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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四項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像石虎的石虎列車 何止是疏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國立集集美術館」彩繪列車上的石虎缺少重要特徵,被說像花豹。記者陳正興/攝影
觀光局斥資三百萬元打造的集集石虎列車,竟爆出石虎不像石虎卻像花豹的爭議。而承攬的設計師也坦承,石虎彩繪是購買花豹圖庫而來,並因此道歉。惟此事件,是否僅是疏失,而無涉不法,尤其是刑法,卻是須檢討的課題。
對於政府標案,以購買圖庫為彩繪藍本,首得面臨是否涉及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詐欺罪。只是詐欺罪的成立,於客觀上,須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且於主觀上,須有為私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除非政府採購契約中,明文須是原創設計,否則,以貼圖稱是自己創作的宣傳,就尚未達於使用詐術的刑事不法程度。
惟此次彩繪列車所涉及者,還有是否侵害著作權的疑問。因一九九二年著作權法修正後,對於侵害著作權,已非單純的民事求償,還可能涉及刑法。如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若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惟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雖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判斷基準,但法條所列出的審酌事項,如著作利用目的、著作物性質、使用商業用途與否、對潛在市場的價值與影響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使著作權法的刑罰界限,趨於浮動。
就一般於網路付費購圖,賣方都會於網站上,以定型化契約的方式,告知購買者可以使用的範圍,並言明要為目的外使用,必須為個別議價與協商。而因此等網路購圖,金額不會太高,其授權的範圍也極其有限,多只能為自己或非商業用途的使用。故就石虎列車來說,由於已將購買的圖像,運用於具有商業用途的觀光列車之上,除非與出賣者有另訂契約授權,否則,若僅是網路付費購圖並用來彩繪列車,顯然逾越合理使用的範疇,致進入刑罰的領域。不過,因此等犯罪屬告訴乃論,是否開啟刑事司法,仍得繫於授權者的意志。
總之,此次彩繪事件,就算未觸犯刑法,也肯定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這對於最須守法的公部門及最該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創作者來說,皆應是戒慎恐懼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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