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鐵路運送規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鐵路運送規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ordan621 (bonbon)看板Examination標題[考題] 鐵路法概要時間Sat...
請教一題鐵路法申論
題目: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者,應作何處置? 運送物有疑義時該如何處置?
答案有關的條文
鐵路法第49條(補收票價運費)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
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
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運送規則第16條
旅客因鐵路機構請求查驗乘車票時,應將乘車票交驗。
乘車票用畢或使用已失效車票者,應繳交鐵路機構收回。但經鐵路機構同意者,無須繳回
。旅客拒絕交驗或繳回車票者,按無票乘車之規定處理。
運送規則第28條
託運行李、包裹、貨物時申報之品名、性質或數量等有關計算運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致
應付運雜費發生不足者,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雜費四倍以下之差額。但由鐵路機構裝車
或在託運時曾為現狀證明者,其數量不符時,補收不足運雜費之差額。
請問我要怎麼將兩條子法跟鐵路法49條融合在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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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rdan621 (220.129.105.141), 06/01/2014 12:47:35
所以我一直在想怎麼讓他們簡化在一起
※ 編輯: jordan621 (220.129.105.141), 06/01/2014 12: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