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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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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卻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
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於99年9月7日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從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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