 寄存送達,但我過了 5 天才去拿,但按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就會少了 5 天的期間,不像民訴、刑訴、行政訴訟、訴願都是從妳知悉的當下開始計算。
在 10 多年前,就有一號釋字 667 號解釋,當時的《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 10 日後始生效。
所以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該號解釋認為是合憲的,給了一個警告性解釋,但事後立法院也修法,算是成功接力。
因此聲請人在本號釋憲聲請書中,就提及其他的規定都有「 10 日」,就只有《行政程序法》沒有,這樣已經違反體系正義、平等權、訴訟權。
-
➜ 大法官:「合憲!」
簡單來說,本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合憲的理由在於,行政文書的種類實在太多,各種效果也都不太一樣,有負擔的也有受益的,很難畫一個明確的標準。
行政文書不一定像上述的規定在於「訴訟救濟」,因此行政機關為了要提高行政效能,只要沒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基本上大法官都尊重「立法」的制度。
然而有一些不同意見指出,應該要去區分行政處分的性質,如果是是自己去申請的行政文書,沒有 10 日的規範,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你對於這樣的文書是具有期待可能性。
但如果是行政機關主動依職權發動的,你對於這樣的文書沒有預見可能性,再加上會發生寄存送達的狀況,通常都是外宿的人,這種狀況應該要另外規範。
你覺得大法官講的有道理嗎?
-
#憲法
#釋字797
#陸伯言
民事二審準備程序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民事二審準備程序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編愛說話_刑事法系列】
先前詹律師與被告當事人開言詞辯論庭的刑事庭時,
法官最後問告訴人要不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沒想到(OS:真的有X蛋)
告訴人說他資料還沒準備好、之後才會再提,
這時詹律師內心只想著「拜託法官不要再多說什麼了,他說之後再提就之後再提吧>"<」....
好險最後告訴人因資料還沒準備好,
仍然同意「第一審辯論後」再自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
🎆🎆🎆🎆🎆🎆放鞭炮囉
我們常常聽到「刑事附帶民事」此一名言,
但為何這麼有名呢?有什麼優點呢?
且重點是要在何時前「逼民」?
🎯免繳裁判費
所以當事人通常都會抬高損害賠償,因為在非刑事案件下所生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都需要繳納裁判費用。
🎯檢察官會蒐集相關證據資料
所以被害人可以避免花費許多勞力、時間及舉證上的困難
但是呢~程序有很多麻煩點和注意點
#而今天要說的主要是詹律師放鞭炮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第二審上訴」前
🔥不得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然後告訴人就真的在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前
#還是很傻眼
在符合這個但書要件內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
後續理所當然地就被法院判決駁回。
#至今告訴人也未提起刑事第二審上訴
🤣🤣
🤣🤣
民事二審準備程序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139期
2019年12月31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設置專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作者:王惠玲/楊尹雯>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應運成立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採二審二級制,承審金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商業案件,期可妥速、專業解決重大商業事件之紛爭,優化我國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茲摘述相關特色如下:
一、 「商業事件審理法」,共7章計81條條文:
(1) 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2) 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為程序行為,以提升審判效能。
(3) 科技之運用: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以便利當事人等應訴。
(4) 調解前置程序:本法之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並遴聘具相關專門學識之人為調解委員,以提升調解委員所提出調解方案之專業性與信服度,尊重商人自治及協助其自主解決紛爭。
(5) 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列舉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以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之進行。
(6) 引進專家證人:當事人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得進一步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或由法院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以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
(7) 秘密保持命令:於程序中提出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二、 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增設商業法院與原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 商業法院以三人合議審理,採二級二審制,掌理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另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落實專業審理,且商業專業法官得以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中央研究院相關研究人員或公務人員擔任。
(2) 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
參考資料:108年12月17日完成司改國是會議專業法院(庭)最後一塊拼圖—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新聞稿,司法院,2019年12月17日發布,2019年12月27日更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5-139073-2dc36-1.html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