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crc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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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c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在 鏞鏞甫甫親子部落格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6 16: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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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孩子好好保護自己❤️【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懶人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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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單純得像一張白紙,兒童都需要熟悉這些原則來保護自己,身為大人的我們也要響應支持兒權公約守護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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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整理了【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懶人包,爸爸媽媽別忘了跟孩子一起分享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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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止歧視原則
    👉所有兒童,不論住在哪裡、家長做甚麼、說什麼語言、是否身心障礙、是男孩或女孩…,皆享有CRC所示的權利,不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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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兒童最佳利益
    👉所有成年人應該做對兒童最好的事。國家的政策與父母的決定,都要優先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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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生存及發展權
    👉兒童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家庭、社會及國家應給予必要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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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聆聽兒童的意見
    👉兒童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成年人應該納入考慮及尊重兒童的想法。

    ✅未滿18歲的大朋友、小朋友們,都有受到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
    .
    ❤️前往官網了解更多CRC相關資訊 👉 https://crc.sf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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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一起守護孩子

  • crc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27 1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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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表意權」 vs 「囡仔人有耳無喙?」
      
    囡仔人有耳無喙,相信是你我小時候都常聽到的話,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多少都曾聽到長輩這麼對我們說過。
     
    但是,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似乎也讓兒少們,往往變得怯於發表意見,甚至面對權利受損時,不敢、或是不願意站出來捍衛自己。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 首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其中一份兒少報告中指出,其實這樣的觀念,某種程度已經侵害了「兒少表意權」!
     
    台灣社會長期都有這樣的困境,在各種場域中,孩子們失去了完整地表達意見的自由及權利, 即使兒少能夠充分表達想法,大多時候也都不受重視,甚至是被當成「兒戲」。
     
    📖 什麼是兒少表意權?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十二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States Parties shall assure to the child who is capable of forming his or her own views the right to express those views freely in all matters affecting the child, the views of the child being given due we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e and maturity of the child.
     
    For this purpose, the child shall in particular be provided the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in any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child,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a representative or an appropriate body,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national law."
     
    簡單來說,兒少表意權代表的是,兒少應該要有「表達意見」及「被傾聽的權利」,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政府應該透過相關的措施來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提到,兒少表意權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在考量兒少的最大利益之下,相關的權利行使都應該考量到這個原則。
     
    除了表達意見之外,這些意見可能代表一種觀點或經驗,成人在決策過程當中,應該將這樣的意見納入考慮當中。
     
    這個過程,就被稱為「參與」,透過單個兒少或兒少群體行使發表意見權,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而且,參與不只是一時的,而是兒少和其他群體在制定與相關政策和措施時,長期持續的交流。
     
    📖 兒少表意權在台灣
     
    在CRC國家報告當中,行政部門舉出過去政府實質保障兒童表意權的幾大面向,包括: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兒少法》要求機構團體和政府加強兒少參與機制、教育法規對於校園學生代表的設置、司法程序和勞動權益也包含兒少表意的相關管道。
     
    然而這些內容大多是法規層面的陳述,對於實踐和意見表達後的執行狀況,卻沒有多加著墨,同時,也會讓人質疑這些作為,能否引起社會結構的轉變和傳統觀念的變革?
     
    也因此,針對 CRC 首次國家報告的內容,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委員會雖然欣見學校和地方政府納入兒少代表,卻也擔憂社會文化氛圍,是否提供兒少一個自由、安全的發聲環境?
     
    除此之外,國際審查委員也提出幾個建議的措施:
      
    ✔️政府應該研究如何聽取兒少意見
    ✔️加強兒少工作者的培訓
    ✔️透過法規,保障兒少在行政和立法程序中的參與
     
     
    📖 兒少表意權與兒少代表
     
    除了兒少表意權之外,「兒少代表」又是什麼呢?
     
    簽訂 CRC 之後,政府部門也陸續提出相關措施來保障兒少表意權。
     
    在校園內,國教署頒布了學生自治組織運作要點;而在校園外,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則更進一步的保障了兒少代表的身份,讓兒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府的政策訂定過程中!
     
    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都有設置兒少代表的機制,而在立法委員可以監督的中央部門中,從去年,開始召集了「中央兒少代表團」,並且分佈在「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三個編組中。在數十位的代表團中,兒少權益小組又分別遴選了 3-5 位的委員。而這幾位的兒少委員的任期和職權基本上都和成人委員相同,也可以進行提案。
     
    📖 關於兒少表意權,我們還能做什麼?
     
    在先前的質詢中,我就有特別提醒衛福部,今年底行政部門即將發表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我希望國家報告和國際委員的審查,不只是一種宣示,而是台灣兒少權益持續推進的動力!
     
    (可參考5月20日我在衛環委員會的質詢:https://reurl.cc/exQpVL)
      
    社會的進步,往往是緩慢而和緩的,除了制度的變革之外,如何扭轉結構和氛圍才是難題。
     
    舉例來說,在5月20日的質詢中,相關的資料及實際狀況、機構中兒少的困境,部分就是由兒少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包含明確說明機構現狀、待改善的部分,甚至是政策建議等,正是因為他們可能曾是機構的使用者,所以能直接、且真正看見問題所在的建議。這正是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他們的聲音與意見應該被重視、看見。
     
    另外,以校園為例,雖然學生自治的相關規範逐步到位,但是學生自治組織的長期生態,卻非一蹴可幾,如何讓學生勇於參與、表達,都是行政單位可以思考的,校方也應該保持開放的心態,增加學生共同參與校務的管道。
     
    在校園外,兒少代表雖然有了法規的保障,卻還是面臨許多困境。地方政府承辦單位的歸屬問題、培力機構的選擇,都呈現多頭馬車的亂象。而在中央行政單位中,兒少代表的遴選機制、運作形式也頗有爭議。
     
    最重要的是,行政單位究竟如何定位兒少代表?在各項會議中,政府部門真的有把兒少代表的發言當一回事嗎?還是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兒少是國家最珍貴的資產,時代力量作為一個青年政黨,如何讓更多年輕世代的心聲被仔細聆聽?我們責無旁貸。
     
    台灣過去數十年的政策推動過程中,似乎長期忽略兒少表意權的實踐,然而,主權、經濟、司法、環境等這些重要的政策命題,其實全都跟兒少的未來密不可分。
     
    未來,在短期內,我會持續監督相關政策的推行實務;以長期目標來看,則是在行政和立法部門中,推動如「未來委員會」的相關建制,讓兒少可以更深入的參與到政策推動的過程中。
     
    傾聽兒少的聲音,把兒少當作獨立的個體,強化兒少表意權,我們一起打造一個更好的台灣!

  • crc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2-24 09: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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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給學生再一次機會,教育現場有功過相抵的獎懲措施。但教師對學生進行不當體罰甚至有辱人格的管教措施,這些基本上都是違反CRC(兒童權利公約)學生基本人權。尤其自十多年前實施零體罰政策以來,教師體罰手法就轉變成言語及關係霸凌居多,甚至也有教唆學生自行動手進行互相霸凌。故對於加害人合於比例原則的懲處 , 才能夠導回教育常軌,避免因為功過相抵而造成老師對於合理管教的認知落差,變相形成鼓勵老師認為體罰無關痛癢,反適得其反。體罰的加害者根本不該功過相抵,因此樂見教育部有合於比例原則的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希望有助於教育現場的管理能更符合學生人權。

    (摘)為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教育部近日修法,若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該申誡不得列為「獎懲相抵項目」,且該學年度考績不得列甲等,大幅提高對於教師體罰的課責。

    根據教育部統計,我國校園體罰案件雖逐年減少,但仍層出不窮,一○二年至一○六年高中職以下累計有八三四件體罰案。人本基金會去年也公布問卷調查,約有七成國中生曾看過或受過體罰,其中以公然罰站、罰抄寫等「羞辱性體罰」最為常見。

    但目前教師若體罰學生且受懲處者,考績仍可能列甲等。原因是現行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獎懲同一學年度可「相互抵銷」,意即一次嘉獎可抵銷一次申誡,一次小功可抵銷一次小過。若教師一學年度未受懲戒處分,考績列甲等,可享年功薪晉級及一個月薪的考績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