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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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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resident.gov.tw/File/Doc/34d2ebf9-7793-495f-87b8-bfe76d0e316d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條文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 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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