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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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護兒童再往前邁進一步 榮幸加入「CRC兒童權利公約師資資料庫名單」 師資資料庫109/07/22更新 -----------------------------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政府積極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權利。 其中,就「認知提升與...

  •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3 22: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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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兒童再往前邁進一步
    榮幸加入「CRC兒童權利公約師資資料庫名單」

    師資資料庫109/07/22更新
    -----------------------------
    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政府積極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權利。
    其中,就「認知提升與教育訓練」項目,國家報告審查委員建議政府應確保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專業人員均接受CRC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公約的一般性原則,所有訓練均應持續監測及評估。

    薇君很榮幸加入!共同為推動前揭教育訓練工作,貢獻一點心力。❤

    https://crc.sfaa.gov.tw/crc_front/index.php?action=content&uuid=5dde6952-0464-4a76-aef5-1620484c5b59

  •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5-27 1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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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表意權」 vs 「囡仔人有耳無喙?」
      
    囡仔人有耳無喙,相信是你我小時候都常聽到的話,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多少都曾聽到長輩這麼對我們說過。
     
    但是,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似乎也讓兒少們,往往變得怯於發表意見,甚至面對權利受損時,不敢、或是不願意站出來捍衛自己。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 首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其中一份兒少報告中指出,其實這樣的觀念,某種程度已經侵害了「兒少表意權」!
     
    台灣社會長期都有這樣的困境,在各種場域中,孩子們失去了完整地表達意見的自由及權利, 即使兒少能夠充分表達想法,大多時候也都不受重視,甚至是被當成「兒戲」。
     
    📖 什麼是兒少表意權?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十二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States Parties shall assure to the child who is capable of forming his or her own views the right to express those views freely in all matters affecting the child, the views of the child being given due we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e and maturity of the child.
     
    For this purpose, the child shall in particular be provided the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in any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child,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a representative or an appropriate body,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national law."
     
    簡單來說,兒少表意權代表的是,兒少應該要有「表達意見」及「被傾聽的權利」,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政府應該透過相關的措施來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提到,兒少表意權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在考量兒少的最大利益之下,相關的權利行使都應該考量到這個原則。
     
    除了表達意見之外,這些意見可能代表一種觀點或經驗,成人在決策過程當中,應該將這樣的意見納入考慮當中。
     
    這個過程,就被稱為「參與」,透過單個兒少或兒少群體行使發表意見權,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而且,參與不只是一時的,而是兒少和其他群體在制定與相關政策和措施時,長期持續的交流。
     
    📖 兒少表意權在台灣
     
    在CRC國家報告當中,行政部門舉出過去政府實質保障兒童表意權的幾大面向,包括: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兒少法》要求機構團體和政府加強兒少參與機制、教育法規對於校園學生代表的設置、司法程序和勞動權益也包含兒少表意的相關管道。
     
    然而這些內容大多是法規層面的陳述,對於實踐和意見表達後的執行狀況,卻沒有多加著墨,同時,也會讓人質疑這些作為,能否引起社會結構的轉變和傳統觀念的變革?
     
    也因此,針對 CRC 首次國家報告的內容,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委員會雖然欣見學校和地方政府納入兒少代表,卻也擔憂社會文化氛圍,是否提供兒少一個自由、安全的發聲環境?
     
    除此之外,國際審查委員也提出幾個建議的措施:
      
    ✔️政府應該研究如何聽取兒少意見
    ✔️加強兒少工作者的培訓
    ✔️透過法規,保障兒少在行政和立法程序中的參與
     
     
    📖 兒少表意權與兒少代表
     
    除了兒少表意權之外,「兒少代表」又是什麼呢?
     
    簽訂 CRC 之後,政府部門也陸續提出相關措施來保障兒少表意權。
     
    在校園內,國教署頒布了學生自治組織運作要點;而在校園外,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則更進一步的保障了兒少代表的身份,讓兒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府的政策訂定過程中!
     
    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都有設置兒少代表的機制,而在立法委員可以監督的中央部門中,從去年,開始召集了「中央兒少代表團」,並且分佈在「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三個編組中。在數十位的代表團中,兒少權益小組又分別遴選了 3-5 位的委員。而這幾位的兒少委員的任期和職權基本上都和成人委員相同,也可以進行提案。
     
    📖 關於兒少表意權,我們還能做什麼?
     
    在先前的質詢中,我就有特別提醒衛福部,今年底行政部門即將發表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我希望國家報告和國際委員的審查,不只是一種宣示,而是台灣兒少權益持續推進的動力!
     
    (可參考5月20日我在衛環委員會的質詢:https://reurl.cc/exQpVL)
      
    社會的進步,往往是緩慢而和緩的,除了制度的變革之外,如何扭轉結構和氛圍才是難題。
     
    舉例來說,在5月20日的質詢中,相關的資料及實際狀況、機構中兒少的困境,部分就是由兒少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包含明確說明機構現狀、待改善的部分,甚至是政策建議等,正是因為他們可能曾是機構的使用者,所以能直接、且真正看見問題所在的建議。這正是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他們的聲音與意見應該被重視、看見。
     
    另外,以校園為例,雖然學生自治的相關規範逐步到位,但是學生自治組織的長期生態,卻非一蹴可幾,如何讓學生勇於參與、表達,都是行政單位可以思考的,校方也應該保持開放的心態,增加學生共同參與校務的管道。
     
    在校園外,兒少代表雖然有了法規的保障,卻還是面臨許多困境。地方政府承辦單位的歸屬問題、培力機構的選擇,都呈現多頭馬車的亂象。而在中央行政單位中,兒少代表的遴選機制、運作形式也頗有爭議。
     
    最重要的是,行政單位究竟如何定位兒少代表?在各項會議中,政府部門真的有把兒少代表的發言當一回事嗎?還是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兒少是國家最珍貴的資產,時代力量作為一個青年政黨,如何讓更多年輕世代的心聲被仔細聆聽?我們責無旁貸。
     
    台灣過去數十年的政策推動過程中,似乎長期忽略兒少表意權的實踐,然而,主權、經濟、司法、環境等這些重要的政策命題,其實全都跟兒少的未來密不可分。
     
    未來,在短期內,我會持續監督相關政策的推行實務;以長期目標來看,則是在行政和立法部門中,推動如「未來委員會」的相關建制,讓兒少可以更深入的參與到政策推動的過程中。
     
    傾聽兒少的聲音,把兒少當作獨立的個體,強化兒少表意權,我們一起打造一個更好的台灣!

  •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27 14: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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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的倒數計時 #您心中有屬意的人權委員嗎?
     
    國家人權委員會預計將在今年正式上路。近期我們也收到一些朋友的詢問,好奇之後可不可以「加入」國家人權委員會?答案是:不行,但是或許可以「選」人權委員!
     
    究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10名委員是如何產生?誰又「夠格」擔任人權委員?公民團體又在這個過程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就讓人約盟來為各位講解一下吧🙋‍♀📣
     
     
    【人權委員的產生方式】
     
    簡單來說,根據立法院在2019年底通過的《制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員將會是一個「7+1+2」的結構,依據以下三種不同的方式產生:
     
    👆 7位「指定委員」:當總統向立法院提名29位監察委員時,指定其中7位監察委員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 1位「主任委員」:當總統向立法院提名29位監察委員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 2位「輪派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從其他21位監察委員中,每年遴派2位監察委員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成員。
     
    因此,前述7+1位人權委員的任期皆等同其擔任監察委員的任期,也就是6年,得連選連任。另外2位人權委員則是依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任期為1年,不得連任。
     
    由於本屆監察委員將在2020年7月31日卸任,這代表立法院必須在5月立法會期結束以前通過新任監察院成員的人事任命案,故我們預期總統府應當會在近期便展開提名的規劃作業。
     
    ➡自由時報,〈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5月施行 監院專案籌備〉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34115
     
     
    【人權委員的資格門檻】
     
    過去《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規定,監察委員必須具備民意代表、司法官、公務員、大學教授、專業及技術人員、政治或新聞文化工作者等任何一種背景資歷。然而,上述六種資格要求顯然不足以應付人權工作所需之專業,因此去年立法院修法時,就特別新增了第七種的資格要求:
     
    「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略)

    七、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
     
    而且,具備這項資格之監察委員人數應為七人,不得從缺。這七位監察委員,也正是前一段所說的七位指定人權委員。此外,《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還為人權委員的人選加上了三個要求。第一,人權委員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第二,人權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第三,總統府在提名人權委員以前,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制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https://reurl.cc/yyqEpO

    ➡《監察院組織法》https://reurl.cc/pDGgz8
     
     
    【徵人啟事】好的人權委員在哪裡?🙋‍♀📣
     
    經過上述說明,可知公民團體雖然不能「加入」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是可以 #積極參與人權委員的選任過程,尤其是從公民團體的實務工作者中,推薦其認為在人權領域上足夠專業適任、且能反映社會多元代表性的候選人,將他們的寶貴知識與經驗帶進國家人權委員會。(註)
     
    作為長期致力推動國際人權標準在台落實的公民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將在未來半年密切關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選任過程。我們懇切期盼,第一屆人權委員皆能具備深厚的人權知識、經驗與視野,在這個關鍵的改革時期,為台灣這一塊重要的人權保障機制打下紮實基礎。
     
    除了對於台灣在地人權情況有深入的認識,我們也希望人權委員有能力將國際上新興發展的人權內涵與工作方法引進台灣,並且系統性地監測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落實狀況。我們也期待未來10位人權委員之間能有妥善的專業分工,確保《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公約皆有專門的委員負責來規劃推動。
     
    因此,人約盟在此也要藉機對各位朋友發出 #徵人啟事,邀請大家發揮「自己的人權委員自己選」的熱血精神,一同參與這個過程。若您心中有浮現任何適合的候選人名單,也十分歡迎與我們分享!!
     
     
    *註: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法條沒有明言,不過根據獨立機關的特性,以及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GANHRI)發布的一般性意見第1.8點,國家人權機構的成員皆是以個人身分履行職責,而非代表其所屬之組織。
     
    另一方面,聯合國《巴黎原則》也要求國家人權機構積極與非政府組織合作,而許多國家的人權機構也為此發展出諮詢委員會、公共論壇或協力網絡等機制,這些都是未來公民團體可以積極影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可能形式。
     
     
    ✍人約盟對法案通過的聲明:https://reurl.cc/6gx2ab
    🔖人約盟官網的NHRI專區:https://reurl.cc/gv17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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