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為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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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為何 在 施正鋒的冥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3-11 16: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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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邀稿的後半部被教育部判斷不妥,我拒絕折腰刊登,真諷刺
    言論自由及政治包容 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事務暨發展學系教授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去年,電影搞笑呈現蘭嶼達悟族反核抗爭片段,由於揶揄中帶有貶抑的調調、而非不傷大雅,引起原住民族的反彈。根據現有的法規,被侵權的受害者必須是個人,因此,凡是對於族群集體的羞辱,無法透過法律途徑來討回公道。其實,在陳水扁執政期間,民進黨政府曾經嘗試制訂『反歧視法』,卻因為朝小野大無疾而終。此回,時代力量黨團召開公聽會,疾呼『反歧視法』刻不容緩,不過,也有文化工作者舉美國的憲法及判例,質疑此舉是否因此會造成寒蟬效應、侵犯言論自由。
    我們知道,言論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也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言論自由,就不可能有民主。法儒伏爾泰的名言「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大家耳熟能詳,而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1948)、以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也都明文保護。我們由威權統治一路走過來,從黨外雜誌到地下電台,無非要突破國民黨政府對於言論的箝制,當然知道言論自由的珍貴,尤其是自由雜誌鄭南榕因此引火自焚,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大家銘記心頭,不會走回頭路。
    然而,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這也是普世所公認,任何人也不能仗恃言論自由來侵犯別人的權利。事實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揭示:「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另外,該公約第17條規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該公約(第20.2條)又進一步規範:「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換句話說,國家有責任立法保護人民不受不當言論的攻擊。
    誠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1791)就是為了保護言論自由所通過的,特別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只不過,這是原則性的規定。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歷年來的判例,言論自由是受到下列限制:鼓吹會造成明確而立即危險的暴力、不實陳述(含毀謗)、淫穢猥褻、兒童色情、以及羞辱或是攻擊性語言用字。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判例(1942),攻擊性用字不受憲法保障。另外,除非是針對公眾人物的政治諷刺、或是杯葛,如果是會造成個人不舒服的言論,不管是刻意、還是魯莽,也有可能不受保護。至於議者所提Texas vs. Johnson(1989),其實是針對焚燒國旗的抗議,認為屬於象徵性言論而加以保護,那是原則性的規範,並未否定對於特定負面言論的限制。
    就『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務運作來看,對於言論限制有三項要求。首先,簽署國必須立法明確規範、充分告知,以免賦予行政部門過多的裁量;接著,言論限制必須為了保障正當的重大利益,包括個人的權利、以及公共的利益;再來,這些限制是為了達成前目的所必要的,也就是得失必須合乎比例原則,以免連正當的言論都被打壓。

    政治包容與順服的旅鼠
    幾年前,前副總統呂秀蓮對民進黨的初選辦法提出一些見解、並進一步宣布參加2012總統初選,然而,黨內派系對於她的建言不僅冷諷熱嘲、甚至於競相指責為破壞團結,也有毒舌派名嘴譏為鬧局,而少數的年輕黨員還發動勸退的網路連署。言論自由、以及參政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大家多年努力所爭取的,就一個自詡為「民主進步」的政黨,掌有權柄者竟然無法包容黨內有不同的主張,視同制的批判為毒蛇猛獸,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就一個民主國家的選民而言,最基本的要求有三:首先是針對公共議題,對自己的看法有相當的自信;接著,相信自己的參與是有用的;最後,必須能包容社會上的不同看法。然而,我們看到台灣的政治人物,往往以面對外來威脅為由,不管是共產中國、還是國民黨,視內部的異議為毒蛇猛獸,對於桀驁不馴者橫加打壓,這當然是對於民主政治的一大斲傷。由此可見,台灣的民主發展距離成熟的境界,還相當遙遠。
    所謂的包容,就是對於我們不喜歡的人、或是其言行,還是要接納對方有表達的權利;因此,即使是有能力加以壓制,包括以人數進行否決,還是要想辦法讓對方陳述。當面對相當不以為然的立場,我們可以選擇全然擁抱、也可以全盤否決,而包容可以說是一種妥協的態度。就消極面來看,我們不可以限制異議的表達;就積極面而言,我們甚至於要提供有效的公共場域,鼓勵對方勇敢地陳述己見。也就是說,己是對方的見解不同,也有相同的表達權利。伏爾泰的一句名言「我雖然不同意你所說的,不過,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大家應該是耳熟能詳。
    那麼,為何會出現無法包容異議的情形?大體而言,這是一種權威性的人格所作祟,因為認為唯有自己的看法是對的、而別人的不同觀點就是異端,因此,為了保護社會的基本價值、防範對方影響輿論,最佳的方式就是限制言論的傳播,以免他們污染人心、危害社會。在這裡,被封鎖的包含特定人士(包含人格特質)、其訊息、以及表達訊息的權利。
    其實,不管是多大的團體,只要是人相處在一起,即使是兄弟姐妹,多多少少是有不同的看法。我們可以看到,兄弟之間必須維持表面的合諧,一旦嚴父過世,彼此難免為了分家產而翻臉。同樣地,政黨派系為了爭奪地盤,往往也是相互廝殺、你死我活。然而,我們不免納悶,如果大家有同胞愛、同志的情誼,彼此還想要共同相處,難道就不能在相互尊重的原則下,包容不同的觀點?
    名政治哲學家Michael Walzer指出,包容的情況有四種。首先是為了彼此相安無事、避免玉石俱焚,不想翻臉,只好忍耐。再者是沒有把對方看在眼裡,懶得搭理,聽聽放炮就好,當作耳邊風,不要當作一回事。比較正面的思考是尊重對方的權利,再怎麼刺耳,也是要耐性子聽完,這是起碼的風度。最開放的態度是願意傾聽對方,即使是發牢騷,也願意好奇地聽聽看。一般而言,居上風的人應該主動表達包容,更不用說是領導者。
    其實,不包容的態度,除了涉及權利的限制,也是一種情感上的傷害。不管是反唇相稽,一付不耐煩的姿態,還是敬而遠之,都是一種高高在上、不跟你計較的姿態,表達的就是對方不如自己的訊息,這就是一種無形的侮辱,也是暗示對方不受歡迎,當然會讓人感到不舒服。

    結語
    既然無法期待社會自制,不少民主國家都有反歧視的法律,包括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德國、荷蘭、紐西蘭、英國、以及美國等等,而聯合國還特別針對種族、族群歧視,提供各國立法的參考模組。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不可能期待反歧視法可以立竿見影,還必須仰賴教育、以及媒體的努力。至於議者所謂「透過立法限制任何言論,都可能會對言論自由造成難以返復的傷害、且易殃及池魚」云云,很難說不是犯了稻草人的謬誤。
    我們所擔心的是,在排擠異議成為理所當然之後,接下來的,就是利用大家的危機意識,以面對外來威脅為由,在恐懼、以及焦慮交織的情況下,對於不順服者進行排擠、甚至於整肅,進而造成禁聲的寒蟬效應。最後,我們將會看到的是一群旅鼠,在高喊團結的口號之際,集體地追隨英明的領袖,終將盲目地投海自殺,不分中生代、還是年輕的世代。
    最後,我們引用英國政治哲學家Bhikhu Parekh(印度裔、在2000年封爵)的一段話作為結語相互勉勵:
    儘管言論自由是重要的價值,並非唯一的價值,因為尊嚴、平等、不受稍擾或脅迫、社會和諧、相互尊重、以及捍衛個人的名字跟榮譽,也都是過好日子的重心、值得保障。由於這些價值在本質上、或是在特定的脈絡下可能衝突,所以必須取得平衡。
    Although free speech is an important value, it is not the only one. Human dignity, equality, freedom to live without harassment and intimidation, social harmony, mutual respect, and protection of one’s good name and honour are also central to the good life and deserve to be safeguarded. Because these values conflict, either inherently or in particular contexts, they need to be balanc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