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第10條公務員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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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第10條公務員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62的網紅梁律師的執業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

  • 刑法第10條公務員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02 13: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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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這題難度並不高,困難之處僅在於你知不知道這個條文及爭點,只要稍有用心的同學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出題老師非常好心的把條號都寫出來了)!

    解題架構
    一、甲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未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本罪故意應無疑。(記得先主後客即可)
    (二)客觀上,本件最大爭議點即在於甲於投票日前一天即遭舉報查獲,而此一行為階段是否已達本罪著手階段?一般而言我們可先將此一犯罪行為區分為幾個階段:遷徙戶籍→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進入投開票所領票→完成投票。學說上有認為為避免本罪處罰時點過早,因此認為至少須至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始達未遂;而實務上(101台上392判決參照)則認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目的,並不需到達領票階段,僅需遷徙戶籍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即屬未遂階段。(至於結論須採取何種見解就看同學們覺得哪個見解是比較適當囉!)
    (三)違法性:本題若有提到甲係為了支持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就會有實務見解自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6台上1744判決參照),但本題並沒有這麼複雜,也是鬆了一口氣。
    (四)罪責: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貳、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 分)
    這題難度又比上一題在簡單一點,只是條文更加冷門了…所以考刑法的同學千萬要把刑分這個條文看熟阿,這題只要開得出條號基本上就有分數了!

    解題架構
    一、甲販售遭路邊油煙廢棄及塵土汙染的餐點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甲販售的餐點確實有衛生上的疑慮,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同學們或許可以從本罪的「妨害衛生」去著墨,討論何謂妨害衛生,是需要有致生人體健康上疑慮呢?還是不必然要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僅須讓人感到不適或不舒服即可?)
    (二)惟主觀上,本罪僅處罰故意犯(過失需明文規定者為限),甲是否有故意要將遭污染的餐點販售與客人應有疑義,因此會在這個階段否定成立犯罪。(或許有同學會認為是間接故意,這也只是討論上認定的問題。)
    二、甲贈送杯底有蟑螂的飲料與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製造」、「販賣」,該飲料為贈送,且蟑螂亦非甲放入,乃不甚掉落,故並不符合上開兩行為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綜上所述,我會認為本題行為基於刑法謙抑性,不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甲,本行為僅需藉由行政手段督促甲進行衛生環境改善即可。

    參、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本題就稍微有點難度了,同學們可以先將自己所想到的條文寫在旁邊題型自己別忘記檢討,本題會用到的條文大致上有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第132條以及第38條之1。(個人認為洩漏國防秘密罪若時間不夠時可以省略或簡單檢討即可。)
    這題的解題順序我會先從乙開始,因為必須先確認乙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若是才能成立相關犯罪,進而丙是否能從屬於其不法身分,最後再檢討甲。

    解題架構
    一、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首先要先解決乙是否為公務員,乙雖為約聘雇人員,惟實務見解認為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106台上1399判決參照),因此乙確實為刑法上公務員。
    2. 再者便是開始檢討本罪構成要件,要記得這個部分要檢討的不只是第122條第1項,因為乙已實際為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應論第2項;再加上有丙共同實行,因此論共同正犯。
    違法性及罪責:即毋須特別檢討什麼,只需帶過即可。
    二、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除了構成要件行為檢討不一樣外,其他都跟上述相同。
    三、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最主要檢討的部分即為丙的工友身分應非公務員,因為其雖服務於機關內但僅從事機械性工作,依實務見解並非公務員;然而其與乙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依現行法第31條第1項不法身分擬制,亦屬本罪共同正犯。
    2. 其餘部分與乙並無不同。
    四、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並無任何不同,亦不贅述。
    五、甲交付款項給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3項+第28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的犯行部分檢討也相對容易,不特別贅述。
    六、沒收(本題的另一個重點)
    本題另外需檢討沒收部分,依據第38條之1進行犯罪所得的沒收,
    1. 首先針對乙、丙的部分即沒收收賄所得100萬元。
    2. 甲的部分即沒收總額3000萬元,且依照實務及多數學說看法並無須扣除犯罪成本100萬元。

    肆、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題一樣是相對冷門的條文,再次驗證大家一定要把刑分條文都看熟阿!只是有唸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題應該也不難解決。

    解題架構(本題構成要件檢討皆為把該罪名構成要件一一臚列即可,沒什麼特別爭點討論。)
    一、製造木馬程式的行為(罪名為第362條製造干擾他人電腦程式罪)
    二、寄送木馬程序導致市府網站癱瘓的行為(罪名為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三、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府網站的行為(罪名為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入侵網站並取得他人個資,並變更圖示的行為(罪名為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五、競合(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這題另外一個重點,把條文都檢討完後,那該如何競合呢?)
    1. 首先,第362條及第360條似乎從犯罪行為階段來看,第362條應屬第360條的實質預備行為,但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第362條的法定刑竟然比第360條重,原本應論以不罰的前行為即可的部分即有疑義;而須以重罪吸收輕罪,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第362條才對。(但這個部分當然有學理上的批判,認為立法者有誤)
    2. 再者第358條及第359條就相對容易,第359條為第358條的後階段行為,因此依法條競合補充關係僅論以第359條即可。
    3. 最終,由於第359條及第362條皆屬保障電腦使用安全之社會法益,依法條競合論以第359條即可。
    4. 另外由於甲所攻擊的對象為公部門,因此仍須依第361條加重其刑1/2。

  • 刑法第10條公務員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3-23 06: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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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文正說,「管中閔未主動揭露獨董資格等行為,致使相關公務員登載不實資訊於公文書中,應該當刑法第213條或214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要去控告管中閔。

    我覺得非常有道理,經查,蔡英文在2010、2012、2016的選舉公報中,也都未揭露「宇昌公司重事長」之經歷,也該當「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今天上午10:30我決定仿效彭文正,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蔡英文。

    也因此,民進黨想要拉下管中閔,我提供一個很好的方法
    蔡英文未於選舉公報揭露「宇昌公司董事長」經歷,只要蔡英文主動下台,管中閔還有可能不請辭台大校長嗎?

    蔡英文下台! 管中閔請辭! 民進黨,不用謝我了,下去領500

    #你支持以民進黨之道還蔡英文之身提告嗎?

  • 刑法第10條公務員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1-13 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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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發狀

    告發人:方儉

    被告:林奏延(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事由:被告林奏延身為我國衛生福利部部長,並任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執行長,應恪遵法令為國人健康把關,但在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舉辦之「公聽會講義」中提供不實資訊,已構成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此告發,請貴署明察。

    說明:
    一、 日本2011年3月11日大地震,並發生福島核災,造成週邊地區與國家受到輻射污染,以致各國紛紛管制日本食品輸入,我國亦不例外,但近日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提出今年8月之《跨部會赴日實地考察報告》(網址:http://www.fda.gov.tw/upload/133/2016110619260349985.pdf),內容粗糙,無考察目的、數據來源、報告撰寫人、審核與核准人,片面引用日本方面資料,而無分析整理,令人疑惑其是否浪費公帑,便宜行事,然政府竟引此報告作為決策依據,實屬重大行政瑕玼。
    二、 被告林奏延為衛生福利部長,主管本業務,應負完全責任,渠引用此報告,並作成「日本食品輸臺公聽會講義」(連結:http://www.coa.gov.tw/redirect_files.php?id=19836)講義內容有以下不實之處
    甲、 第9頁 (證一號)– 而且我國對日本進口食品的輻射標準,和別的國家一樣嚴格,是把銫-134和銫-137加總,不可以超過這些值。
    但事實是: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105年1月18日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620號令「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為「碘一三一」及「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總和」,各為100貝克/公斤,即其總和為200貝克/公斤。(證二號)
    故被告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
    乙、 同上證 - 「目前全世界僅中國大陸和台灣完全禁止福島等五縣食品進口」。
    但事實是:依美國食品藥物署2016年10月7日的重要警示 99-33號(Important Alert #99-33)規定,「Detention Without Physical Examination of Products from Japan Due to Radionuclide Contamination」意即「因為放射核種污染,來自日本產品毋須實際檢驗即可扣押」,並明確指示:「Districts may detain, without physical examination, the specified products from firms in the Fukushima, Aomori, Chiba, Gumna, Ibaraki, Iwate, Miyagi, Nagano, Niigata, Saitama Shizuoka, Tochigig, Yamagata and Yamanashi prefectures.」意即「各區對於來自福島、青森、千葉,Gumna,茨城縣,岩手縣,宮城縣,長野縣,新潟,埼玉縣、靜岡,Tochigig,山形縣和山梨縣等14縣市公司出品的特定產品,毋須檢驗即可扣押。」(證三號)(網頁:http://www.accessdata.fda.gov/cms_ia/importalert_621.html)
    故被告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

    三、 被告偽造公文書已造成社會動蕩不安,人心惶惶,已構成損害公眾利益。
    四、 告發人為長年關注台灣與國際環境、健康、安全的公民團體,鑑於上開事證,決定向鈞署提出告發,請鈞署明察,以儆效尤。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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