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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62條之1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近年來,由於社群網站的蓬勃發展,改變了過去以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作為資訊傳播的主要方式。而隨著社群興起,各政黨、政治人物甚至政府機關也紛紛投入社群經營,希望能透過網路與民眾互動,促進人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
投入社群、與民眾互動本應是一樁好事。然而,政府單位透過公務預算進行政策宣導的同時,仍應恪守行政中立原則。2017年,農委會曾被質疑挪用「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標案」的1450萬元預算,執行「加強農業訊息因應計畫」,並由「春露」公司得標,進而被質疑有「養網軍」的嫌疑。而監察院事後出爐的調查報告也指出,農委會不當挪用「第二預備金」與「農損基金」從事政策宣導。
類似的案例也包括近期因多起運安事故而成為眾矢之的台鐵,日前遭立委踢爆挪用工程管理費1550萬元委外行銷。
政府機關擅自挪用業務經費,形同拿人民的納稅錢來行銷,已是相當離譜的行徑。更糟糕的是,這些透過外包的公關公司,動輒透過帶風向的方式企圖引導輿論,導致社群網路上進行理性討論的聲音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只有不同立場的民眾彼此叫罵,著實令人擔憂。
有鑑於此,立法院近期審議《#預算法》第62條之一款,明定政府編列預算於網路媒體等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該法案也於18日三讀通過。
時代力量認為,透過法制揭露政府的政策宣導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未來在政策議題的討論上,還是要回歸到實質討論,讓社群媒體有機會成為理性討論政策議題的乾淨空間。
預算法第62條之1 在 Newtalk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法院初審通過「1450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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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62條之1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公設基金會進行政令宣傳,長久以來都用直接置入行銷,或以獎補助間接壟斷言論。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政府涉及新聞置入性行銷應明確標示為「廣告」,而不應使用「廣編特輯」、「專輯」、「專題」等名稱。就是要避免以人民納稅之經費,用於推動政令而對人民進行洗腦。早於馬政府時代,第四屆吳豐山監察委員100財調0137調查案,就曾具體糾正在案。蔡政府掌政以來,全面掌握行政、立法、司法之後更是變本加厲。人民沒有言論自由,社會大眾失去了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