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因果關係客觀歸責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因果關係客觀歸責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wawn (tenderness)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客觀歸責理論時間Tu...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在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8:16:17
文非常長,沒耐性不要看 二訪磺溪溫泉,遇到一個令我渾身發麻的男子,大致上就是拿著手機猛靠近我,想偷拍照片。從他靠近我的時候,我立刻緊繃的想保持距離,不能做什麼的我,就只能躲…為了拉開與他的距離,甚至直接掉進跟冰水一樣的溪水裡😶,爬上岸穿上浴巾衣他還是想拿手機拍照,最後被 @esther__ys 大...
^^
如題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萬分感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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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的邪惡出現在絕對的純真身上,
因為善良,所以不能了解邪惡的本質,
喜樂來自於痛苦,勇氣來自於絕望,擁有一切來自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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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6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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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nband (菊)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客觀歸責理論
時間: Tue Apr 29 12:49:32 2008
※ 引述《hwawn (tenderness)》之銘言:
: ^^
: 如題
: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3.在實現法所不被容許的風險之後
還要確認結果的發生是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才能歸責在你身上
具體來說=>檢驗結果是否屬於他人自我負責或被害人自我負責的領域
他人自我負責:例如甲的失火行為,造成消防隊員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是消防隊員
專責負責的領域,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不可歸責。
被害人自我負責:例如甲對乙下毒藥,後悔了送醫,醫生欲給乙解藥,但乙拒絕不吃
而死亡,這是被害人出於自主意識而決定自己的危險行為,基於自
我負責原則,結果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不可歸責。
有錯請指正
: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 萬分感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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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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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rliner01 (縱欲與虛無之上)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客觀歸責理論
時間: Tue Apr 29 13:52:24 2008
※ 引述《hwawn (tenderness)》之銘言:
: ^^
: 如題
: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 萬分感謝啊!!!
客觀歸責理論中不被容許的風險實現,但例外不可歸責於行為人的情形
跟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規範目的一樣
也是在限制條件理論所造成的結果原因牽連過廣的情形
換句話說相當因果關係所要處理的其實不是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
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到底需不需要歸責
只是後來發展的客觀歸責理論比相當因果關係更加細緻化罷了
舉例而言
甲乙各自在丙的飲水中下毒,但劑量皆不足以致命,丙飲用後
因劑量累積後致命死亡。
1.依條件理論,若沒有甲乙的下毒行為則丙不會死亡,故甲、乙
的下毒行為與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2.依相當因果關係,根據經驗法則,不論是主觀或客觀範圍內之
事實判斷,甲或乙下了不足劑量的毒,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
造成丙死亡的具體結果,故丙的死亡可認為是偏離常規,甲或
乙下毒的行為並非丙死亡結果的相當條件。
3.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乙的下毒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且此風險實現於丙死亡的結果之中,但丙的死亡結果是出於
甲、乙分別下毒而累積足以致死劑量的反常因果歷程而發生,
因而欠缺客觀歸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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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4.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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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lung (be a 仁波切)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客觀歸責理論
時間: Wed Apr 30 15:28:32 2008
※ 引述《berliner01 (縱欲與虛無之上)》之銘言:
: ※ 引述《hwawn (tenderness)》之銘言:
: : ^^
: : 如題
: : 之前聽的客觀歸責理論 發現自己還是不太懂
: : 1.創造風險 --> 容許的風險 and 不被容許的風險
: : 2.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 : 老師說因果是你造成的 創造這個風險也實現這個風險 但是不一定能歸責在你身上
: : 這句話我想了幾次還是不甚理解
: : 可以請諸位刑法高手說明一下嗎??
: : 還是說我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它跟相當因果論有何差別?
: : 萬分感謝啊!!!
: 客觀歸責理論中不被容許的風險實現,但例外不可歸責於行為人的情形
: 跟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規範目的一樣
: 也是在限制條件理論所造成的結果原因牽連過廣的情形
: 換句話說相當因果關係所要處理的其實不是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
: 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到底需不需要歸責
: 只是後來發展的客觀歸責理論比相當因果關係更加細緻化罷了
: 舉例而言
: 甲乙各自在丙的飲水中下毒,但劑量皆不足以致命,丙飲用後
: 因劑量累積後致命死亡。
: 1.依條件理論,若沒有甲乙的下毒行為則丙不會死亡,故甲、乙
: 的下毒行為與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 2.依相當因果關係,根據經驗法則,不論是主觀或客觀範圍內之
: 事實判斷,甲或乙下了不足劑量的毒,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
: 造成丙死亡的具體結果,故丙的死亡可認為是偏離常規,甲或
: 乙下毒的行為並非丙死亡結果的相當條件。
: 3.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乙的下毒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且此風險實現於丙死亡的結果之中,但丙的死亡結果是出於
: 甲、乙分別下毒而累積足以致死劑量的反常因果歷程而發生,
: 因而欠缺客觀歸責。
所以
甲跟乙殺人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但可能成立傷害罪
若甲乙基於傷害故意
成立傷害罪應無疑問
但若基於殺人故意
只是各自的劑量客觀上皆不足致死(可能甲乙主觀以為足以致死)
則殺人故意自無疑問
然而結果無法歸責(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此不成立殺人罪
但此時是否成立傷害罪?
我認為成立
因殺人故意必包含傷害故意
故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與罪責無需討論(無阻卻事由)
甲乙成立傷害罪
以上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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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37.8
※ 編輯: Monlung 來自: 218.166.237.8 (04/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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