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釋字75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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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釋字752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紀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跟釋字752以及376條有關 本案被告一、二審均成立詐欺罪 但第二審才將第三人拉進程序 並對第三人宣告沒收 第三人能不能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 由於對第三人沒收準用第三審規定 因此376也在準用之列 本案被告既不符合376 第三人也不能上訴 吳燦不同意見: 準用只是類推適用的一種方式 對第...

  • 釋字752 在 紀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08 1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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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釋字752以及376條有關

    本案被告一、二審均成立詐欺罪
    但第二審才將第三人拉進程序
    並對第三人宣告沒收
    第三人能不能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

    由於對第三人沒收準用第三審規定
    因此376也在準用之列
    本案被告既不符合376
    第三人也不能上訴

    吳燦不同意見:

    準用只是類推適用的一種方式
    對第三人沒收財產
    跟認定被告是否有罪同樣重要
    依照識字752意旨
    至少要給人民一次救濟的權利
    本案可類推適用376上訴三審

    - - -

    有人見上帝去了
    紀念一下配樂者

    想像著在早期的美國西部
    聽完之後會很想騎馬

    有人知道台灣哪裡的馬
    可以真的讓你跑嗎
    揪團去騎馬🤣
    (別跟我說四重溪那一場)

    養不起卻又很愛騎 可憐啊

  • 釋字752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16 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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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日常】

    這週司委會又輪到小米來排定議程,今天小米排案審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這次公懲法與組織法的修法,除了符合釋字752號的精神,強化懲戒時效外,也完備了公務人員對於懲戒的訴訟權利。

    不過,小米還是特別提醒司法院秘書長,目前的修法草案,對於重大失職甚至到刑事層次的公務人員,是否追回停職期間的領取的半俸,仍沒有完整的答案,究竟這算不算是修法草案的漏洞,以及接下來要怎麼去訂定相關規定,司法院需要盡快做出說明。

    在結束質詢司法院後,小米則速速的趕回到辦公室內,與劉櫂豪委員為雙東(屏東、台東)的觀光業者開協調會!協助雙東觀光業者的策略聯盟,藉由發揮雙東共同的優勢,共度武漢肺炎的疫情難關!

    #國會米 #立法院的日常

  • 釋字752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1-07 1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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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釋字752號解釋修正刑事訴訟法,進一步確保人民訴訟權】

    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也就是當人民的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而在原本的規定中,刑事訴訟法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規定部分罪名經過一、二審判決以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如此做法固然有其實務上的考量,但也確實限縮了人民的訴訟權。

    因此,今年七月底,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752號的解釋,認為對於「一審無罪、二審卻遭判有罪」的情形,不得上訴第三審,形同關閉救濟管道,導致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因此受剝奪,換言之,不給予其救濟機會,違反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因應釋字意旨,今天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特地對上述情形開了一個例外處理條件,亦即如果一審獲判無罪、二審獲判有罪,即便該罪是屬於刑事訴訟法376條的輕罪類別,為避免錯誤或冤抑,應該給予當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但一、二審皆為無罪、皆為有罪,或者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的判決,仍然不得上訴第三審)。

    雖然只是微小的修正,但是對訴訟權帶來更進一步的保障,無論就人權保障或司法改革而言皆是如此,需要從小地方開始逐步開展、落實。不過,這次的修正僅讓「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有上訴的機會,倘若「一審有罪、而二審刑度加重」的情形也能給予上訴三審的救濟管道,是否更為周延?這一點或許是未來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

    刑事訴訟法376條修正條文: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註:刑事訴訟法253條、284條之1因376條新增項次,爰配合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