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集會遊行法修法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集會遊行法修法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lanetsai (Alane)看板FuMouDiscuss標題[閒聊] 集會遊行法修法草案整...
集會遊行法修法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7:12:47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其實是為了戒嚴存在?】 嗨大家,今天過的好嗎? 等等要除夕夜了,親戚的問候你準備好接招了嗎?在接招之前,讓我們用憲法的故事來複習一下憲法,讓你等等更有勇氣來面對親戚ㄅ 這是一件發生在 1979 年的故事。 �- �▪「高雄橋頭事件」縣長要被抓走 就在 1979 年的前天...
http://go.shr.lc/1nfSk76
昨天下午把兩岸協定整理完,不知不覺就順便做出來了(遮臉)
不過因為跟這個版的相關性沒那麼強,所以是閒聊不是分享,
這篇內容也真的是閒聊,雖然可能是有些人會看到頭痛的閒聊
(懶得看的話,下面其實看彩色字就好了)
這檔案就算這次不拿出來討論,8個月內也總是會用到的
原因就在718釋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8
雖然大家大概都知道718釋憲這件事了,不過因為常常還是會看到有人弄錯
再強調幾個重點
1.集會遊行法本身沒違憲,現行集會遊行法的其他條,基本上也已經通過釋憲這關了
雖然已經是民國87年的事了,不過當初有另一個針對集遊法的釋憲案445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當初爭議點可是"整個集會遊行法",結果除了兩三條被判定違憲立即失效外
很多到現在還在用的法條一個都沒被判違憲,不過有個遠因倒是留到了釋憲718才爆發
就是這次釋憲718的"偶發性集會採許可制"問題
當初的解釋文是這樣寫的
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
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
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結果15年過去了,法條還是沒改到這,718總算是一口氣除掉了這放置多年的問題
這就是第2點
2.許可制沒違憲,違憲的是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翻譯:緊急性及偶發性及集會遊行不應該用許可制
這裡真的不能看法條了,為什麼呢,因為只看違憲後將會失效的部份會很恐怖
以第9條來說,違憲的條文是 "第九條第一項但書"
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拿掉但書之後變成
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看起來不就變成緊急性集會也要6天前申請了,
當然不是這樣,而是要回來看理由書,
有明確指出"許可制應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
3.在104年1月1日之前,違憲條文未失效
雖然政府通常還是會避免使用違憲條文執法,
是真的,正常沒事不會有人想自找麻煩去捅公然違憲這個蜂窩
但是如果他真的要用未失效條文執法,
你也只能罵他,他法律上還是勉強站得住腳
所以我們終於回到這篇的主題了
政府一定會盡可能在明年1月1日之前讓集遊法修法完成
原因也不單純是因為被判定違憲,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說部份法條失效後,就一定要在期限內修法
而是因為,當那些法條失效之後,警方在某些地方會很難執法
所謂的某些地方,當然就是最近很常會碰到的"緊急性、偶發性集會"
簡單說
集會遊行需要經過許可,除了"排除項目"->集會遊行未經許可,警方可命令解散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這就是目前警方的無敵條款
警方認定你是集會遊行,而你沒有經過許可,警方就可以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但是釋憲排除了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適用
所以釋憲後,當你屬於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時候,警方無法因為你沒申請而命令解散
(當然這個"釋憲後"的精確日期要等到明年1月1日失效而尚未修法後)
警方還是可以用其他理由命令解散,但都必須滿足"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這個要件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例如上次的行政院,確實滿足了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所以即便在釋憲法條失效後,採用緊急性、偶發性集會,警方仍然可以命令解散
(至於暴力鎮壓那部份不是這篇要提的)
這篇好像拖很長了,剩下真的要閒聊了
目前所有的修法方向都是指向報備制
而這幾個修法版本都早在718釋憲之前就送出了
除非不要臉黨團真的敢提一個針對違憲法條的修正版本出來
否則一旦修法,一定會改報備制,而不是現行的許可制
雖然報備制也有假報備制,像行政院那個版本就被人說是強制報備制
沒報備一樣可以命令解散,很多部份就只是把許可改報播,甚至還更嚴
主要差別是少了許可制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這點,
嘛,那個可以等真的修法時再來討論
而且713的釋憲理由書有說到
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
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
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等到修法時,這理由應該能發揮作用
未來對於偶發性、緊急性集會的規定還有得爭
說到這報備制,雖然是學外國的制度
不過近10年來說,有個人倒是很推,就是現在坐在總督府裡的那隻水母
2006那時候,倒扁風氣正興,KMT於是開始推集遊法改報備制
到了2008政黨輪替之後,發生了陳雲林事件,促成了野草莓學運要求修改集遊法
對了,我不知道大家怎麼看當年的野草莓學運這件事,
有一點是千真萬確的,釋憲718是野草莓學運最後導致的副產品
當時水母是這樣說的
2008年11月11日 03:28 中廣新聞網
馬英九總統11號首度回應學生團體要求集會遊行法要修法的訴求,馬英九說,
他在競選時就主張把集會遊行法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不過他表示,集會遊行
一定要和平理性,否則不管是藍是綠,只要違法就一定取締。
然後3年又過去了
2011年,準備選總統時,這件事又被提出來了,他還是贊成集遊法改報備制,
但是在立院的法案,卻一直被KMT黨團杯葛
2012年3、4月,鄭麗君等30人跟台聯黨團相繼推出了修法草案
2012年5月10日,發生了最近某些人很喜歡拿出來講的"陳其邁20秒事件",
兩個版本被送出內政委員會準備二讀,引發KMT立委不滿,鬧得還蠻大的
後來結果好像是等待朝野協商,所以還卡著沒到二讀
2012年5月24日,行政院終於送出了修正草案,就是現在看到的這個政院版
可是之前兩個草案的事情也還沒解決,拖一拖會期就到了,
結果就是三個草案現在都卡在內政委員會
(對,跟服貿、監督條例,還有那個月底要部份失效的都更條例一樣,都是內政委員會)
目前三個版本的草案都已經堆在內政委員會快2年了,沒人拿出來談
這次718釋憲,勢必得逼他們把年底前這案子拿出來談
不過那也是上面3個案子之後的事了
大概等9月那個會期才會開始趕期末考吧
另外等等晚點,
我會PO一篇針對今天台北市警局回復公投盟申復新聞稿的解讀
可以稍微期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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