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qe123456z (我愛喬喬=U=)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法因果關係問題
時間Tue Apr 26 22:53:43 2022
想請教大家關於刑法因果關係問題
同樣一題題目,紀綱和旭律師的推論結果不一樣
我自己的想法:
針對題目中對於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裡面下毒
居然被來訪的A吃下,應該有客觀預見可能和注意義務的違反
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但是紀綱老師的解題書是甲對A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旭律師的解題書則是甲成立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不知道是我的觀念哪裡出問題了?
麻煩指點迷津,謝謝 ><
還有我買旭律師的刑法解題書,有發現一些錯誤
不知道有沒有人買這本也有發現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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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mehame: 這篇有討論到這個爭點 旭律師也有出來回答 04/26 23:34
推 EOMing: 這題就擇一因果關係摻打擊錯誤, 04/26 23:36
→ EOMing: 一行為實現對丙的殺人未遂及對A的過失致死,為想像競合, 04/26 23:36
→ EOMing: 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處斷。 04/26 23:36
推 EOMing: 看了樓上D卡連結,旭有重解題。 04/27 00:11
→ EOMing: 不過旭原擬答的結果歸責,有地方不是很瞭,無法預料另有 04/27 00:11
→ EOMing: 丁下毒,跟A會死亡有何干?說理上應該是無法預料A會來吃 04/27 00:11
→ EOMing: (紀的說理),但這講話也是很科科,最好法官大人會採,雖 04/27 00:11
→ EOMing: 然別人的東西一般人不會去偷吃,但彼此認識的人不會好友 04/27 00:11
→ EOMing: 分享嗎? 04/27 00:11
推 EOMing: 再審題一次,印象理論的著墨甲將掺足量致死劇毒的巧克力 04/27 00:24
→ EOMing: 送至丙公司(丙之支配範圍)該當著手,似乎也是本題的給分 04/27 00:24
→ EOMing: 重點...XD 04/27 00:24
推 Kamehame: 我應該會先寫(一)甲對A可能成立殺人既遂 然後在這裡 04/27 00:51
→ Kamehame: 先提一下擇一因果是採修正因果關係 所以甲對於死亡的結 04/27 00:51
→ Kamehame: 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關係。但甲主觀上對A沒有殺人故 04/27 00:51
→ Kamehame: 意 所以不成立殺人既遂。 04/27 00:51
→ Kamehame: (二)->因為甲對A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但主觀不該當 所以 04/27 00:51
→ Kamehame: 接下來討論過失致死罪 04/27 00:51
→ Kamehame: 結論是成立 04/27 00:51
→ Kamehame: (三)而甲對丙則是主觀該當但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所以 04/27 00:51
→ Kamehame: 討論殺人未遂 04/27 00:51
→ Kamehame: 但我刑總真的沒很強 希望各位鞭小力一點 04/27 00:51
→ Oranger: 李允呈的解題書是解等價客錯、殺人既遂 04/27 00:58
→ Kamehame: 我思考流程是這樣 但這個是把打擊錯誤當成因果歷程錯誤 04/27 00:59
→ Kamehame: 的寫法 而不是通說的具體符合說(我自己是覺得具體符合 04/27 00:59
→ Kamehame: 說很像在背公式所以不太愛用) 04/27 00:59
→ Kamehame: 啊抱歉條號寫錯 應該是271 04/27 01:00
推 Oranger: 駱羿課本亦是解等價客錯、殺人既遂 04/27 01:05
推 t0438606: 這題甲對A有間接故意成立殺人既遂 04/27 01:06
推 Kirihime: 現在問題核心在於到底是打錯、客錯,還是因果歷程錯誤吧 04/27 08:32
→ Kirihime: ,擇定的問題不同相應的寫的方式也不同,如果客錯,根本 04/27 08:32
→ Kirihime: 就沒有過失的問題,因為還是有對A的故意,如果是打錯, 04/27 08:32
→ Kirihime: 則需討論有無預見他人吃掉的可能,甚至你也要寫說,因為 04/27 08:32
→ Kirihime: 丙是商業人士,有應酬需求,基本上能預見給別人吃的情形 04/27 08:32
→ Kirihime: ,因此自始就有擇一故意也未嘗不可,傾向不解因果歷程錯 04/27 08:32
→ Kirihime: 誤,因為本題結果完全發生在不同人身上,不符合因果歷程 04/27 08:32
→ Kirihime: 通常是在處理打對人但方式改變的問題 04/27 08:32
→ Kirihime: 所以前提要件是:先決定甲的故意個數,如果對複述人有故 04/27 08:36
→ Kirihime: 意,則有擇一故意,不用討論錯誤,直接論有殺人既遂和殺 04/27 08:36
→ Kirihime: 人未遂,如果只對丙有故意,則論是客錯或打錯,本題寄出 04/27 08:36
→ Kirihime: 後已經著手,才遭遇變故,應往打錯方向處理,而丙為商業 04/27 08:36
→ Kirihime: 人士,這種好東西應酬的可能性很高,屬於客觀得預見,但 04/27 08:36
→ Kirihime: 依題示主觀上好像沒有預見,所以也不成立過失,最後只成 04/27 08:36
→ Kirihime: 立偽造署押、對丙殺人未遂、對A不成立犯罪,以上初解 04/27 08:36
推 swgun: 在未遂裡面討論擇一因果關係根本奇怪 結果就已經不發生了 04/27 09:10
推 Kirihime: 回樓上,是奇怪,但你不提到,就虧啊,因為題目很明顯就 04/27 09:26
→ Kirihime: 是要你點出來,爭點在那有配分,還是有寫就有分,你要不 04/27 09:26
→ Kirihime: 寫嗎?或者說,如果你堅持覺得在未遂討論會很奇怪,那可 04/27 09:26
→ Kirihime: 以放在過失那部分啊,反正你確定有因果,但無預見可能而 04/27 09:26
→ Kirihime: 無過失,還是均討論到了 04/27 09:26
推 AnthraxTKill: 把對A的部分盡量解成過失致死,再討論擇一故意比較 04/27 10:03
→ AnthraxTKill: 保險 04/27 10:03
→ AnthraxTKill: 寫錯,是擇一因果關係 04/27 10:04
推 sofina426: 天啊!這題看似簡單,沒想到這麼難Qq 04/27 10:14
推 aaaa4122: 是等價客錯 你已預期吃到巧克力的人會死 04/27 10:32
→ aaaa4122: 而且過失犯沒有間接正犯… 04/27 10:39
→ Kirihime: 回覆樓上,如果你寫法是「反正吃下去的會死」那就比較偏 04/27 11:32
→ Kirihime: 擇一故意,便不會有錯誤喔,因為自始就是要讓吃下的人死 04/27 11:32
→ Kirihime: ,行為人故意未特定於某人 04/27 11:32
→ Kirihime: 另外,本題怎麼會有間接正犯的問題,這種題型,寄東西給 04/27 11:33
→ Kirihime: 人,學理上叫做隔離犯,遠程控制因果進行,無涉間正問題 04/27 11:33
推 swgun: 回樓上 我的話先討論既遂 擇一因果 04/27 17:57
→ swgun: 至於故意部分 我會認為下毒送甜點 具備不確定故意 04/27 17:57
→ swgun: 退步討論 若不具故意 未遂 行為已著手 04/27 17:57
→ swgun: 最後討論對A的276 故意跟過失不一定互斥 04/27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