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tepad67 (145×154÷D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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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請問離職1個多月復職,年資&特休的計算?
時間Thu Jun 14 23:06:45 2018
「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因故」,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
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之合意而成立。
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
勞基法第十條所稱「因故停止履行」,不包括終止契約,
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如有終止契約情形,另再受僱者,
係成立新勞動契約,其工作年資自應重新計算。
簡單說,不定期契約勞工有終止契約情形,
不論資遣、離職、解僱、退休或其他終止契約事由,亦不論中斷期間多久,
經僱主再僱用者,應係成立新的勞動契約,其工作年資係重新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八六七號函
勞工自請離職,原有勞動契約已經終止,未滿三個月再進入原公司服務,新勞動契約已成
立,其年資如無合併計算之約定,自應重新起算,而無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適用。
也就是你可以談,但依法不行...
※ 引述《aidylUranus (噗噗)》之銘言:
: 如題,想請問前一個多月自請離職,最近復職,
: 年資&特休可合併計算嗎?
: 今天人資是跟我說年資&特休都要重算~是要依公司規定嗎?
: 復職前忘了問這個問題了~
: 在網路有看到此法條
: 勞基法§10: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有爬一些網路文章,但日期都較舊
: 可合併計算(O)
: 20171027律師建議合併
: 20160506有法院判決意旨
: 跟不可合併計算的文章(X)
: 20130510ptt歸零&跟公司談都有
: 20100626歸零
: 請問這個問題有確定的法令依據(§10)讓我可以跟人資談嗎?
: 或是要再跟公司談?或是必須照公司規定?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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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上初中的時候,教數學的女老師就告訴她說:以後長大找男朋友要找腳比較大的。
為什麼呢?
小美疑惑地問到。
數學老師推了下眼鏡說:因為小角對小邊,大角對大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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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idylUranus: 感謝你的回覆! 我也有看到這段文字 06/14 23:27
→ aidylUranus: 但又有查到曾有法院判決依據離職也算因故停止? 06/14 23:28
→ aidylUranus: (法院實務採擴張解釋)? 06/14 23:28
→ notepad67: 那你就去告啊,告你現在的公司,看他要不要讓你合併 06/14 23:35
→ notepad67: 你看判決下來前,你能不能還在公司活著 06/14 23:35
→ notepad67: 你應該先協調看看,如果不行就找更上級的協調 06/14 23:39
→ notepad67: 不然你拿這些判例給人資看,只會被討厭吧 06/14 23:39
推 aidylUranus: 感謝你的建議,但不想走到告這一步,想先談 06/14 23:41
→ aidylUranus: 之前公司晚報勞保一個月我就貼勞基法給人資看 06/14 23:41
→ aidylUranus: 應該就已經被討厭了@@ 06/14 23:41
→ cm1241: 這不是本來就公司願不願意認定嗎?是要告公司什麼? 06/14 23:43
→ notepad67: 晚報勞保是違法,合併年資是公司福利,性質根本不同 06/14 23:46
→ cm1241: 既然是自請離職再回去,也要看是公司叫你回去(比較可能認 06/14 23:47
→ cm1241: 列年資),還是你自己回去的吧!要談也是回去前談不是? 06/14 23:47
推 aidylUranus: cm1241公司找我回去,對 沒有先跟公司談 06/14 23:50
→ cm1241: 那公司找你回去,你當然跟公司談啊,談不攏就走人就是, 06/14 23:56
→ cm1241: 我覺得這個拿法例來跟公司談...?除非你很肯定你引用沒問題 06/14 23:56
→ cm1241: ,不然很容易黑或談崩 06/14 23:56
推 aidylUranus: 可是已經進來了@@ 謝謝你的建議! 我會想清楚再講 06/14 23:59
→ cm1241: 進去了就是跟主管談,說發現年資沒合併到,能否請主管協助 06/15 00:01
→ cm1241: 處理,真的公司談崩,要嘛認了,要嘛走人,被找回去還不認 06/15 00:01
→ cm1241: 你的年資,這公司有什麼好待的 06/15 00:01
推 aidylUranus: 好的,我會再跟主管談,謝謝你的建議!! 06/15 00:11
→ lingerptt: 只要它需要你,hr會配合處理 06/16 09:58
→ dds7788369: 什麼叫要你回去又不認年資,事實上已經依程序離職,也 06/16 16:10
→ dds7788369: 等同雙方勞動契約結束,人家認不認在於「願不願意」 06/16 16:10
→ dds7788369: 而不是「合不合法」,樓上那位怎麼不乾脆說公司找你回 06/16 16:10
→ dds7788369: 去又不養你全家順便外加專車接送,這公司還有待的必要 06/16 16:10
→ dds7788369: 嗎? 什麼都當人家應該給你的,怎麼不自己投資創業當 06/16 16:10
→ dds7788369: 老闆看看遇到這種要求感受是如何?既沒壓榨年資也沒苛 06/16 16:10
→ dds7788369: 刻計算還能被這樣形容,看樣子台灣慣老闆跟慣員工比 06/16 16:10
→ dds7788369: 例差不多 06/16 16:10
→ dds7788369: 有時候看到這種奇葩回應跟亂鼓舞的方式真的覺得很可 06/16 16:11
→ dds7788369: 笑 06/16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