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餐廳勞動契約範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餐廳勞動契約範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餐廳勞動契約範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餐廳勞動契約範本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客電台:我的創作不是我的?著作權要這樣談! —— #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XWl9Eg 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周逸濱律師 前陣子有一個知名連鎖餐廳請文創公司設計一個 Q 版商標,後來,文創公司負責該案的設計師,跳槽到餐廳任職,餐廳將設計拿去申請商標,設計師也把商...

餐廳勞動契約範本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9:09:20

#法客電台:我的創作不是我的?著作權要這樣談! —— #法客電台更新了 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周逸濱律師 前陣子有一個知名連鎖餐廳請文創公司設計一個 Q 版商標,後來,文創公司負責該案的設計師,跳槽到餐廳任職,餐廳將設計拿去申請商標,設計師也把商標設計繪製於餐廳的其他產品。 文創公司發現以後...

  • 餐廳勞動契約範本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7 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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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客電台:我的創作不是我的?著作權要這樣談!
    ——
    #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XWl9Eg
    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周逸濱律師

    前陣子有一個知名連鎖餐廳請文創公司設計一個 Q 版商標,後來,文創公司負責該案的設計師,跳槽到餐廳任職,餐廳將設計拿去申請商標,設計師也把商標設計繪製於餐廳的其他產品。

    文創公司發現以後,就控告該餐廳侵害著作權,主張設計師創作商標的著作權屬於文創公司,結果也告贏了。

    但是為什麼設計師創作的成品,會歸屬於文創公司呢?

    原則上,基於「創作完成主義」,在完成的當下,創作者擁有成品的著作權。照著這個邏輯,在這個案例,理論上著作權應該歸屬該名員工,但為什麼文創公司可以主張著作侵權呢?

    這個問題的爭議是,公司聘僱設計人員製作商品包裝或者設計,在設計人員離職後,把相同東西帶到其他公司使用,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 身為員工就沒有著作權嗎?

    著作權原則上是由創作者取得,但在僱傭關係中,可以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可以約定著作人是公司或員工,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一般員工在勞動契約沒有著作權歸屬約定時,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著作人是員工,但著作財產權人是公司。因此,假使設計師受雇於公司,但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公司,員工如果要重製、改作等,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疑慮。

    ➤ 若公司外包設計項目給其他廠商?

    如果今天公司不是請員工創作,而是個案發包給其他團隊或委外設計師時,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也可以由契約約定歸屬。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時,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外包的設計師,業主只能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方式很自由,可以約定著作人為何人,也可以約定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因此可能會有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同的情形。

    那麼,實務上有哪些常見的著作權歸屬約定模式?怎麼談判及授權才不會踩到地雷?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進來聽這一集,你就會知道:https://reurl.cc/XWl9Eg
    ——
    【重要精彩重點】
    ✓ 知名連鎖餐廳商標事件,涉及什麼著作權爭議?
    ✓ 僱傭關係中的創作,及公司外包設計給其他廠商,著作權各屬於誰?
    ✓ 實務上著作權歸屬約定合約範本
    ✓ 智財權常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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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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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法律通
    #法客電台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白話文

  • 餐廳勞動契約範本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03 11: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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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聽一些朋友說,零售業的生意越來越差,特別是開餐廳的,有幾位已經認輸熄燈,還有一些則是在苦撐,想起以前自己和老公在擺夜市的時候,生意好辛苦,生意不好煩躁,做生意的人,真的是沒有放心的一刻。做老闆的一旦生意不好,第一個想到的就是節省成本,最近看到了一個案例,老闆因為訂單大減,決定把工廠從台北遷到桃園,節省廠租,然而,對員工而言,交通跟時間成本卻增加了,那麼,究竟誰該讓步呢?其中一位員工甚至因此向法院提出,要單方終止和老闆的勞雇關係,並要求老闆支付資遣費,對於這樣的緊張關係,我們事務所的律師特別給老闆與員工不同的建議。

    在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列出五款所謂的「調動五原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能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而且要符合下列幾個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我們建議老闆們:
    在經營事業有需要調動勞工的工作職位或環境時,應該考量被調動的勞工狀況本身對調職適應的可能性,在合理範圍內,也應提供勞工一定的協助,或是在擬定調職政策時,讓勞工有參與的機會,才可以避免爭議。

    給勞工的建議則是:
    若遭到公司調職,而本身無法勝任時,可以要求雇主提供一定之協助,若雇主的調職違反勞基法時,可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遇到不合理的調職,建議員工們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宣示自己的權利,否則有一天要打官司的時候,就沒有證據自己是不同意調職的喔!

    只要在下面留言「我想要存證信函範本」,律師娘就會私訊給你,也歡迎分享給朋友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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