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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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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從「麟洋」悠遊卡事件談公務員服務法之修正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而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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