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高雄勞工局申訴電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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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高雄勞工局申訴電話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貝貝漸漸長大,也越來越可愛,現在很會跟人互動,也很會撒嬌,還超喜歡模仿大人的行為,我和大律師每天工作之餘,都很想衝回家,攬她在懷中,好好地讓她磨蹭一番。 如果可以,真希望可以隨時陪伴在她身邊。不過我們兩個人在事務所的工作都很忙碌,我自己則有一些原因,還必須要不時往返娘家,諸事纏身之下,平常白天...

  • 高雄勞工局申訴電話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25 2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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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貝貝漸漸長大,也越來越可愛,現在很會跟人互動,也很會撒嬌,還超喜歡模仿大人的行為,我和大律師每天工作之餘,都很想衝回家,攬她在懷中,好好地讓她磨蹭一番。

    如果可以,真希望可以隨時陪伴在她身邊。不過我們兩個人在事務所的工作都很忙碌,我自己則有一些原因,還必須要不時往返娘家,諸事纏身之下,平常白天都得靠婆婆幫忙帶她,我只能選擇減少晚上的活動,盡量陪在她身邊,晚上也一定要哄她入睡,否則她可能一下子就長大了,因此,和她相處的時光都讓我格外的珍惜。

    但已經沒得抱怨了,我相信許多職業婦女,也在工作與家庭之間奔波,恨不得一下班就可以奔回家中看到可愛的孩子們。

    因此,今天我想來跟大家聊聊,如果妳是個職業婦女,下班得趕著接孩子下課,更想好好的幫家人準備晚上,享受天倫之樂,因此沒辦法或不想加班,老闆可以強迫妳一定要加班嗎?

    首先,先教教大家,我國的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看起來很明顯,非事先經過勞工同意,老闆不能強制要求勞工加班,因此,大家都可以正大光明的拒絕老闆的加班要求。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老闆會在徵人的時候,在廣告上註明「須配合加班」。想想,有時候我們急著找工作,特別是二度就業的女性,往往先有工作再說,無法考慮這麼多,那老闆可以因為這樣的附註就說已經得到勞工事前的同意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徵人廣告只能算是老闆單方面的要求,應徵者即使看到徵人廣告而去應徵,也不能因而就認定主觀上同意了這樣的勞動條件。

    那如果,老闆是在雙方同意開始上班時,要求勞工要簽訂勞動契約,然後在上面註明,需配合老闆的要求加班呢?

    這也是沒有辦法約束勞工的喔!因為像這樣的條款,未註明具體的時間、地點、頻率、工作內容,對勞工來說,其實是很不公平的,我國民法第247-1條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如果妳的老闆要求妳簽訂這樣的條款,並事後要求妳依契約約定加班,妳可以用以上的條文來主張該約定是無效的喔!

    綜合以上所述,倘若雇主堅持違法要妳加班,妳可以提出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或民法的規定,然後向勞工局申訴,要知道,勞基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可是相當重的。

    希望各位媽媽們,都能幸運遇到體貼的老闆,如果是文職的工作,我或許會主動向老闆表示,趕著隔天要交件的話,是否可以帶回家,等小孩睡著以後再加班,總之,又要當媽媽又要上班有多辛苦,我們都懂,大家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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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6/29(六)高雄博愛店14:00~16:00
    108/6/30(日)台中場09: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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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勞工局申訴電話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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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貝貝漸漸長大,也越來越可愛,現在很會跟人互動,也很會撒嬌,還超喜歡模仿大人的行為,我和大律師每天工作之餘,都很想衝回家,攬她在懷中,好好地讓她磨蹭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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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如果妳的老闆要求妳簽訂這樣的條款,並事後要求妳依契約約定加班,妳可以用以上的條文來主張該約定是無效的喔!

    綜合以上所述,倘若雇主堅持違法要妳加班,妳可以提出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或民法的規定,然後向勞工局申訴,要知道,勞基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可是相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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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勞工局申訴電話 在 吹著魔笛的浮士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6-24 17: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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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關遊戲 - 舊文再發】
     
    一如往常,今天在 LINE,在 QQ,在微信,在 Skype 都有人問我,那些因為罷工而被損害權益的人怎麼辦,那些罷工的人難道不應該負責,難道沒有思考過要顧慮別人的便利性嗎。
     
    有人問我:「她們如果覺得空姐 / 護士很血汗,為什麼不換工作呢?」
     
    身為一個擁有自由意志的個體,你要反對,要支持,要無視,那都無所謂,我也沒有什麼干涉的必要。
     
    十二年前,我隻身找公設律師與高雄縣政府勞工局向企業抗爭時,所有同事也都是一樣的態度。
     
    同事:「你如果不喜歡這工作,你就離職嘛。」
     
    同事:「你為什麼要把上班的氣氛弄的這麼差呢?」
     
    勞工局的禿頭:「你就忍耐一下,薪水領完再走不就好了嗎?」 
     
    勞工局的地中海:「我就說你們這些七年級生沒一個有用的,個個都是草莓。」
     
    公設律師:「我看你這贏面不大,要跟資方對打,太難了。」
     
    兩個月後,企業被判定違法,除罰鍰外,還賠償所有員工應得的工資與那些因各種名目被扣除的薪水。
     
    電話就來了,他們紛紛向我道謝,說原來自己被罰這麼多錢都是白罰的,說原來自己有這麼多獎金沒領到,說原來自己的權益都被侵犯了。
     
    五年後,我登入 PTT ,收到一個網友的來信。
     
    「您好,我爬文得知您當年曾經對抗過某某公司而且申訴成功,其實現在我也在這家公司上班,遇到了一樣的問題,想請問您當年.....................」
     
    五年之後再五年,這家公司現在依然在高雄好好的。
     
    我不清楚還有沒有人像我一樣挺身而出來申訴。
     
    但我鄙視那些人。
     
    那些當有人為了自己的權益在戰鬥時,只會冷眼在旁邊說:
     
    「年輕人,要多充實自己的能力,能力夠了以後就是你選工作,而不是工作來選你了。」
     
    「你也不先想想你自己多草莓?」
     
    「自己能力不好只能做這種工作,怪誰?」
     
    總有一天輪到你,或者你的孩子們。
     
    而到時候,你會希望,週遭的人會願意幫助你,支持你。
     
    而不是站在軌道旁對著你說,要死趕快去死,我還趕著搭火車回家呢。
     
    「但是,我的權益真的受損了嘛!我的假期!我的錢!」
     
    公司以專案時程緊迫為由扣假時,有對主管喊過這麼大聲嗎,還是鼻子摸摸繼續做,五年後對別人說:「我當初也是這樣熬過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