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89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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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89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警察法學程譯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上榜心得第六篇 刑事要自修生看過來 刑事組 邵OO 今年準備三等考試已經是第二年,在派出所一邊輪班一邊準備考試的辛酸血淚史真的一言難盡,時間的利用很重要: (一)上班時間:以寫題目、檢討題目(選擇題)及背法條為主,能讀到2-4小時就很開心了 (二)放假:幾乎都窩在圖書館,跟著圖書館開放...

  • 釋字789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24 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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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榜心得第六篇
    刑事要自修生看過來
    刑事組
    邵OO
    今年準備三等考試已經是第二年,在派出所一邊輪班一邊準備考試的辛酸血淚史真的一言難盡,時間的利用很重要:
    (一)上班時間:以寫題目、檢討題目(選擇題)及背法條為主,能讀到2-4小時就很開心了
    (二)放假:幾乎都窩在圖書館,跟著圖書館開放時間當作我讀書的時間,主要讀一些比較需要理解的專業科目、申論題練習還有整理自己的筆記。
    (三)至於下班時間就運動或睡覺,如果有多餘的體力再讀一些進度。
    *前置作業:
    1.選定一個你想要的科系
    2.做好接下來要斷開朋友邀約跟玩耍的準備
    3.我是刪掉Instagram,因為會一直滑或是看別人在玩自己要讀書的感覺非常苦悶
    4.我個人沒有買函授教材,只有刑法刑訴有聽過高點的課程,其他科主要是依考上的學長姐及朋友的建議書單去挑書,然後安排進度讀完

    *各科準備方式:
    (一)國文:平常沒有特別準備,等到考前2個月左右開始練習考古題;公文也是考前自己練習幾個範本,再把格式背起來;作文的話要背一些名言佳句~
    (二)英文+憲法:
    1.憲法:一開始我有看劉沛的憲法,他書裡很多表格都整理的不錯也很易懂,到考試前我就都只有做考古題,再回去訂正檢討
    2.英文:多做考古題,把常考的單字彙整在一起做成筆記,平常如果讀書讀煩了也可以買一些英文雜誌來廣泛閱讀(像CNN之類的)
    (三)情境實務:
    我有買解題書,因為這科涉及的領域很廣,有刑事、交通、警察法規..等等都可以作為申論題材,所以可以將其他科目讀的運用在sop上,不會花太多時間在這科上。平常會把勤教的傳閱公文跟案例教育印下來看,很多都是申論題的素材,或上班遇到的各種狀況也可以聯想如果考出來該怎麼寫~
    (四)警察法規:
    一定要買程譯老師的聖經來看,老師的書很多框框內的內容都是選擇考點,以及註釋有些學理及實務上的爭點,申論題也運用的到;然後七大法規一定要背起來!!另外多多注意時事,如: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內容、缺失、建議...等等。
    (五)偵查法學:這科是我滿喜歡但是又不太穩的一科,因為四題都申論,要四題都會寫也不容易,而且時間跟頁數分配太重要了!今年第一題我寫太多,導致後面題數的空間被壓縮,所以成績也呈現階梯式分佈。這科我覺得一開始要看函授讓老師講解給你聽,聽完一輪後再去看解題書、做題目這樣。
    1.解題書
    (1)刑法:刑法解題書
    (2)刑訴:刑訴解題書,這本比較偏向警察特考的題目,如果要考研究所這本也可以。今年我還有參考紀綱刑訴解題書,他把一些爭點整理的不錯,如無令狀搜索的寫法。
    2.時事
    平常多注意實務見解跟判例,還有新釋字,都是偵查法學出題的寵兒。(像今年就出釋字789號)
    (六)犯罪偵查學:
    1.犯罪偵查手冊跟刑事鑑識手冊全部背起來,加上犯偵手冊近來大修,一定要熟記
    2.平常上刑事局網站瀏覽一些資訊還有刑事雙月刊
    3.考古題除了歷屆三等外,也大量練習二技、警佐班、研究所等等考題
    4.補充資料:犯罪剖繪-理論與實務、警察偵查詢問理論與研究、偵查管理-以重大刑案為例
    (七)刑事鑑識與現場處理:
    這科就是大魔王無誤,社會組的我讀這科也超痛苦,一開始都看不懂,直到後來看了駱宜安老師的刑事鑑識概論,再搭配大量考古選擇題加強記憶並補充申論的不足。刑事鑑識手冊、指紋手冊都要熟讀;課外讀物可以上網買李昌鈺博士的「犯罪現場指導手冊」,書中蠻多現場處理及鑑識的tips。
    (八)總結:
    1.各科一定要自己整理筆記!寫過就會有印象~~考前也只要看筆記就好
    2.考古題一定要寫!真的!
    經過去年差一點點落榜的經驗後,今年給自己的壓力很大,一度搞到身體非常差,一路走來的辛苦真的只有自己知道,謝謝這段期間鼓勵我、不厭其煩讓我問問題的貴人們,還有知道我上榜陪我一起爆哭+尖叫的人。謝謝你們!也要謝謝自己沒有輕易放棄。而現在準備努力及持續努力著的你們也很棒,相信自己一定可以的,加油!

  • 釋字789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03 2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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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婉諭委員聯合服務處揭牌】

    「為什麽會選擇回來苗栗?」

    「因為我的家就在這裡,我想讓她變得更好。」

    這個問題,別人常常來問我;這個答案,我常常對別人說。

    前一陣子廣播直播中也有提到,就連助理也問過這個問題。

    (直播連結:https://reurl.cc/GVZjr3)。

    我知道,無論苗栗或其他非都會區的人,也常會面臨這樣的糾結。當教育體制教導我們,要不斷往大都市看齊,要成為飛黃騰達的鵬鳥,開發建設成為現代化嶄新的城市時,「留下來」這個選擇反倒是更艱難的挑戰,不僅要面對故里問候,更多的是深夜的自己。

    深深的話要淺淺地說,長長的路要揮霍地走。我都知道。

    想說的話,用剩下三年的時間來說;至於道路上的夥伴則是榮幸有中央的婉諭委員與我一起!周六服務處與婉諭委員以及玟學將一同舉行揭牌記者會,歡迎大家一起來!

    在中央有婉諭,在地方有我為大家服務,中央地方全面連線守護苗栗鄉親!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街186號
    🎈時間:3/7 號 早上10:00

    //

    💡幾分鐘認識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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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罰則,罰緩金額僅處 6 萬以上, 60 萬以下,應提高至「30 萬元以上至 300 萬元」。
    📍情節嚴重的機構,其停辦期限也應從1個月至1年,提高到「6個月至5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托嬰中心若發生虐童狀況,虐童者及機構名稱、負責人,也都應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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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閱讀婉諭所推薦的書單當中,宛若從新理解,婉諭之所以成為婉諭的原因,追根究柢是「同理」二字,實踐在教育、為人,更有甚者是日常點滴中。生而為人,時刻磨練。但透過閱讀,也許能窺見另一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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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無罪推定」大家耳熟能詳,落實到刑事訴訟法層面,就是對原、被告在法律上的訴訟權皆有保障。簡單來說,今天即便犯罪嫌疑人惡性重大,在法庭中仍舊保障被告對於案件事實辯護以及詰問權利。

    日前司法院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的釋憲結果,背景脈絡大概是說,原先在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的要求,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例外將被害人警詢陳述得作為證據(原先應屬傳聞證據是無證據能力)的情形,認為並未違憲。

    然而對於犯罪被害人多一層的保護,並不必然是法律上的讓步,相對的應有其他證據補強的方法。但是透過釋字789號的解釋,可以知道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又往前邁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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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789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3-03 1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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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789號─性侵案件能否採用警詢筆錄當證據?】

    📌#大法官釋字789號解釋對我來說看不出有何刑事法學上的意義,或許本屆大法官刑事 法出身的學者較少,本人謹提出相關見解供參。

    📌性侵害犯罪最重要的證人是被害人本人。當被害人缺席審判,而大法官認為被害人在警詢中所作的筆錄例外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不利的證據沒關係,因為可以透過「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來平衡被告防禦權損失?說真的,沒有多大的差異性,而且太牽強了。

    👇🏻理由如下:
    🔸性侵害犯罪最重要的是被害人本人,警方的詢問筆錄記載經常令人不敢恭維, 甚至可說是粒粒落落、草草了事,如果說這個筆錄可以定他人的罪,那當初檢肅流氓條例的秘密證人制度,也不會被宣告違憲。基本上,用被害人#警詢筆錄來定罪,是非常危險的,被害人警詢筆錄也是很容易被控制的。

    🔸由於性侵害都是在非常隱密的時空背景下發生(門關起來的事情沒人知道),因此現場並無其他證人,所以大法官所說的「其他證人」,幾乎百分之百都是轉述被害人證詞之傳聞供述之「累積證據」(例如被害人在第一時間點向其哭訴),本質上仍係依被害人之陳述而來,在被害人證述有所瑕疵的情形下,此類的其他證人所形成的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並不能用(例如被害人有心栽贓被告,或不敢對家人或朋友承認是合意性交,在第一時間點當然可以假裝哭訴給朋友聽、或是故意說想要自殺想不開)。但是,被害人證述有沒有瑕疵,依大法官的解釋文認為直接用警詢筆錄就可以,被害人不用上法庭接受交互詰問, 那請問被告除了喊冤之外,如何在沒有對質詰問的情況下,發現被害人警詢筆錄的瑕疵,進而用在強化對其他證人對質、詰問上?沒有#對質詰問,如何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此種說法根本自欺欺人、痴人說夢。

    📌相較於這則無用的解釋文,最高法院法官的見解,反而更貼近真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參照),謹擇要摘錄如下:

    🔹性交行為,絕大部分係在隱密之環境中進行,究竟是出於合意或違反意願, 一旦發生爭執,雙方立場相反,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何況本罪刑責實重,辯方自然極力爭議。…….

    🔹一般而言,在典型的陌生人#性侵害案件,相對單純、容易解決;然於熟人 (尤其是婚配、前夫、同居人、外遇情人、男友)被訴性侵害事件(學理上有歸類稱為「約會強暴」或「非典型強暴」者),則須考量諸多背景、問題,…..。遇此情形,審理事實之法院倘不予採信,自當於有罪判決書內,針對被告之辯解,及卷內存在形式上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詳加剖析、指駁、說明,以昭折服。否則,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失,足以構成撤銷之原因。…….

    🔹告訴人所為指述,雖非不能供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但其控訴,乃係以使被告遭受追訴、處罰作為目的,是憑信性較諸一般無何關係之第三人為低,自應詳加查證、究明真相,……..

    💎訴訟經驗
    只能說,時代不一樣了,現在的被害人已經不若當年那麼簡單、單純、天真,現在真的要用被害人警詢筆錄來定被告的罪,還是應該要謹慎認定為是。況且,熟人性侵跟陌生人性侵,是非常大的兩個不同情況,大法官竟然沒有嘗試去做區分處理,這反而是令我比較失望的地方。

    #法律救生員X鄭深元律師
    #大法官釋字789號
    #警詢筆錄
    #對質詰問權
    #性侵害案件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227/PBB7T32H4EN2G646LWDFTW3JV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