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釋字780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釋字780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enfu35 (廣平君)看板Railway標題[情報] 釋字第780號【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0
7/26星期五,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80號解釋。
由於案情直接牽涉到平交道警報裝置設定問題,
所以貼過來。
以下先概述事實,然後貼解釋文全文
及理由書第1(事實概要)、2(聲請人主張)、7(有關鐵路部分)段,
最後是我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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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概要
聲請人於102/7/04下午4時許駕駛自用一般大貨車,
行經臺中市大慶街平交道時闖越平交道、並撞毀遮斷桿(器),
因而被台中區監理處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吊銷大貨車駕照、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聲請人認為,相關交通管理規定未盡完善詳實、且過於僵化,
導致法院就其所遭遇之情況無法作出公正合理、
且合乎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判決,
並因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相關規定剝奪聲請人之謀生機會,
有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
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權利之疑義。
事故發生相關時序如下:
(為方便描述時序,以下加註T值;
以16:16:38為基準、單位為「秒」,以下均同。)
16:16:38 T= 0 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器)開始升起
16:16:42 T= 4 警鈴再度響起,閃光號誌顯示
16:16:46 T= 8 聲請人駕駛車輛往前行駛
16:16:51 T=13 遮斷桿(器)開始下降
16:16:54 T=16 警察認定之聲請人闖越平交道開始
16:17:00 T=22 警察認定之聲請人闖越平交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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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
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
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
強行闖越。」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
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之1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
、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均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及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
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上開規定之適用,係以「警鈴已響、閃光號
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為要件,相關機關關於警鈴、閃光號
誌與遮斷器之運作,就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續行通過平交道之情形,
未就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至次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設最低
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理由書
聲請人林見合於102年7月4日16時16分許,駕駛自用一般大貨車
行經臺中市大慶街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適逢系爭平交道設施
運作中,系爭平交道於16時16分38秒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器)開始升
起,16時16分42秒警鈴再度響起,閃光號誌顯示,16時16分46秒聲請
人駕駛車輛往前行駛,系爭平交道警鈴持續響8秒後,遮斷桿(器)
下降動作於16時16分51秒啟動。聲請人駕駛車輛於16時16分54秒至16
時17分0秒間闖越平交道,並撞毀遮斷桿(器),經警員依行為時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下稱系爭規
定一)規定舉發,並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處理,經該監
理所以聲請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
之行為,依系爭規定一、道交條例第67條第1項(原處分漏載第1項,
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4款,下
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對聲請人裁處新臺幣6萬元、吊銷大貨車駕
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聲請人不
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0號行政訴
訟判決,認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44號裁定,以上訴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
,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故本件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開判
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聲請人主張因交通管理規定不盡完善詳實,且過於僵化,導致法
院就聲請人所遭遇之情況無法作出公正合理、且合乎憲法保障人民權
益之判決,並因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及三而剝奪聲
請人之謀生機會,有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及第
22條保障之權利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查系爭規定一、二及
三均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爰作
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
平交道交通安全,涉及跨越平交道之行人、各種車輛駕駛人及其
乘客,以及為數眾多火車乘客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平交道發生
事故,動輒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極鉅大之損失。國家針對平交
道之通行,有致力於設置完善之規範及防護與保障機制之憲法上義務
,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鐵路法第14條規定:「(第
1項)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
平交道。(第2項)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
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訂定之「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
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下稱設置規則)及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工務處/電務處於100年1月編訂之「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
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對平交道之警鈴、閃光號誌與遮斷器之運
作時間有所規定。然上開設置規則及作業程序,對於兩列以上列車交
會或續行通過平交道之情形,均未就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至次
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設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致有前一列車
通過後,警報解除且遮斷桿升起,卻於其後1秒之內,警報突然又立
即開始啟動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74號行政訴訟判決
參照);或有如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於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
除遮斷桿升起,至次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僅間隔4秒之情形。車
輛駕駛人於警報解除且遮斷桿升起,並開始啟動車輛時,固仍應隨時
注意警鈴及閃光號誌之運作情形,以便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
時暫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參照);然人之反應畢竟無法如
機器般精準,且大車之駕駛人開始啟動與突然停止車輛,更需有合理
之反應時間,車輛駕駛人眼見遮斷桿升起,即有可能誤判短時間內無
列車通過平交道,致闖入平交道。設置規則及作業程序就兩列以上列
車交會通行或續行通過時,兩段限制通行之時段間,均未設最低合理
安全間隔時間,致在警報解除後於間隔時間極短之情形下,隨即又啟
動警報,易使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並因而受到系爭規定一
及二之處罰。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並配合現代
科技設置必要之資訊、通訊等設備或其他管控機制(例如:增加平交
道延時警報功能,即在列車通過平交道欲解除警報時,若發現另一列
車即將在一定秒數內到達啟動點,則需發出延時警報,使原平交道警
報不終止,以避免兩車管制安全間隔時間過短釀禍),併予指明。
……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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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說明與評論
1.聲請人在聲請書說:
a/當時他開著1輛混凝土壓送車(含相關鐵管配件),總重21噸。
前面有一輛轎車、停妥於平交道前10公尺處;
16:16:38(T=0)時列車通過完畢、遮斷桿升起,
16:16:42(T=4)時前方轎車通過平交道、他隨之起步,
16:16:47(T=9)時正通過平交道,沒有聽到警鈴、也沒看到閃光號誌;
16:16:51(T=13)時遮斷桿再次開始放下,
但他當時還在平交道上、無法後退,考慮火車乘客及自身安全,
於是繼續行駛、將遮斷桿撞斷、並立即打電話通報平交道管理單位。
b/他也認為,遮斷桿及警鈴閃光號誌運作
沒有考慮大貨車載重、起步及通行速度,
可能造成載重大貨車陷於危險。
2.大法官認為:
a/在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接續通過平交道時,
從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到下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為止,
應該要設定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但現行相關法規沒有設定。
b/駕駛人在警報解除且遮斷桿升起、並開始啟動車輛時,
雖說還是應該隨時注意警鈴及閃光號誌之運作情形,
以便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停下,
但人之反應畢竟無法像機器那樣精準,
而且大車之駕駛人開始啟動與突然停止車輛更需要有合理的反應時間。
c/車輛駕駛人眼見遮斷桿升起,
即有可能誤判短時間內無列車通過平交道,致闖入平交道;
因此不設定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
就容易使人誤闖平交道而產生事故。
d/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
並配合現代科技設置必要之資訊、通訊等設備或其他管控機制
(例如增加平交道延時警報功能,即在列車通過平交道欲解除警報時,
若發現另一列車即將在一定秒數內到達啟動點,則需發出延時警報,
使原平交道警報不終止,以避免兩車管制安全間隔時間過短釀禍)。
3.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提到鐵道技術層面的事情,
引用的資料甚至包括交通部民國94年提出的出國考察報告,
建議板友一併參閱。
4.如果用八卦板常用的句型來形容,這是法院認證的、有問題的設定-
不對,是法官中的法官、「司法院大法官」認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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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20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564160342.A.30B.html
※ 編輯: Yenfu35 (220.135.201.88 臺灣), 07/27/2019 01:00:17
是的,但也大致如下面cses87241所說,至少6年後可以重考,
而且各地監理站也有針對被處「終身不得考領駕照」的駕駛人開特別班-
這其實也是應90/10/19釋字第531號解釋的要求。
至少到106年是沒有改。
前述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就舉了三件105到106年的案例,
其中有兩件是遮斷桿升起至警鈴再次響起只有1秒,
結果其中一件是地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撤銷罰單,
另一件經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處罰定讞。
已更正,感謝!
前述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也有舉這件案例,
但是他的觀點完全不同。
沒錯,司機還是GG。
的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