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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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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為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
該局說明,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於99年9月7日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從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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