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降調 免經甄審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降調 免經甄審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lackmaple (吸引力法則)看板Examination標題[考題] 102退除役三等 考...
102退除役三等 考銓制度 第三題
張三現任甲機關A單位司長(簡任12職等,係該單位一級主管)職務,
因配合首長異動關係,
張三可否自願降調為A單位或其他單位專門委員職務(簡任第10至11職等)?
嗣後B單位副司長職務出缺,張三可否優先陞任或免經甄審程序直接調任該職務?
前面降調部分依任用法第18條解即可
但我有疑問的地方是張三是否可以免甄審?
老師上課的說法似乎是
只要曾擔任過第一項所列的職務,之後不論調任何職務就可免甄審
所以張三可免甄審擔任B單位副司長
但看陞遷法第10條第2項看不太出來是只要"曾經"擔任過就算,
還是必須是現職擔任那些職務才能免甄審?
有看過公職王關於這題的解答
它的答案是解張三不能免甄審
跟同學討論過,大家也意見分歧囧
於是就PO上來想問問大家的想法
這題究竟是不是可以免經甄審?
謝謝回覆^^
附上 陞遷法第10條 條文
I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
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II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
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辦理甄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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