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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損害賠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隱私權損害賠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販毒靠乖乖就不會被警察抓嗎
2004 年,故事主角 A 找 B 買海洛因,並約在高雄市某個遊戲廠內交易。到了遊戲場,海洛因裝在全家便利商店塑膠內的盒子裡,而盒子上放了一包乖乖掩護。
然而,他們的交易早就被警方掌握,A 在準備上交流道的時候就被警察攔下來,然後找到那包用乖乖掩護的海洛因。
過沒多久,B 找了他另一位客戶 C,叫他再買一塊海洛因磚。但在當天晚上,警方在岡山找到 B。
C 因為找不到 B,覺得出事了,於是開始分裝海洛因,並交代他的幾個手下,分裝在禮盒或乖乖桶內。在交代完畢後 C 馬上搭飛機流亡泰國曼谷,然而他在泰國時也不安份,哄騙在當地旅遊的台灣遊客幫他運毒回台灣。
當然,計畫還是失敗了,C 良心發現,為了不要波及無辜,決定回台灣投案,包括裝在乖乖桶內的毒品都被警方查獲。
後來,C 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而乖乖也被法院宣告沒收。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管是在毒品上放乖乖,或是裝在乖乖桶裡,毒品都會乖乖給警察抓。
當然,也不排除他用錯顏色的乖乖,但判決書沒有提到乖乖的口味,所以我們也無從查證。
——
另一個故事,住在嘉義的 A,某天在魚市場偷了某攤位的海瓜子,被抓到以後,卻供稱他拿的不是別人的海瓜子,而是他裝在綠色乖袋子裡面的 200 萬元現金。
然而,綠色乖乖袋子要怎麼裝錢,被告每次說的都不一樣,而且監視錄影帶也沒拍到被告拿著綠色乖乖袋子。綜合其他證據,後來還是被法院判決成立竊盜罪。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把責任推到綠色乖乖上。
——
2019 年,一名綠島監獄的受刑人告了行政院。
他認為,大法官曾經作過解釋,即使是受刑人,也有書信秘密的保障。行政院發了兩個函件給他,卻以綠島監獄為收件人,使得綠島監獄可以拆信檢查,破壞了他的書信隱私秘密,認為行政院應該依照國家賠償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他請求行政院賠償他一包香辣口味的乖乖。
然而,被告只是泛泛的說行政院亂寄信害他隱私權被侵犯,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此被法院認為顯無理由而判決駁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紅色的乖乖真的沒用(欸)。
——
#法律白話文運動 #乖乖
隱私權損害賠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GPS 掌握的了人的行蹤,卻掌握不了人的心】
▍ 事情是 John 的
金控王子 #林知延 與金控公主 #吳欣盈 結婚後不久,林知延就因為雙方產生爭執而對婚姻產生危機意識與不安全感,於是詢問律師該怎麼做。
律師建議可以先委託徵信社跟蹤吳欣盈,林知延覺得很棒,就授權律師幫他委託徵信社(題外話:這間公司叫作「你是神」,這名字真D太炫砲了)進行跟蒐。
原本採取一人開車一人跟拍的方法,後來改直接在吳欣盈的車上安裝 GPS,輕鬆掌握他的作息跟行蹤,是不是很方便呢?
方便歸方便,卻是要付出代價的。
吳欣盈的司機發現被人跟蹤之後,林知延等人偷裝 GPS 的事情也曝光了。
刑事部分,林知延、徵信社業者及律師以違反 #妨害秘密罪 被起訴,一審都判無罪,二審逆轉全部有罪,二審判決後來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更一審則判全部有罪。
吳欣盈說:「我終於得到應有的公道,雖然贏了官司,但我也失去了婚姻。什麼是輸?什麼又是贏?」
▍ 裝 GPS 跟監有沒有違法?
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一個在各國都曾經出現爭議的問題。
刑法禁止我們 #無故 以電磁紀錄竊錄別人 #非公開 的活動、言論、隱私部位。法院表示,懷疑配偶外遇而監控對方,並不是正當理由,當然屬於 #無故。
電磁記錄則是指用電子、磁性、光學或類似的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的紀錄,GPS就算是一種電磁紀錄。
至於什麼叫作 #非公開的活動?法院認為是指活動者「主觀上」不想讓別人知道,而且「客觀上」也藉由了環境或設備去確保隱密性的活動。
那麼 GPS 到底是不是竊錄別人 #非公開的活動 呢?有人說:「車開在公共道路上,車的行進本身就是公開的啊!GPS 是裝在車外,並沒有錄音功能,我又不是偷看你在車內幹嘛,只要有你車牌號碼,別人當然就可以認出在路上跑的是你的車啊,哪有什麼隱私權被侵犯可言。」
也有人說:「這不一樣!雖然車的行進是公開的,但路人只能知道『你看我國小同學媽媽的車半夜一直在情趣用品店外徘徊欸!』」
「而且比起單純人力跟監,使用 GPS 可以更精確掌握活動者的出發地、目的地還有完整的行蹤,還不受時空限制,甚至可以藉由大量的位置紀錄去分析你這個人的生活作息!!!簡直被摸透了簡直。」
看到大家為了短短「非公開的活動」幾個字的意義吵來吵去,你就可以知道為什麼有的法官判無罪,有的法官又會判有罪了。
▍律師做錯事,事務所一起承擔
剛剛講的是刑事部分,吳欣盈其實有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追究民事責任,而法院認為這名律師委託徵信業者侵害了吳欣盈的 #隱私權,導致他精神上痛苦,這樣的 #侵權行為 應該要負 #損害賠償 的責任。
法院說這名律師是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自行接洽客戶、代表事務所與客戶成立 #委任契約,就像公司裡的董事一樣,因此如果出了包,事務所也應該要就律師捅出的簍子負責,最後判律師及事務所 #連帶賠償 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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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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