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 刘芳其余之诉。诉讼费 530 元,由刘芳承担。(二)二审情况一审判决后,原告刘芳不服,于 1996 年元月 6 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芳的主要上诉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