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釋 字 750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釋 字 750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quanfour (quanfour)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釋字第715號解釋...
釋 字 750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5:48:00
【犯法,可不可以處罰兩次?】 先來說個打人的故事。 有一位葉先生,在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凌晨兩點鐘時,在桃園區桃鶯路一家「歌堡歌坊」外,與三個人發生糾紛,相互鬥毆。 後來被警察帶走,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 ,移送簡易庭裁罰。 (如果確定被罰,是有可能被處新臺幣一...
以下是一些考古題的答案
請問經過釋字715之後 答案還是一樣嗎?
民選公職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到底算不算 應考試服公職權 之保障範圍@@?
http://lawyer.get.com.tw/Justices/detail.aspx?no=120511&t=15&page_no=13
憲法第十八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與其說是在維護考試院的職權,不如說更在維護人民
經由公開競爭程序,以獲取擔任公職之資格。是以,服「公職」之範圍不應侷限於須經考
試院舉辦之國家考試始能取得任用資格或執業資格者。哪些公部門的工作應開放由人民經
公開競爭之程序取得,關係社會發展,應與時俱進,而委由政治部門(尤其是立法部門)
判斷。
綜上,凡依法令應經公開競爭之程序,以取得從業資格,進而參與行使國家統治權之職務
,即屬「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釋字 42]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
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所規定「公職」?
(A)各級民意代表
(B) 律師
(C) 公務員
(D) 國立大學行政人員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0 年 - 100 年公
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薦任>#6247
答案:B律師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
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年地方特考五等_一般行政_法學大意#58366
答案: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9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0041548.A.35D.html
總之是霧煞煞
那民選公職算“服公職“嗎?
※ 編輯: quanfour (114.25.192.2), 11/08/2017 21:32:17