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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產品中有3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 望儘速修正《#文獎條例》 資深劇場工作者,現為再現劇團團長黃民安,日前於嘉義縣草草戲劇節表演時不幸猝逝,年僅41歲。 消息傳來,無論是劇場工作者、表演藝術工作者,還有觀眾,紛紛表達不捨之意。而我國劇場工作者、乃至藝文工作者之勞動處境,再度浮上檯面。 參考外國經驗,在許多...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
望儘速修正《#文獎條例》
資深劇場工作者,現為再現劇團團長黃民安,日前於嘉義縣草草戲劇節表演時不幸猝逝,年僅41歲。
消息傳來,無論是劇場工作者、表演藝術工作者,還有觀眾,紛紛表達不捨之意。而我國劇場工作者、乃至藝文工作者之勞動處境,再度浮上檯面。
參考外國經驗,在許多國家如歐美、臨近如韓國等,劇場都是相當市場成熟的創意產業,對於從業人員也較能提供保障。
而我國雖已於2019 年通過《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然而,卻只聞「樓梯響」,並沒有真正的保障措施。
根據2019年「台灣藝術工作者勞動情況調查」結果顯示, 對於表演藝術與行政工作者而言,面臨「勞動工時長」的情況,其中有66%的表演工作者,每星期工時超過40小時,而行政類每星期有高達80%超過40小時。
而工時雖長,在酬勞部分,表演藝術行政、劇場設計與執行,與表演藝術創作者之平均薪資低於當時法定最低工資150元。再者就調查結果顯示,劇場設計與執行職災數量最高,卻是最不受到保障的一群。
時代力量認為,支持台灣藝文發展,應從保障藝文工作者的權益來著手,因此時代力量在2020年提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並提出以下主張:
🔸保障勞動權益
#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
#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之輔導措施
#增訂主管機關得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資訊宣導及提供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勞動狀況及環境之調查
🔸急難救助
#提出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急難協助之依據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急難協助
🔸承攬與委任契約指導原則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
🔸保障智慧財產權
#政府機關(構)等辦理採購、補助等業務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
目前《文獎條例》已經通過委員會審查、也召開過一次黨團協商,依照慣例只需再由院長召集朝野協商,便能排入院會實際三讀。因此,時代力量呼籲文化藝術界期待已久的《文獎條例》修法能在這個會期完成,以確實保障我國藝文工作者的權益。
我們認為,劇場藝術對社會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角色。表演者得以透過藝術,傳達他們心中想說的話;觀眾則能經由表演藝術者的展演,可以獲得滿足想像世界,了解歷史或學習、豐富創造力等收穫。
時代力量期望透過修法,提醒政府在推廣、補助藝文活動之外,也必須更加注重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權益,才能讓整體的藝文產業健康而長遠地發展,構築屬於台灣的藝術之美。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 在 鄭正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推動文創修法 結合創意與科技!】
今天是立法院第十屆第三會期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文化部長業務報告並備詢。
我關心本會期兩項重要法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我主張創意應與科技結合(CreaTech),在2014年,英國23.8%的創意工作者,從事的都與CreaTech有關,創造了大約360億英鎊的產值。文創法此次經過10年大修,我認為修法應讓創意結合台灣科技實力,讓文創產業在台灣科技的土壤生根。
希望李永得部長也能重視此事,努力推動CreaTech!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名人堂-劉維公
通過即過時的文創法修法
(文化部五月曾預告文創法修正草案。圖為台北郵局及北門。本報系資料照)
創意與科技結合,是左右當代創意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在二○一四年,英國廿三.八%的創意部門工作者,其所從事的都是與創意結合科技有關的職業;四十三.五%的創意產業附加價值毛額(Gross Value Added),總金額大約為三六○億英鎊,就是來自於這類型職業所創造出來的經濟貢獻。
效仿金融科技業(FinTech, Financial Technology)的命名方式,英國政府建立一項新的產業名稱,亦即創意科技業(Createch),將其列為官方扶植重點發展的創意產業項目。透過產業新命名此作法,英國展現其推動創意與科技結合的強烈企圖心。
除了每年舉辦創意科技業大會之外,英國政府陸陸續續出版相關的政策文件與研究報告,例如列舉出英國創意科技業一百強公司的《創意科技業資源手冊》、深入研究英國延展實境(Extended Reality)科技市場發展現況的《英國沉浸經濟報告》(The Immersive Economy in the UK)等。
何謂創意科技業?它跟一般科技業有何不同?相較於一般科技業著重在自動化過程與處理巨量資料,創意科技業所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其在設計、說故事、視覺影像、表演、工匠技藝等創意元素的運用,跟科技成分一樣重要。目前創意科技業最常看到的經營項目是延展實境、程序化行銷(programmatic marketing)、機器人、人工智慧等領域。
之所以介紹英國政府的創意科技業政策作為,主要是想要對照出來台灣文創產業推動政策的困境。甫卸任的前文化部長鄭麗君,非常重視文化與科技的結合。其任內所提的《二○一八年文化政策白皮書》,對文化未來的擘劃,即是倡議「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
文化部於五月公告文創法修法內容。文化部新聞稿強調,此次修法幅度相當大,總共修正條文計十六條,同時新增三項條文。然而,經過大幅度修訂的新版文創法,竟未納入政府自己所高舉的文化科技發展目標。除了沒有任何一章節或條文是特別針對該項目標之外,文創法更將文化創意與科技的結合,窄化為數位應用、內容平台經營。
不像英國大膽提出創意科技業,鼓勵民間企業與人才投入此一跨界新興行業,台灣的決策者缺乏魄力,沒有能力明訂新的產業項目與範疇,反而採取便宜行事的做法,刪除現行「十五項加一」的產業別分類方式,另行提出缺乏學理依據的「五加一」領域: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與圖文、設計、以及傳播與數位應用。由於定義模糊與離譜(呼籲文創工作者好好檢視自己所屬的領域定義),新版文創法通過後絕對會造成日後產業統計的極大困擾,例如新的領域分類方式如何對應行業標準分類?「影音與圖文」將如何跟「傳播與數位應用」進行區分?同時政府有必要說明,在去產業別之後,創意生活產業是否繼續執行?工藝產業是否會被設計產業邊緣化?
這些提問在在顯示新版文創法存有太多的疑慮。它通過的當下就將預告下一次修法的必要性。(作者為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